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细读】同业代付业务定义 案例 操作流程 业务特点等及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4-08-01 13:42 2760

同业代付业务始于2009年。迫于信贷规模受限,银信合作、票据贴现被严格控制,从2011 年以来,通过同业代付获取放贷资金的做法被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广泛使用。

同业代付业务定义案例操作流程业务特点

一、背景
同业代付业务始于2009年。迫于信贷规模受限,银信合作、票据贴现被严格控制,从2011 年以来,通过同业代付获取放贷资金的做法被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广泛使用。
据估计,2011年全年代付业务增长了4000亿-5000亿元,截至年末总规模约1万亿元,占到了银行贷款的2%。


二、同业代付业务定义
代付业务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即“委托行”)根据其客户的申请,以自身的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他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他行代付款项本息。其类别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国内保理项下、票据类的代付。


三、同业代付业务案例
在利用国内信用证进行支付结算过程中,买方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如有融资需求,在开证行资金紧张或资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联系另一家银行代为付款,在融资到期日再偿还信用证款项、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
(注:国内信用证是国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支付结算和融资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买方的申请向卖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四、同业代付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步:① 客户提出申请。
第二步:② 以自身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
第三步:③ 受托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或)④ 受托行直接付款给委托行客户。

第四步:⑤ 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他行代付款项本息。


五、同业代付业务会计核算方式
代付银行:
代委托行付款时:
借:同业拆出资金——委托银行

贷:银行存款(或……)
到期收回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或……)
贷:同业拆出资金——委托银行
委托银行:
收到代付行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或……)
贷:同业拆入资金
支付给客户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或……)
融资到期客户归还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或……)
贷:其他应收款
到期后归还代付行款项时:
借:同业拆入资金
贷:银行存款(或……)


六、同业代付业务特点
1
、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为委托行的客户解决融资问题。
2、不受贷款规模限制:对于申请行来说,是表外业务,不在信贷科目里,类似于承诺。而对于融资行来说,有申请行的担保,一般不列入贷款会计科目核算,而是归口在同业拆放科目。
3、不受存贷比限制。
4、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七、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点
1
、信用风险:对手银行之间风险保障协议不健全,企业延迟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都有可能形成委托行坏账。
2、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代付业务造成资金流向难以监控
3、委托行与出资行都不列入表内而进行风险计提,降低银行抗风险能力。
4、表外业务不利监管。


八、监管机构对同业代付业务监管态势
监管部门未来可能采取限制措施:
1、要求代付行及委托行提取资本金及拨备,这可能会增加银行信贷成本;
2、要求银行将这些资产计入正常贷款并纳入到贷款额度管理。


P.s.
银监会:同业代付拟入信贷额度
兴业银行可能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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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2月7日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七条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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