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O结算的拓展和使用
这种由于关联企业利用信用证的融资功能,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银行融资而膨胀起来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加剧了行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与国内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相比,BPO具有独特的优势,具体如表1所示。
作者:林清胜 周 星
作为国际上新兴的国际结算渠道,银行付款责任(Bank Payment Obligation,BPO)集合了信用证的安全性与赊销的快捷,具有业务自动化操作、无纸化处理,便捷、高效、低成本、低风险等特点。当前,在国内非现金结算领域尤其是国内信用证业务领域,值得大力拓展和使用BPO渠道。
BPO及其工作原理
所谓BPO,是指由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作出的在特定日期、特定事件发生后进行支付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对在接收行提交的数据包与交易框架匹配成功后的担保银行付款作出保证。
BPO是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与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为应对大数据的挑战,适应全球供应链发展的需要和全球赊销结算占比持续上升的现实,共同合作创新的国际结算新渠道。为了使这种新的结算方式能够尽快投入运行,它们早在2011年7月就已经开始组织有关专家着手制定用于规范行业行为的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URBPO),经过一年半多的努力,该规则于2013年4月ICC银行委员会里斯本春季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BPO的工作原理是,ICC与SWIFT合作,利用后者开发的为供应链融资服务的云应用——贸易服务设施(Trade Service Utility,TSU)和新的报文信息传递标准(ISO20022),以及双方合作制定实施的URBPO规则,来构建一个能让买卖双方的购销数据自动匹配的电子化交易匹配平台,以促进交易的成功实现。具体而言是:贸易双方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分别向加入TSU平台的银行提交提取自货物订单中的关键数据,买方银行(Obligor Bank)和卖方银行(Recipient Bank)就来自客户基础合同的关键数据通过TSU系统中的TMA(Trade Matching Application)进行订单信息匹配,并达成基础交易框架(Baselines)。卖方装货发船后,向银行提交发票和运输等重要单据的关键数据,接着卖方银行(接收行)将此数据包提交到TSU系统,该系统中的SWIFT云应用TMA会自动将这些单据数据与之前的订单数据进行匹配,当数据包与原交易框架的数据匹配成功,开立BPO的银行(担保银行、买方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并按先前约定对外付款。
由于使用BPO结算方式的企业无需开证,经办银行也无需审单,业务自动化操作、高效、低成本,一经推出即受到欧美企业的广泛关注。目前,全球已有45个国家和地区的146家金融机构签署参加了TSU,有83家银行集团已经在技术平台上与TSU平台正式相连,有56家银行集团已正式采用BPO。后者中,有全球前20家最大的贸易银行中的15家。除此之外,全球还有25家国际性的大型跨国企业正在积极使用着BPO。在中国大陆,已有11家银行加入了TSU,但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4家银行正式采用了BPO。
国内信用证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实施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直至2009年,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一直都比较缓慢。其间,参与的银行不多,即使参与也不太积极,而且大多抱着试一试的态度。2010年,主要受存贷比监管的限制和信贷规模紧张形势的影响,参与的银行和企业不断增加,国内信用证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11年更是获得了爆炸式的增长,全年各银行共办理信用证业务8.2万多笔,金额约11.9万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最高水平。受政策调整的影响,2012年全年办理26万多笔,金额1.8万亿元;2013年办理8万多笔,金额2万亿元。国内信用证之所以在这几年间突然得到了飞速发展,主要是由于期间国内宏观调控和银行信贷规模调控力度持续加大,银行贷款规模受控,企业融资困难。而国内信用证开证属表外业务,不仅经济资本占用系数低,还可以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不受控于存贷比,可以规避贷款规模控制,再加上一些银行把国内证项下的代付做成同业业务,按同业拆借的利率计价,利率远低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结果造成银行在信贷调控力度加大的情况下热衷于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存贷比高的几家股份制银行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要远大于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所办理的业务。
从我国国内信用证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之所以被重视并在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主要是由于其融资功能被有关银行充分挖掘和利用,异化为银行规避监管的纯融资工具,而它的本质功能——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作用,却基本被忽略。在经营业绩驱动下,部分商业银行为了突破信贷规模限制,不断追求信用证业务量,进而逐步放宽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贸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不少关联企业抓住这一机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编造单据等虚假贸易套取银行信用,结果造成国内信用证脱离其正常的发展轨道,变成了一种贸易融资的工具,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开证、融资大多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而且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间完成信用证的全程交易,这与信用证主要用于陌生企业之间交易的原则是相违背的。第二,信用证当天开、当天交单和当天融资付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用的嫌疑较大。第三,在实务中还存在发票不能证明信用证的日期或者是不能提供发票、发票开票日在开证之前、运输单据多为受益人开立的提货单和发货人开立的提货单等现象,很少有第三方提供的单据。第四,银行审单不严,为了达成交易,当出现信用证和发票货物不一致、缺乏发票原件等的重要来单的时候,有些银行依然给客户办理融资业务,等等。
这种由于关联企业利用信用证的融资功能,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银行融资而膨胀起来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加剧了行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为了更好地防范并管控系统性风险,促进相关业务合规健康发展,2012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同业代付入表核算。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对同业业务的监管,国内信用证的业务量也相应地从2011年的历史最高峰回落。
为了更好地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国内信用证的支付结算功能,适度抑制其仅被当做融资工具的功能,2013年以来,国际上刚兴起的具有与信用证同等功能的电子化支付结算工具——BPO,不失为一种值得大力推广和应用的新兴非现金结算渠道。
在国内信用证业务领域推广BPO的有利因素
结合国内信用证的发展现状和BPO的优势,在当前国内宏观调控信贷紧缩的新形势下,在国内信用证业务领域大力推广BPO渠道,有许多有利条件。
第一,与国内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相比,BPO具有独特的优势,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国内信用证、BPO和银行承兑汇票三种结算方式中,承办银行均掌握不了货权,但相对而言,由于在BPO结算方式下,付款银行付款的前提是交易双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数据包完全匹配,交易和付款的风险主要依靠成熟的电子系统来自动控制,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业务处理技术上可行。目前,国内信用证仍旧需手工处理,主要是因为其中的汉字字符还不能被SWIFT的7字头报文所支持和识别。但TSU系统使用的是XML格式,提供UTF-8通用设施的全面技术支持,包括对中文的支持。因此,利用BPO来处理现有国内信用证业务领域的交易,TSU系统具有自动化和综合化的独特优势,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我国银行和企业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电子化业务处理实践经验。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具有一定的业务经验。早在2002年9月招商银行就首开先河,在青岛开出了国内第一张人民币电子信用证,开启了国内银行业电子交单的大门。接着,2010年4月,中国银行又成为国内第一家在国际结算领域开立真正BPO的银行,第一笔真正的BPO交易也是用BPO替代国内信用证。其次,我国的一些企业也有办理电子支付担保的经验。BPO对我国企业来说并不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在类似的业务中,我国早在2005年就已经开始了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海关、纳税义务人以及银行依托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这个平台实现了电子支付担保,方便快捷,但是用途比较局限,仅用于进出口税费的支付担保。而将银行支付担保扩展应用到赊销领域,可直接让贸易双方得到好处,买方可以节约购买资金用于周转或作其他短期投资,而卖方不再担心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并节约了大量的催款费用,这项业务更是银行业务范围的创新机遇。■
来源:《中国金融》2014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