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庆民:互联网金融热潮——根源、风险与监管
阎庆民 |2014-07-28 16:46574
今天,外滩的天气很炎热,会场的空调很凉爽。同样,“互联网金融”带来一轮炙热的浪潮,也促使我们进行冷静的思考。相信随着创新模式越来越多,案例越来越丰富,对互联网金融实质的研究也将越来越清晰。
文/阎庆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今天,外滩的天气很炎热,会场的空调很凉爽。同样,“互联网金融”带来一轮炙热的浪潮,也促使我们进行冷静的思考。相信随着创新模式越来越多,案例越来越丰富,对互联网金融实质的研究也将越来越清晰。
现在大家关注一个概念——“互联网金融生态圈”。无论是互联网企业“抢滩”金融市场,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加快互联网业务创新,抑或第三方势力(如通讯运营商、中介机构等)涉足互联网金融服务,都客观反映互联网金融已呈现多元化趋势。有人称之“百花齐放”,有人称之“鱼龙混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有句名言:“存在即合理”。我们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意义,也要冷静思考其根源、风险及监管。
热潮爆发的根源
坦率地讲,互联网金融不是“新贵”,而是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长期融合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经历若干年时间磨砺,促使互联网金融近年大爆发的根源,既有技术方面的客观条件,也有内在的经济驱动因素。
从技术角度讲,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建设、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技术的发展实现了应用环境的又一次质变,使去中心化的连接、开放、协作更为畅通,大幅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及时性和便利性成为可能。从经济驱动角度讲,实体经济某些领域(如大众个体和小微企业)存在巨大的金融服务需求;数额庞大的民间资本迫切需要更高效的投资方式和渠道;加之利率市场化等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等等。诸多因素促使我国金融业大胆寻求突破,在支付、融资、理财、投资、保险等方面陆续出现“微改变”,并最终通过互联网的聚合效应促成了一定当量的“核裂变”。
支付是最先突破的领域,也是创新改变最大的领域。美联储前主席沃尔克曾说:“这几十年银行创新唯一做对的是发明了ATM机。”这句话也许过于保守,但也清晰地指出了在金融领域,技术革命催生的最大创新发生在支付领域。当前,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客观需要一个现代化的支付体系来支撑。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金融改革的方向将是顺应金融服务小微化、个性化、跨区域以及倾向内需消费的趋势,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构建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互联网金融被认为是满足以上改革诉求的重要途径。而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中处于基础位置的,正是支付领域的创新。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近三年(2011至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20万亿元攀升至5.37万亿元(年平均增速达77.06%),其中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从798.7亿元迅速攀升至1.21万亿元(年平均增速达277.51%),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随着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升级,融资、理财、投资、保险等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不断涌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业态正改变着金融业的竞争模式,也促成金融消费方式和交易行为发生改变。由于交易成本显著降低,资源得到了更高效快捷地配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层面的支持。对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意义,应给予肯定。
热潮隐藏的风险
“大潮初起,泥沙俱下”。在充分肯定互联网金融便捷性的同时,不可忽略其安全性,这是任何金融交易行为须臾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本身都是高风险行业,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基因,决定了其风险远比互联网和传统金融本身的风险更为复杂。在互联网金融的各个领域,不仅传统金融风险有了新的特征,还因互联网技术衍生出更为复杂的风险形态。
先谈传统金融风险。前面讲过,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也就是说,金融业务的传统风险,无论是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还是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抑或其他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身上仍都会有体现,而且还会呈现新的特征。由于时间关系,不一一罗列,仅举三个例子:
一是流动性风险。如,互联网支付领域一直探索提高支付账户的资金活跃度及盈利能力,推出了大量“第三方支付+基金”的金融产品(如“余额宝”等),打通了支付和投资的界限,这就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问题。如果货币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大规模赎回甚至遭遇挤兑的风险是存在的。如,2008年9月,雷曼兄弟破产后,美国历史最悠久的货币市场基金(The Reserve Primary Fund)就陷入了“资产价格下跌——引发抛售——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最终不得不破产清算。
二是信用风险。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互联网贷款平台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数据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应该说这一思路是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但由于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的存在,数据真实性、可靠性将直接影响信贷质量。部分互联网平台还缺乏长期(特别是跨经济周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另一方面,部分金融创新还须规范完善。如,截至2013年末,我国活跃的P2P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局面:部分P2P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未有效隔离,甚至出现卷款“跑路”事件;部分P2P平台同时承担筹资、中介和担保职能,但对资金来源缺乏监控,放贷行为也缺乏资本约束,对外宣称“违约率很低”,背后依靠的却是搭建资金池,信用风险不断积聚。
三是声誉风险。如,目前在我国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隐性或显性担保大量存在,老百姓也习惯了“刚性兑付”。在这种环境下,部分互联网机构用所谓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眼球、做大规模,推出“预期高收益、实则高风险”的产品,但在营销过程中,却不如实揭示风险,甚至误导投资者。这种靠虚假宣传营销的金融产品,一旦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率”,即可能引发媒体关注和风险事件。再如,近年开展较多的互联网保险、基金分销业务,少数平台片面追求销售量,但在理赔、投诉等环节的客户服务未同步跟进,成为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旦处理失当,很容易引发负面舆情。
此外,互联网环境下,一些新的风险形态也日益凸显,同样不容忽视。举两个例子:
一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数据分享和数据挖掘,加之社会上还存在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个人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被广泛搜集,对客户账户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巨大挑战。互联网环境下,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传输,一些交易平台并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大大加剧了信息泄露风险。2014年1月,韩国就曾爆出大规模客户信息泄露丑闻,根据韩国检察院公布数据,共有1.04亿条客户信息被泄露,涉及用户1500万,约占韩国人口三分之一,引起广泛的国民恐慌。美国《消费者报告》调查显示,2013年每7个美国人中就有1人信息被窃取,涉及用户4500万人,较2012年增长了56%。
二是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也直接构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TCP/IP协议的安全性缺陷、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都能引起技术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很多引自国外,缺乏具有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这就必须从国家安全层面上重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棱镜计划”的曝光,就是一次网络安全问题的大揭露,也给世界各国的网络技术安全敲响了警钟,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很多。
当然,目前互联网金融与整个金融业总量相比,还是相对较小的。但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业务领域拓展较快,加之少数参与者本着“先跑马圈地,再亡羊补牢”的思路,对风险防范考虑不够多、不够细,这就容易留下很大的风险隐患。互联网本身就有传播面宽、瞬时性快、虚拟性高、复杂性大等特点,风险往往事先不易察觉,一旦发生却能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冲击金融体系稳定。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热潮中隐藏的风险,必须高度重视。
热潮呼唤的监管
“虚拟世界不虚无”。鉴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意义和潜藏风险,对其发展应坚持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并举的理念。监管的出发点是使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和金融行为的安全性有机统一,目的是要在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同时,保护好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必要营造“一个环境”、完善“四个体系”。
一个环境: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需求为落脚点,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耶鲁大学教授罗伯特·希勒也曾表示:“金融体系应该扩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监管更加技术化,但谁也不应该拒绝金融和它的形态。”要辩证、全面、客观的看待互联网金融,它不是洪水猛兽,监管要有大禹治水的智慧,“宜疏不宜堵”,通过开正路、堵邪路的方式正确引导和规范,使互联网金融发展得以阳光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体系一: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一是忠于职业操守。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要有企业家精神,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客户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全民负责。二是强化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从内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入手,制定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和风控力量,建立专业化的风险防控队伍。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可借鉴英国、日本的经验,通过行业协会自律,适当填补立法修法过程中的监管空白,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体系二:建设安全的信息科技和信用体系,夯实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信息科技方面,要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提高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自主设计和开发水平,逐步摆脱国外的技术制约。信用体系方面,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同时强化消费者保护,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体系三: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互联网金融普遍具有“跨界跨领域”特性,从国际实践看,应处理好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关系,在以机构监管促进单个机构审慎合规经营的同时,强化功能监管维护市场统一秩序。同时,完善行为监管,规范信息披露,严厉打击恶意欺诈等行为。一行三会、工信部、商务部、公安部等须进一步加强协同,形成合力,通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促进监管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体系四: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宏观层面上,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视野。如确立对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则,再视时机逐步提升立法规格和层次,最终构建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微观层面上,根据金融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确立相应的制度制约和监管安排。如,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就要建立流动性管理规则;进行显性或隐性收益承诺就要具备损失吸收能力;具有委托代理问题和道德风险,就要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互联网和金融都具有高成长性的特征。如何“在跑步中完成调整”,对于我们的智慧是一次全新的考验。但我相信,中国金融业不乏改革创新的激情,也不乏沉着睿智的冷静。我们有这个自信!(完)
(本文为作者在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的主题演讲)
文章来源:CF40论坛2014年7月26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转自:巴曙松研究员金融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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