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律所盯上自贸区法服市场
近日司法部作出批复,批准同意了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这意味着中外双方律所可以签订协议、互派顾问结成“联盟”开展业务合作。
近日司法部作出批复,批准同意了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这意味着中外双方律所可以签订协议、互派顾问结成“联盟”开展业务合作。而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趋势也可能将辐射全国的法律市场
外资涌入中国的浪潮尚未退去,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浪潮接踵而至,中外律师之间的合作越发普遍。
不过,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资律所的执业范围有诸多限制,法律不允许外资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所进行合并。因此,当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总体方案》中涉及到法律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措施时,法律界人士为之振奋。
这种开放有了新的进展,司法部近日作出批复,批准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上海司法局表示,具体的实施方案还在制定中,预计2014年一季度末完成。
机会与束缚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负责亚洲业务的执行合伙人陶景洲自1991年起就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工作,他也能明显地感受到这种限制对于境外律所开展业务的束缚。
陶景洲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外国律师不能直接参与中国法律事务,外国律所出具的律师函经常附有“我们不能就中国问题发表意见,但我们可以委托当地律师进行解释”的字样。
早在1992年5月,我国就开始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根据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2013年5月份一次公开场合披露的数据,截至当时,中国已批准20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了263家驻华代表处。
但是根据我国2002年实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提供外国法律及有关国际条约的咨询,接受委托办理外国法律事务,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办理中国法律事务等。此外,境外律所还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也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对于看好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准备大显身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一规定无疑是一大束缚。一些外国律师事务所也通过打擦边球等多种形式来从事与中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
2006年,上海市律协根据调研,形成了一份《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大量外国律所驻沪代表处严重违反了规定,长期非法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报告列举了外国律所聘用具有中国律师执照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等8种违规操作形式。
这种违规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上海。早在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也曾对原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曾为进入中国的第一家外国律所,2005年11月宣布解散)进行处罚,原因是其辅助人员以代理人身份参加仲裁审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008年,北京市司法局在一份通报中提到:“在代表处快速发展的同时,代表处机构和人员的非法执业情况,特别是代表处非法从事中国法律事务的现象比较突出。”
个案合作到律所联盟
由于执业范围受到限制,每当客户有对中国法律服务的需求时,陶景洲就会和一些国内大型律所的律师合作,“都是根据客户的需求,个案合作的”。陶景洲表示,目前尚没有在律所层面同国内任何一家律所建立起固定的合作关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赵平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反倾销方面的法律业务。他告诉记者,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不可避免地要同国外律所和律师进行合作。不过他表示,这种合作都是个案层面的合作。
以反倾销业务为例,2011年以来,美国、欧盟先后对我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金诚同达的国际贸易律师团队曾接受部分国内企业的应诉委托,作为中国执业律师,团队成员主要负责指导国内企业填写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应对国外的抽样调查程序等,美国和欧盟的律师则主要负责在境外的与主管机关的交涉和庭审诉讼。
赵平介绍,每当代理反倾销案件,需要经常与境外律所的律师直接联系,由于彼此熟识,在业务的合作上双方也不一定签订书面协议。
“反倾销业务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涉外法律业务,在国际上这个圈子也比较小,大家业务往来都比较多,对于各自的分工我们一般在邮件内,或者口头上就约定明确了。”赵平说。目前赵平所在的上海分所还没有在律所层面同境外律所建立起合作关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此前中资律所同境外所在律所层面上没有合作。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我国的法律还限制外资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同类企业进行合并,此前这种合作多为组建联盟的形式。
2007年9月,全球十大律师所之一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2010年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同美国霍金豪森国际律师事务所合并为霍金路伟律所)联合国内9个主要经济中心城市的律所组建了中世律所联盟,这也是中国第一个跨国律师事务所联盟。
目前,中世律所联盟已发展了20家律所会员。中世律所联盟主席韩德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成立联盟的初衷在于借鉴国外律所管理经验,提升国内律所的经营管理水平。据该联盟不完全统计,自2007年以来,联盟成员所间合作的业务近200余件,其中霍金路伟参与合作的涉外业务将近占一半。
除了中世律所联盟这种较为松散的联盟外,一些合作关系更为紧密的合作联盟也已出现。
2007年,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同美国McDermott Will&Emery LLP结成了战略联盟。根据公开报道,双方根据合作协议共享客户,并相互提供各自特长领域的技术支持。对于双方合作的成果,元达律师事务所在其官网表示:“这一战略联盟使得双方从根本上整合如一家律师事务所”。
2012年3月,国内知名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同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Mallesons Stephen Jaques)结成了紧密联盟,2013年11月,金杜所又同国际律师事务所SJ Berwin结成全球法律同盟,此举也标志着金杜已经成为了一家总部位于亚洲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
顾虑和徘徊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史建三一直关注着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问题。他对记者表示,如果以需求为导向的话,自贸区的企业肯定是既需要国际法、又需要国内法和他国法的法律服务,如果一个所能够提供这种无缝隙、一站式、综合性的服务,对于企业而言,其时间、资金成本无疑将大大降低,而由于避免了中外两个不同律所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其效率也将得到提升。从这个角度讲,史建三认为,在上海自贸区放开法律服务业,密切中外律师之间的合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由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界对自贸区法律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多持观望态度。
“自贸区范围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对于货物的进出口可以通过电子围网、物理围网的方式来解决,但是法律服务是不能通过电子和物理围网来进行限制的,而且法律服务本来就是一体化的。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试点很有可能突破自贸区的范围。”因此,史建三认为,密切中外律所业务合作方式及机制的探索很难在自贸区获得突破性的进展。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国际合作委员会主任杨琳表示认同。她认为《方案》的获批更大的意义在于中外律所间将可以签订协议、互派顾问结成“联盟”开展业务合作。杨琳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此前聘请外籍法律顾问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以后在自贸区这种聘用有望名正言顺了。
为了拓展国际业务,盈科所此前通过加盟等方式目前在全球设有16个分支机构。至于是否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同境外律所密切合作关系,杨林还需看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目前已有不少中资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过该法律顾问只能在其获得律师执照的国家进行执业,在中国境内只能参与律所的经营管理,不能就中国法律事务出具意见。对于外资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而言,也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但是依照相关规定,律师执照要予以注销,这也就意味着其仍然不能从事中国法律服务。
司法部近日就上海司法局的《方案》作出批复后,陶景洲期待,在自贸区范围内,能够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参加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雇佣中国律师,也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雇佣外国律师,而不是过分地强调律所的“血统”。
杨琳对记者表示,如果自贸区在这方面有所突破的话,就相当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中国法律服务了,这将有助于中国律师业学习国外律所先进的管理经验,当然对中国律师业而言,竞争也将会更加激烈。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