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缘何往往成为金融诈骗犯罪的道具

2014-08-04 23:22 2939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票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票据市场工具品种单一,加上商业银行管理中的一些漏洞,银行承兑汇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引发了不少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已成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首选领域。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票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票据市场工具品种单一,加上商业银行管理中的一些漏洞,银行承兑汇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引发了不少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已成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首选领域。 


    目前我国的承兑犯罪具有交叉性,往往涉及多个罪名,正是这种交叉性复杂性构成了承兑汇票犯罪监管的难点。而且,银行只能是形式上做一些审查,这就给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钻空子的机会。金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只有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才能更好地应对承兑汇票犯罪的复杂局面 
据了解,银行承兑汇票是贸易企业惯常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一般而言,存款人先在银行开立账户并提出申请,开户银行经审查后,会向存款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用以保证在未来某日向特定的收款人(一般是存款人的付款对象)无条件支付特定款项。由于开票银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最终兑现提供背书(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因此,对受票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极小。而受票人可向银行或其他企业申请贴现,支付利息后,便可提前拿到款项。 


利用承兑汇票涉嫌犯罪的常见手法有哪些?


   手段一:截收查询,冒名确认
 近年来的承兑汇票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多样。伪造承兑汇票是最为常见的犯罪形式。据报道,某省公安机关曾破获一起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票据诈骗的特大犯罪团伙。经查,该犯罪团伙伪造了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犯罪分子通过买通当地的开票行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将承兑行查询电报或传真截收,然后盗用银行名义进行确认,有时甚至顶替开票行工作人员在柜台或办公室直接接受受害单位人员的当面查询。此外,利用票据调包的形式进行金融诈骗活动也较为常见。
   手段二:“克隆”汇票,以假乱真
南京某公司因与苏州某公司有业务往来,于是将100万元现金存入农行新街口支行,并于当日办理了两张共计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苏州某公司的要求,南京某公司将两张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给对方。苏州某公司在接收到汇票传真件后,迅速按照汇票的式样模仿票据的笔迹、印章模式,利用高科技手段“克隆”了两张汇票,然后采用调包的方式,将100万元的真正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兑付提现。待南京的公司因生意没谈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时,才发现他们手里的只是两张一文不值的废纸。
手段三、地下交易,非法贴现 
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曾对某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查处,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放松对贴现资金用途的审查和跟踪,导致部分贴现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违规流入房市和股市。
一些金融掮客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输出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操作、炒房或进行收购上市企业。他们的主要做法是:首先与别的企业联手,伪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复使用同一增值税发票原件,或非法购买、借用别的企业贷款卡、财务专用章等资料;或是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对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票。
另外还有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证券公司或者企业、证券公司和银行三方之间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然后由出票企业在银行存入部分保证金,再由证券公司或关联企业担保,利用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票据,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关联企业到其他银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这些资金通过转入关联企业的投资账户、证券公司或私募资金,大部分流入了股市和房市。  
此外,一些地方还出现过专门从事地下“承兑”的非法交易市场,如前不久被查出的杭州特大银行承兑汇票案,每天大约承兑3—5亿元,非法承兑高达900亿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利用承兑汇票涉嫌犯罪的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总结承兑汇票犯罪的特点时说:“这类犯罪首先一个特点就是,犯罪数额比较大,涉及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情况都有,危害比较严重。其次,这类犯罪属于职能的犯罪,专业性、技术性都比较强。承兑汇票犯罪,如果不熟悉银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的话,往往办不了。还有,这类犯罪往往存在内外勾结的状况,不然,不法分子是很难得手的。” 


   监管承兑犯罪存多个难点
南京市民王某将车停在宁南汽车配件城大门口,大约1小时后,王某准备开车出去办事,发现放在车内的一张100万元承兑汇票丢失。
王某随即报警。派出所110民警赶赴现场后,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后发现,盗窃汇票者是配件城内从事汽车配件生意的朱某。事实面前,朱某供认不讳。但是,让王某感到不解的是,朱某随即被释放。原来,警方认为,承兑汇票不是现金,不能构成刑事犯罪,故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原因是,盗窃承兑汇票行为本身却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承兑汇票只是银行发的一种信用凭证,行为人只有违法使用了承兑汇票才可能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使用,比如说盗窃之后就撕毁了,对出票方、相关的权利人不会造成损失。这同盗窃钞票还不是一回事,关键看后面的使用行为。
盗窃承兑汇票究竟算不算偷?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反映出了当前承兑汇票犯罪监管的最大难点。
在票据专业律师看来,承兑犯罪具有交叉性,往往涉及多个罪名。比如,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往往需要伪造承兑汇票这种金融票证,刑法单独规定有伪造金融票证罪。但是行为人在伪造之后还是需要进一步实施犯罪,有的是拿去直接贴现,这构成了金融票证诈骗罪;有的是拿去作质押贷款,这种情况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这种犯罪涉及多个罪名,行为与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叫牵连犯,前面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后面的的行为是目的行为,法律上通常是从一从重处断。正是这种交叉性复杂性构成了承兑汇票犯罪监管的难点。
因为这类犯罪属于牵连犯,涉及到多个罪名交叉的问题,定罪的时候究竟是按哪一个罪名来定罪处罚,存在争议。而且牵连犯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数罪并罚,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刑罚下还是应该从一从重处断,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可能会产生分歧,有的可能就数罪并罚了。  
对此,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查询和监控系统,提供票据真伪查询有偿服务,解决票据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改进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办法,使用U盾和身份信息背书转让。
 诚然,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能更好地应对承兑汇票犯罪的复杂局面。司法解释应该明确盗窃银行票据行为的定性,修订《支付结算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使之与《票据法》相互衔接。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未对票据贴现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而《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贷款方式。当贴现票据遭拒付或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银行将被迫对贴现人发放贷款。但是票据关系与贷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权利等存在很大差异,这就会出现一些冲突,影响银行的资产保全和相关诉讼。此外,还应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有关规定,如对用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资金、转贴现和回购等都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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