保险公司的“定价难题”
鲁甸地震发生之后,保险公司除了展开相关的理赔行动,也在积极捐款。如何定价取决于巨灾保险的模式选择,如果是建立类似地震险这样一个单一灾种的巨灾保险,一些观点认为应全国统一费率。由于民间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限额承保方式。
鲁甸地震发生之后,保险公司除了展开相关的理赔行动,也在积极捐款。不过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和较低的保障水平,外界期待保险业有更大作为。
新金融记者注意到,在这次地震之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明确强调,要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平安人寿一北方分公司负责人对新金融记者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巨灾保障的思路在发生变化,即要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补偿中的重要作用。
“从行业的性质来看,这责无旁贷。”但这位负责人也坦言,商业保险本身具有企业运作的性质,需要同时兼顾风险性、盈利性和社会性。他认为,保险公司要大力度地参与到巨灾保险中实际上还是有些无能为力。
多重限制
不同于一般商业险,前述负责人表示,巨灾保险的设计应本着微利或无利的原则进行。除了体现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这样的选择实际也是出于有效推广的考虑。“如果从获利的角度去设计,很多民众、社团和企业会把巨灾保险拒之门外。”他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也认为,巨灾保险追求的并非盈利而是应急救助与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在她看来,巨灾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险种之所以无法快速推出,很重要的一点是在于产品设计时带有较强的商业险思维。
如何定价取决于巨灾保险的模式选择,如果是建立类似地震险这样一个单一灾种的巨灾保险,一些观点认为应全国统一费率。但围绕巨灾保险的定价本身,多位专家直言,由于巨灾保险异于其他险种的特点,所以会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很大威胁,保险公司必然要额外收取风险附加费用来进行风险补偿,因此在巨灾保险的保费中风险附加费用应占据很大的比重。而巨灾保险的风险附加费用大大高于普通险种,这部分费用加到总保费中,很难让被保险人(投保人)认可。
采访中,不少受访者也认为,巨灾风险承保实际受到多重限制。一方面,巨灾风险的年度损失会有很大波动,进行统计分析所需的历史资料要求的时间范围很长,损失估算难度大。另一方面,巨灾损失在地域和时间上都很集中,这会使多个投保个体同时受到严重影响,其规模之巨大甚至会超过整个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
更为重要的是,巨灾事件的致损个体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而保险的计算基础“大数定律”要求有大量独立的风险单位,因此巨灾风险会给保险业的损失计量和产品定价带来很大困难,对企业的经营稳定性产生巨大威胁。基于此,他们认为,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发展巨灾保险是不现实的。
在冯俏彬看来,巨灾保险的实质是一种政策性金融活动,是介于财政与金融之间的中间地带,也是政府与市场需要合作的领域。“巨灾一旦发生,相关的损失与赔偿如何在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分担,这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她说。
风险分散
为鼓励居民投保和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一些国家实际上也建立了巨灾保险政府基金,一部分用于对居民投保进行资金补偿,而另一部分则用于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进行再保险。
而为推动我国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不少专家建议,应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除此之外,为了帮助保险公司拓展风险转移途径,应培育国内再保险,积极引进国际再保险,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做好各种准备。与此同时,应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做巨灾风险的最后保险人,使保险公司在经营巨灾业务时没有后顾之忧。
从国外的经验看,上海交通大学一位学者曾介绍称,由于提供巨灾保险的风险较大,英国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时,均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设以及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以使巨灾保险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
而值得注意的是,与家庭财产不同,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纯商业性的保险。相关资料显示,其承保主体只是民间保险公司,政府并不作为承保主体参与其中。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单独承保的。由于民间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限额承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