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推出企业自律新政 企业主动披露问题可酌情减责

蔡岩红 |2014-07-25 13:381315

记者蔡岩红 今后,企业如果主动披露相关问题,海关可酌情减轻处分。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副关长钱定邦表示,海关希望通过试点,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充分激发企业加强内控的内在动力,逐步形成企业自律、社会共管的良性循环。

  法制网讯 记者蔡岩红 今后,企业如果主动披露相关问题,海关可酌情减轻处分。7月23日,300余家企业聚集一堂,听取了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联合经发局给企业进行的“企业自律管理试点”政策宣讲。据悉,近期海关总署在全国10个直属海关单位开展了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是首批试点海关之一。

  据了解,一直以来,关务活动因其专业性、复杂性让广大进出口企业始终如履薄冰,即使是拥有专业报关力量的大型企业集团,也时常会由于工作失误而被海关依法处罚的情形。“有时也许就是点错一个小数点,如果涉及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企业会遭致较重的处罚,甚至影响到企业管理类别,从而对后续的各项关务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供职于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有着多年关务经验的陈娟娟如是说。

  “企业自律管理是指企业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主动将存在问题报送海关的一种管理方式。”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稽查部门负责人胡文杰介绍说。主要包括:企业未被海关列入稽查计划,海关未对企业制发、送达《稽查通知书》,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向海关主动报告的;此外,海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主动发现存在《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的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向海关主动报告的。

  胡文杰介绍说,海关实施企业自律管理,对主动自报存在走私违规情事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属于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处置范围内的,可根据有关法规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自报漏缴税款并及时补缴税款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属于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处置范围内的,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减免征收滞纳金。

  胡文杰特别指出,对于避重就轻只向海关报告部分问题或情节轻微问题,通过伪造单证、篡改数据等方式掩盖真实情况,就海关已发现并基本查明的事实提出自律报告等3种情形以及其他未如实、完整向海关反映存在问题的情形不适用此次试点相关优惠措施。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副关长钱定邦表示,海关希望通过试点,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充分激发企业加强内控的内在动力,逐步形成企业自律、社会共管的良性循环。

  (原标题:海关推出企业自律新政 企业主动披露问题可酌情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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