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票据背书时的常见错误,解决方案(野路子都有)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在受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时,一客户背书时误在下一手加盖成自己的印鉴,被背书人未填写,这算是重复背书吗?是否需要将被背书人栏补齐?补的话是否就写自己单位的名称?
对此,票友特变整理了背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各大票友得心得体验,希望这个正方案 + 野路子可以对广大票友出来票据问题带来帮助。
二、背书常见的问题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从中可以看出,签章和背书人名称属绝对记载事项,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但是在具体的业务经办中,时常出现背书人签章和记载错误的现象,造成背书不连续,影响票据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章错误。
(1)首先是单位签章错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在受理票据时,时常出现有的单位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
(2)其次是银行签章错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签章。然而,有的误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误盖单位公章,甚至业务公章。
(3)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通过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业务公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被背书人记载错误。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记载错误有几种情况:
(1)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
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票据贴现时。而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造成了票据背书不连续。
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日期错误。从《办法》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背书不连续。
(4)粘单使用错误,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时常出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
3、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4、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作为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排除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能,主要审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
2、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出错,直接导致了承兑的不能解付。
三、问题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相关法律,与读者商榷下列解决办法:
1、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
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通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
以上方案简称:加盖 +补证明
野路子:粘单截单,扫描骑缝章刻套章再盖上,如此执行,托收没问题,到期关注背书是否连续,中间的背书没有底卡没法验证
其他方案:质押了,再开票
2、委托收款错误。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3、背书转让给个人错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