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暗保理业务标志性判例出笼:银行败诉

2014-08-02 21:232320

 案件发生在富裕的苏南小城江阴市:2012年3月份,江阴市润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润辉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临港新城支行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在应收账款转让基础上,建行向润辉公司提供最高2900万的保理预付款

  案件发生在富裕的苏南小城江阴市:2012年3月份,江阴市润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润辉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临港新城支行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在应收账款转让基础上,建行向润辉公司提供最高2900万的保理预付款,有效期至2013年3月。所谓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即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以此提供资金融通等金融服务,若买方未按期向银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
  
  2012年8月,江阴市新暨阳石油有限公司(下称“新暨阳公司”)与润辉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购买石油制品1822.8万元,约定发票开具后6个月付款。当年9月,润辉公司(卖方)以此向建行临港新城支行申请保理融资。
  
  2013年2月28日,建行临港新城支行向新暨阳公司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6日的应收账款转让回执,新暨阳公司必须支付到期的保理款,新暨阳公司遂与2013年3月1日向建行支付了1450万保理款。
  
  但转眼10天后,当月11日,新暨阳公司即向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上述1450万付款行为。
  
  一张蹊跷的回执
  
  如果无锡法院这个法理成立,建行将面临最不利的结果,因润辉公司目前已资金断裂,且债务、资产等都已在2013年进行处置,建行这笔1450万债务追索极度困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数天之内新暨阳公司态度180度转变恰恰来源于建行临港新城支行出具的上述落款2012年9月的应收账款转让回执。
  
  来自无锡人民法院庭审信息显示,新暨阳公司向建设银行支付了1450万款项后,法人代表叶卫春立即到公司查询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盖章记录,但并未查询到。于是,新暨阳公司人员随即到建行临港新城支行要求查看回执原件。
  
  复查了上述回执原件后,新暨阳公司认定这份回执系伪造,理由是回执上新暨阳公司法人印鉴不合理,其显示为法人胡祖芬印鉴。而事实上,早在2012年4月,新暨阳公司已向开户行中国银行申请变更财务和法人印鉴,内容为:原法人代表胡祖芬的印鉴不再使用、启用新任法人代表叶卫春印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此后,新暨阳公司向江阴市公安局进行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侦查。
  
  对于此印鉴事项以及整个案件情况,7月2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了建设银行江阴市支行,对方办公室人员表示目前诉讼程序还没有走完,他们还要向高院进行申诉,因此不方便进行回应和置评。在庭审中,建行临港新城支行称,该回执系润辉公司在2012年9月办理第二笔保理融资时提供所需资料时一并提交的。
  
  新暨阳公司的母公司江苏新暨阳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新暨阳集团”)法务负责人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为了引导新暨阳公司支付款项,建行临港新城支行伪造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采用了欺诈手段。
  
  他提供的说法是,新暨阳公司在事发后,向法院提起申请对印章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这份回执公章与润辉公司上一次(2012年3月)办理保理业务的回执公章相同,“3月,润辉会计小芮过来盖了两张没有填写日期、也未签字的时任法人代表胡祖芬的印鉴,除了上次办理保理使用外,剩余一张就被此次用来伪造。”
  
  据了解,目前,案件另一当事人润辉公司已于2013年出现资金危机,记者试拨多个以往该公司办公电话,均未联系上该公司。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当地公安部门此后对润辉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其财会人员承认在2012年3月,向新暨阳公司加盖了两份未署名日期的回执,并一同交由建行办理保理业务。
  
  对于为何给润辉公司加盖了两份无署名日期的回执,上述江苏新暨阳集团法务负责人未直接回应,只表示当时润辉公司未告诉他们这是办理保理业务,他们对这一新业务也不了解,只当做担保进行办理。
  
  一纸转让通知书回执为何如此重要?原因是,保理业务的本质上一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应收账款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理合同只能约束保理合同双方,对第三方并无约束力。若要对将第三方纳入约束范围,只有当保理合同的一方将自己对第三方享受的债权按照法定形式装让给银行时,银行才能对第三方享有债权,因此,认定建行对新暨阳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关键在于润辉公司是否以法定形式转让债权,并通知新暨阳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新暨阳公司能够证明自身并未获得告知债权转让,那么建行就不能直接向新暨阳公司索债,而只能对润辉公司进行追索。”一家股份行供应链信贷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据了解,无锡法院在庭审中认为,润辉公司于2012年3月、9月两次申请保理业务,理论上,3月份盖章的应收账款回执只能覆盖当次交易,并不能针对9月份保理业务,因为当时新暨阳公司与润辉公司还未进行上述8月份的1822.8万元石油供销交易。
  
  显然,如果无锡法院这个法理成立,建行将面临最不利的结果,因润辉公司目前已资金断裂,且债务、资产等都已在2013年进行处置,建行这笔1450万债务追索极度困难。
  
  三方上演罗生门
  
  新暨阳公司认为,银行的保理融资以后要对第三方追索的,但自己不去与第三方接触,让融资企业去找第三方盖章,中间可能衍生出欺骗盖章、甚至造假,银行在此过程中并不能算做到尽职调查。
  
  此案件还有一个蹊跷的地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事实上,上述与润辉公司签订的1822.8万元供销合同,新暨阳公司已在6个月后的2013年2月进行还款,但蹊跷的是,还款账户并非更改后的保理业务账号,而是润辉公司的其他建行账户。
  
  区别不言而喻。保理专用账户资金建行可以进行监管控制,润辉公司的其他账户资金建行的控制性较弱,润辉公司此后的确也未直接将这笔资金用于归还建行保理融资。
  
  据了解,建设银行此前对此已有防范,在保理合同第18条,建行明确,若新暨阳公司将资金转入其他账号,则这笔资金自动形成信托关系,建行临港新城支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但看似严密的安排,在万变的现实面前毫不奏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2013年初,润辉公司已经在和债权银行沟通债务处置问题,润辉公司资不抵债,启动了担保代偿,此时的润辉已不在乎对上述保理合同的违约。而从整体债务看,对于抵押品不足的保理融资,已只能列在偿债顺序后面。
  
  对这一蹊跷的还款行为,据了解,建行庭审中直指新暨阳公司与润辉公司相互串通联合欺诈。背后的逻辑是,因为明确了建行对新暨阳公司可能法律上被判无直接追索权,新暨阳公司有意将资金打给润辉公司其他账户,用以偿还润辉其他银行债务,以减轻新暨阳公司担保代偿压力。
  
  对于这一指控,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建行未提交完全的证据,无锡法院因此未予以采信。
  
  对此,上述江苏新暨阳集团法务人士表示,建行的这一指控毫无根据,新暨阳公司为润辉公司担保有几笔,目前都已经代偿了;如果有付款责任,不会仅对建行这笔保理融资违约。
  
  针对欺诈,新暨阳公司提供的说法则截然相反。他们认为,反而是润辉与建行办理上述业务时,甚至对新暨阳公司有所隐瞒,“润辉过来向我们盖章的时候,并未给我们说明是保理融资,银行此前也没有跟我们有任何接触。办理第二笔保理业务时,则直接未通知我们。”
  
  在他看来,银行的保理融资以后要对第三方追索的,但自己不去与第三方接触,让融资企业去找第三方盖章,中间可能衍生出欺骗盖章甚至造假,银行在此过程中并不能算做到尽职调查。
  
  “暗保理”野蛮生长风险凸显
  
  事实上,对于新暨阳公司所说的尽职调查,建行也有苦衷。据了解,上述建行与润辉公司之间办理的是一笔隐蔽型保理业务,其对买方告知与传统保理业务并不完全相同。
  
  所谓隐蔽型保理,也称为“暗保理”,对此,国内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通常由合同双方自行定义,大致模式为应收账款转让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商保留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卖方通知,或到期卖方不履约时通知买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获悉,一般业内以2005年的一笔业务,作为隐蔽型保理的开端,彼时,建行安陆市支行为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累计保理业务授信3000万。
  
  “暗保理业务市场需求方特点很明确,一部分为给大型企业供货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或不愿下游客户了解自身正在保理融资,或很难从大客户处获取应收账款转让回执;另一部分企业则恰为大型企业,这些公司谈判能力强,不愿意增添账款转让手续。”上述供应链信贷人士称。
  
  据他介绍,尽管需求旺盛,但在此前,暗保理业务在国内一直进展踟蹰,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不敢轻易尝试,主要原因是《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近几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竞争加剧,表外融资渠道多样,以及中间业务收入需求(部分银行将保理费列为中收),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开始将此业务作为供应链及贸易融资的一项主要业务力推。
  
  银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25家银行成员单位的国内保理业务量就飙升至1.2万亿,规模近几年均以翻倍速度增长,显然,暗保理是新生力量。以建设银行为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在浙江宁波、温州等地,其隐蔽型保理业务均有所开展。
  
  “实际上,在操作中,比起建行与润辉公司的交易,一些银行甚至更为大胆,其可能会提供应收账款100%的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有的则将暗保理当做质押贷款大规模推进,只引入担保进行增信。”上述股份行供应链信贷人士表示。
  
  他认为,由于暗保理是一个新生的业务种类,此前尚未接受过司法的检验,以建行与润辉公司的保理案来看,如果应收账款未转让,法院倾向上并不认为银行有对买方追索的权利,这将成为行业一个标志性判例。
  
  其意义明显,如果卖方出现道德风险或者出现经营困难时,银行和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很有可能收不回,从银行角度看来,其基本沦为一种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极高。
  
  除了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可,银行暗保理业务还面临金融监管不认可的风险,为了规范日益庞大的保理行业,银监会4月份专门颁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直接明确:保理业务为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出于保理业务较为复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据了解,根据建行内部管理,保理专户仅设置到分行一级,办理上述业务的则为建行临港新城支行。
  
  尽管上述案件无锡中院已做终审判决,但争议似乎并没有平息。新暨阳公司表示近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行已向高院提起申诉,同时向无锡经侦报案,经侦也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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