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保理试点暂行办法出炉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

宋薇萍 | 2014-07-18 13:30 569

18日,上海市政府在其官网发布通知,转发由上海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鼓励和促进上海市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办法特别提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按照区内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18日,上海市政府在其官网发布通知,转发由上海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鼓励和促进上海市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

  所谓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商(非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根据办法,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二)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四)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五)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
  办法还要求,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照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此外,办法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商业保理的管理部门和试点区县职责,建立了行业协同监管机制,还就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条件及程序、经营与风险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作出规定。

  2012年以来,上海市已有浦东、黄浦、徐汇、嘉定、青浦等区进行试点,全市工商登记注册商业保理企业达66家,为一大批中小商贸企业解决“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办法特别提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按照区内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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