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接受人大监督 挤占挪用将追责
据中国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该负责人指出,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接受同级人大监督。为此,国务院明确,地方政府债券 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各地区人民政府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已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任 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为强化管理,财政部还专门研究制订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预算管理具体问题,如 要求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 查批准,等等。
就如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管,该负责人表示,财政部有关文件明确,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申 报、审批、绩效考评和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 作假,资金未用于规定使用范围,截留、挤占、挪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该负责人同时还表示,财政部目前正在组织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工作。同时,财政部和相关部门将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