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单业务的未来
TSU、BOLERO是目前较为先进的贸易金融支持系统,且随着业务的发展,两种方式的应用范围还会不断扩大。虽然BPO的设计初衷主要服务于赊销,但随着人们的普遍接受,已开始应用于信用证、汇款等业务;而BOLERO除了应用于信用证,也逐渐开始应用于赊销等贸易方式。
作者: 李峰 焦芳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专家委员会专家
电子交单业务前景看好,但是其未来的发展仍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发展方向和趋势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之一的国际信用证交单也发生了技术上的重大变革:贸易双方以及船公司通过电子商务提供商的网络平台传递电子单据逐年增加。一些国际上铁矿石、锰矿、原油等大宗商品的提供商是电子交单业务的重要推动者。客户的需求同时也催生了银行客户服务的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银行参与到此项业务中。
与传统纸质单据处理模式相比,电子交单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通过网络传输和处理单据,实现了贸易信息的全程电子化,进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加速了贸易进程;二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实现了对贸易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使得供应链管理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发挥了更大的效能;三是通过电子提供商提供物权登记服务,可以确保实现电子提单货权的逐级转让,使贸易结算建立在真实的物权基础上,大大降低了贸易欺诈的风险。
电子单据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蓬勃发展,也催生了对电子提供商服务的需求。目前,影响较大的是由三大电子商务公司分别推出的Tradecard系统、BOLERO系统及CCEWeb系统。在国际结算领域,BOLERO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十分迅速,一些国际上知名的银行纷纷加入,成为其会员。与BOLERO的合作,已成为银行宣传和竞争高端客户的有力手段。
风险防范
随着银行处理电子单据数量的逐渐增加,电子交单方式在为银行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何做好风险把控,成为银行发展电子交单业务的重要课题。
建立严密的内控管理制度来保证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以BOLERO系统为例,BOLERO是一个以互联网为网络连接的应用系统。银行相关人员可以在专门的电脑上通过网络直接登录BOLERO核心信息传递平台进行业务操作,也可以将银行的内部局域网与BOLERO系统直接链接。虽然BOLERO本身有着严密的系统设置,但对银行而言,仍需高度关注银行内部系统的安全性。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与BOLERO系统相链接,银行都要相应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完善对于BOLERO系统密钥的使用、系统用户授权、证书的下载以及系统升级的管理,并不断对人员进行培训,保证银行内部系统与BOLERO银行客户端系统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于可能发生的BOLERO系统不稳定的情况下,银行应有相应的系统灾备机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证实和确认,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
约定准入标准以保证电子单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传统国际贸易方式中,纸质单据经由快递公司送至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进行处理,提单的货权也随纸质单据进行流转,单据看的见,风险可控。但是电子交单方式下,数据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容易发生丢失、变化甚至被篡改的风险,而且电子单据能否具有纸质单据的效力,目前也存在质疑。
为防范此类风险,BOLERO对会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对入会的船公司,BOLERO要求其必须有担保方和符合最高级别的航运标准来保证电子提单的真实性。此外,为保证通过BOLERO系统传递的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与传统的纸质单据相同,BOLERO公司还构架了一套适用于全球18个主要司法领域的法律框架协议。与BOLERO公司签订协议的各个参与方均受其约束。
对于需要严格控制风险的银行而言,在业务开展初期,为增加安全性,应将业务限定在一定的客户范围内,并在进口商、出口商、议付行、船公司等选择上,采取事先约定、严格准入的标准,以确保整个业务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良好的资质,进而保证电子单据的真实和有效。电子单据交单后,开证行应通过承运人官方网站或国际海事局等渠道,对货物流转信息进行核查,查询物权单据出具的真伪,确保控制好物权。而在开立信用证时,则应严格规定信用证条款。比如规定交单行将提单等单据释放给开证行时,须通过SWIFT报文的形式通知开证行,以此来保证开证行对提单等重要性单据流转过程的把控。
eUCP国际惯例的实践还有待检验
电子交单适用的是国际惯例eUCP(1.1),而eUCP并未象UCP国际惯例一样,有ISBP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及ICC意见为实际操作提供支持。目前,eUCP的一些规定还较为模糊,给银行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如eUCP第6条关于“开证行或保兑行无法审核eUCP信用证所要求格式的电子记录,或当未要求格式时,无法审核提交的电子记录,这一情形不能构成拒付的依据”的规定,使开证行面临着无法审单但是也无法拒付的尴尬和风险;再如eUCP第11条关于“如果开证行、保兑行收到的电子记录看似已经受损,则银行可要求再次提交记录,此时审单时限中止”的规定,一方面对于受损状态的描述比较模糊,给了银行以较大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审单时限中止,而其它限期却不可延展,给交单人和议付行带来不利。此外,eUCP对电子记录正副本的规定也与银行普遍接受的UCP惯例有很大的不同。
电子交单业务的蓬勃发展,虽然促进了eUCP规则的广泛使用,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案例供研究。因此,银行在应用eUCP规则时,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国际惯例的培训,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电子交单业务的管理办法与流程,以规章制度来防范操作风险;同时,银行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规定详细的内容,使适应eUCP规则的信用证条款更加清晰。比如在信用证中规定,除提单以外的电子记录必须是PDF格式的扫描件;如果提单也以电子格式提交,那么必须是BBL(即BOLERO系统的提单)等。
银行处理电子单据的操作风险防范
电子交单业务减少了纸质单据的流转,加速了贸易进程,但是容易对进出口双方的资金安排产生影响,带来一定的客户信用风险。传统方式下,从货物装船后出口商通知进口方装船细节,到最终单据流转到进口方,时间较长,安排资金的时间充裕;而通过网络提交电子单据,一般一天之内就会到达进口方银行,而且eUCP规则下,银行审单的时间还有缩短的趋势,从而导致进口商准备资金的时间十分紧张。尤其对于大额付汇资金,可能会由于客户资金链的问题,银行延迟付款,使银行面临名誉损失的风险。
电子交单方式下,银行要严控授信,尽量减少和控制这些风险,尤其要加强对开证申请人及下游实际用户的市场地位、销售能力的调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有效甄别骗贷、虚假融资等违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增加担保措施以防范此类风险。此外,银行还可以采取远期付款信用证的方式,对企业的大额资金付款给予准备时间上的缓冲。
未来前景
目前,电子交单业务发展迅速,各个银行也纷纷加入,前景看好。但是其未来的发展仍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发展方向和趋势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法律、平台建设等问题制约电子交单业务的发展
首先,电子交单的进一步推广有赖于电子提单相关法律的完善。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并未就此立法,电子单据能否代表纸质单据的效力,还缺乏法律上的保障。特别在国内各个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目前都是以纸质正本单据的控制权作为贸易融资依据,且未对电子提单等物权单据做出规定的情况下,银行能否通过电子提单的质押取得对货物的质权,电子提单的转让能否代表货物控制权的让与,都是关系到交易中各方利益的关键问题;此外,和电子提单相关的一些配套措施,如外汇管理、税务、跨国结算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积极转变思维,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潮流,在法律,税收、国际政策等方面尽早开展研究,进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推动电子化业务的发展。
其次,BOLERO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保证电子单据的真实和安全性,防止欺诈,BOLERO设置了较高的会员准入门槛。这虽然满足了初期发展的需求,安全度较高,但是作为一个链接进出口商、银行、船务等多种机构的贸易服务平台,较高的准入门槛会使其加速扩张的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世界经济持续向好,很可能会因此使大量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如在实务操作中,经常会由于出具单据的相关机构(如船公司)不在BOLERO系统,不得不以纸质方式交单,从而导致与另一部分的电子交单形成混合交单的情况。此外,海关、保险机构、检验机构与商会等目前也都未加入此平台,使电子交单安全、快捷、有效的特点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在当前互联网和移动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具备更大的弹性和延展性,将决定电子交单业务发展的潜力。
与BPO等贸易金融方式的融合将成为趋势
通过电子交单方式完成国际贸易结算,除BOLERO系统外,目前发展较快的还有BPO(BankPayment Obligation),即银行付款责任。BPO将银行信用加入到TSU系统中,通过TSU电子平台传递单据信息,使银行在数据匹配的情况下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节省了人工审单时间,提高了收汇速度。
TSU、BOLERO是目前较为先进的贸易金融支持系统,且随着业务的发展,两种方式的应用范围还会不断扩大。虽然BPO的设计初衷主要服务于赊销,但随着人们的普遍接受,已开始应用于信用证、汇款等业务;而BOLERO除了应用于信用证,也逐渐开始应用于赊销等贸易方式。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BPO无需审单,依靠电子平台系统审查电子数据,进行数据的自动匹配;而BOLERO本质上仍然在于无纸化贸易及物权流转环节的改进,结算方式的本质并未改变,仍需人工审单后凭相符交单付款。二是BPO仅仅在银行之间实现联通,船公司,海关,商检等都无需进入该系统;而BOLERO系统的参与方包括了卖方、议付行、开证行、承运人及买方等各方参与人,并涉及货权的转让。三是BPO侧重的是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流转,而BOLERO更侧重于物流和信息流的流转。鉴于目前的发展趋势,未来BOLERO和BPO两种交单方式有可能进一步融合,使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流转同时实现,从而使从融资到提货都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从整体上进一步提高流程的效率,降低成本。
引发单证集约化模式的变革
目前,国内许多银行都建立了单证中心,以实现其国际结算业务的集约化处理,且业务模式和系统平台也日趋成熟。BOLERO系统与银行内部系统既可以直接接入(如CREDIT SUISSE AG BANK、STANDERED CHARTEREDBANK等就采用了此种方式),也可以由银行相关人员通过独立电脑登录BOLERO系统,独立于银行系统。无论哪种方式,在目前单证集约化模式下都有两种模式可以采用。一是将BOLERO系统或客户端设在网点行。这与现在的纸质单据操作方式相似,仍由网点行将收到的电子单据上传单证中心进行处理。但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每个网点都需安装BOLERO系统,设置管理人员和密钥,培训相关业务处理人员,进行系统升级和维护等工作,如果网点行较多,会加大风险控制的成本及系统管理的难度。二是将BOLERO系统设在单证中心。在此种模式下,电子单据将由单证中心收取,审单后再传输给网点行,付款后由单证中心通过BOLERO系统直接将电子单据转让给申请人,在流程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引发单证处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此种模式只需在单证中心设立BOLERO平台,成本较低,风险控制也比较严格;但增加了货权转让的沟通环节,存在效率问题以及其他无法预料的风险。此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需要银行进一步深入研究。
信息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12期6月15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