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改革:中国经济绕不开的难题
恩师董辅礽先生离开我们十周年了,作为弟子的崇仰和怀念之情一直深藏心中。中国经济改革伊始,董辅礽先生就率先提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应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即所有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运行机制的改革必须以所有制的改革为基础,两者必须相互适应、相互配合。
恩师董辅礽先生离开我们十周年了,作为弟子的崇仰和怀念之情一直深藏心中。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想通过重温学习先生的所有制改革理论来表达我的这份深情。
中国经济改革伊始,董辅礽先生就率先提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应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即所有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运行机制的改革必须以所有制的改革为基础,两者必须相互适应、相互配合。”
先生以此真知灼见为引导所研究发表的一系列所有制改革的论文和著作构成了举世称颂的所有制改革理论。这些理论不仅对中国经济学界的理论研究起到了开启天门,引领主旨的巨大作用,而且对这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改革实践发挥了深刻而有效的决策影响。
我学习董先生的所有制改革理论,启迪最大,获益最深的可以概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早在1978年9月,十年“文革”浩劫所留下的恐怖阴影和极“左”思想意识都还十分浓厚强烈的情况下,董先生就石破天惊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所有制改革是要“政企分离”和“政社分离”,这在当时是需要多么巨大的理论勇气和多么坚实的学者良心!
因为这一针见血地指向了我国原有经济体制中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症结所在,即根本解决原有体制中社会经济组织全都以超经济强制的行政体制为骨架,分条条,分块块,再分行政级别。不解决这个问题,只是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理顺企业管理体制,刺激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真的就是隔靴搔痒。
第二,所有制改革中的另一个艰难的雷区就是所谓“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问题。这个问题在当时及其此后的长时间里是不能触碰的,因为按照既有理论,只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就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
即使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已正式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的所有政策、法规、体制管控中,“非公有制”经济基本上都还在“另册”里呆着,被歧视、被禁止都还不在话下,更有相当的官们民们摩拳擦掌等着享受再一次的“剥夺”和“被剥夺”。
这个理论突破和坚守的集中概括就是董先生所有制改革理论中心“八宝饭理论”。先生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动地比喻作“八宝饭”,共同组成八宝饭的是大米和莲子、红枣等等,如果只有一样就不是八宝饭而是白米饭了。
第三,由此衍发出先生的所有制结构理论,在董先生看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构成,绝对不应该是如同传统理论思想所主张的那样,公有制经济是适应比较先进发达的生产力,非公有制经济是适应于较不发达的生产力。由此产生的所有制结构显然是不正确的,也是臆想着等待不发达的生产力提升了就可以把非公有制经济变成公有制经济了。
董先生认为应该从社会经济功能分类和提高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依据来构成我国经济现实中的所有制结构。大致说来,公有或国有企业应该主要存在于提供公益性的、政策性的,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类产品的非竞争性经济领域;而非公有制企业则存在于社会经济中市场竞争不受控制,也不需要行政控制和垄断的领域,以追求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换代,提升经济效益的经济领域。
在这个结构中,没有主次之分,只有经济功能之别,互相配合,共同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理的所有制结构。
第四,传统公有制经济中,最难改的是国有制经济。董先生认为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除了国有制之外,还有其他的可供选择的所有制形式,比如共同所有制,即股份制形式。
因此,董先生上世纪90年代之后,将相当多的精力耗费在研究股份制、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的改革发展上了。
在今天,重读董先生的所有制改革理论,仍然有振聋发聩之感。面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状况,我们仍然不得不说,所有制改革,尤其是国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依然是改不动、绕不开,并由此纠结而生成更多难题的元命题。
难点之一是,我们的社会主流意识依旧把“公有制”看成是社会主义的,是自己的,而“非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是异类的。在2002~2012年的十年里甚至国进民退成了甚嚣尘上的狂涛巨浪,由此让中国的经济改革进程发生了实实在在的倒退,衍生而成的庞大利益集团实实在在构成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水区里的巨岩硬礁。突不破这个魔障,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根本不可能取得重大的实质性进展。中国经济的发展成效还要继续为此支付巨额的经济成本。
国有制改革难以取得进展的另一个现实制约因素,是其“政企合一”的先天性构架。虽然这个问题在今天有了很大改变,但骨子里带来的东西要真正改掉很难。尤其是作为“准国有制”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这个问题的制约障碍及其已经形成并继续累积的弊端更加深重。
首先,这构成了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障碍。全中国的农民只有依托土地承包制而使用土地,不享受土地的所有权意义上的支配权、占有权。这些权利名其为公有制,即农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为乡村基层行政政权机构所享有。
我们至今在土地制度问题上,仍然不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承认土地也是商品,应该有所有者,所有权应该界定分明,应该有透明的公正的交易规则。
其次,我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接触到的乡村基层,无不清晰地显示出,握有土地转让的暗箱操作权力是乡村基层政权存在和依托的重要甚至主要的依据。在土地有价值买卖的地方,相当大比例的乡村政权落在了土豪劣绅手里。因此,农村集体所有制这个“准公有制”问题也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紧迫而危险的临界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