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逻辑原理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运用
逻辑学是一门基础学科,它可应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信用证业务的相关国际规则、惯例及信用证语言,处处体现着逻辑思想、逻辑原理。举例:UCP600 第2条: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基础逻辑原理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运用
逻辑学是一门基础学科,它可应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信用证业务的相关国际规则、惯例及信用证语言,处处体现着逻辑思想、逻辑原理。举例:UCP600 第2条: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从逻辑学原理角度看,这是一道联言命题。命题是:相符交单,条件有三个,即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与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要使命题成立,上述三个条件都应满足。如果有一个条件不成立,则命题不成立。
在信用证相关国际规则、惯例及信用证语言中,掌握一些基础逻辑原理,利用这些原理去分析具体问题,能帮助我们更好的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一、性质命题与信用证条款
国际商会意见TA.734较典型的反映了性质命题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运用。该意见的一部分讨论了信用证条款: ALL documents except bill of lading must indicate this credit number and P.O no.是否禁止提单显示信用证号码和PO号码。尽管国际商会已经给出意见:条款没有禁止提单注明信用证和PO号码。但在实务中还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认为提单不能注明信用证号码和PO号码。熟悉以下逻辑学原理----性质命题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的理解上述问题。
性质命题概念:性质命题是反映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这些命题一般以陈述句的形式出现,举例:有些国际商会参会代表是法律界人士。
组成:一切性质命题都由四个部分组成,即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结合上述举例分析:
主项:国际商会参会代表,即命题的对象。
谓项:法律界人士,即表示主项具有或不具有的某种性质。
联项:是,主要起联接主项与谓项的作用。
量项:有些,即表示主项的数量。这个数量一般有以下几种:全部的量,即用“一切”、“所有”、“都”等词修饰。部分的量,用“有的”、“有些”、“部分”等词修饰。个体的量,使用“这个”,“那个”等词修饰。
分类:性质命题主要分为六种:
全部肯定命题(代码A):所有单据都应注明信用证号码
全部否定命题(代码B):所有单据都不应注明信用证号码
部分肯定命题(代码C):发票、箱单、提单应注明信用证号码
部分否定命题(代码D):发票、箱单、提单不应注明信用证号码
单称肯定命题(代码E):发票应注明信用证号码
单称否定命题(代码F):发票不应注明信用证号码
掌握性质命题,利用其更好的理解信用证语言,就必须熟悉性质命题的前面四个分类(ABCD)的相互关系。在给出一个命题的真假结果后,能够推断出其他三个命题的真假。例如:如果所有单据都应注明信用证号码为真,那么所有单据都不应注明信用证号码肯定为假,发票、箱单、提单应注明信用证号码肯定为真,发票、箱单、提单不应注明信用证号码为假。
我们再来分析上述TA.734的问题,为何有些持反对意见的人会认为提单不能注明信用证号码和PO号码呢?究其原因,一方面,该条款容易被解读成Except bill of lading, 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this credit number and P.O no. 或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this credit number and P.O no. except bill of lading. 这种解读方式擅自把条款中的“except bill of lading”前置或后置,导致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this credit number and P.O no.成为否定命题,从而禁止提单显示信用证号码和PO号码。另一方面,误解者没有准确辨别条款命题的主项。我们把条款进行拆分,主项是不包括提单的其他单据。谓项是信用证号码和PO号码。根据主项判断,量项应为有些。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其他单据为发票、箱单和保单,则这一条款命题可转化成invoice, packing list and insurance policy must indicate this credit number and P.O no.,显然提单与这一命题的谓项无关,提单没有被禁止注明信用证和PO号码。也正因为该条款的争议性很强,需要使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来准确理解该条款,所以,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开证行在开证时对该条款明确。
在很多信用证国际惯例、规则和条款中,都可找出性质命题,利用性质命题的原理帮助我们理解这些惯例、规则和条款不失为一种另辟蹊径的好方法。
二、联言命题、选言命题是信用证业务的基础
(一)联言命题
联言命题概念: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同时存在的复合命题。举例:发票注明信用证号码,箱单注明提单号码。
表现形式:P且Q,如果P和Q有一个是假的,整个命题为假。
为什么说联言命题是信用证业务的基础?信用证业务是一项相符交单的安排,一张信用证本身就是一个联言命题,只不过这个联言命题中的事物情况存在的个数很多,如果交单中有一个事物情况不符合相关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要求,则交单不符。
(二)选言命题
选言命题分为相容选言命题和不相容选言命题。相容选言命题是断定事物若干个可能情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的命题,其表现形式:可能……可能……,或许……或许……。如:UCP600 第三条: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合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关于单据签字的方式、情况很多,但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方式、情况,即满足要求。此类相容选言命题在惯例中很多,这给制单、审单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有利于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也正反映了信用证业务的生命力所在。
不相容的选言命题断定事物若干个可能情况中只有一种情况存在的命题。其表现形式:要么……要么……,不是……就是……等。根据UCP600,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
2、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
3、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
4、银行将退回单据
5、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利用逻辑学基础原理有时可帮助我们识别国际惯例中的一些问题条款。UCP600 16c(iii)表述上述五种不符点处理方式时使用联接项:或者……或者……,这应该是一种相容的连言命题。但是,实际上这是一种不相容的连言命题。准确判断这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命题还是一个不相容的选言命题,关系到交单人的切身利益。正在因为这一条款有问题,所以有咨询者将这一条款问题提交到了国际商会,国际商会意见TA.779给出了明确解释。 TA.779中所述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中,单据处理栏位注明:持单听候指示。在发给收报人信息栏位注明:正向申请人寻求放弃不符点,除非收到你方的相反指示,如果申请人接受单据,将释放单据。这种对不符单据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UCP600 16c(iii)的要求?UCP600 16c(iii)的要求是在拒付通知中 选项A到D的一种,而不是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合。
三、理解充分必要条件命题,厘清相关信用证条款的意思
(一)充分条件命题
概念:给出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前提条件成立,则结论必然成立。如果前提条件表示为P,结论表示为Q,则如果P,那么Q。充分条件的语言表示一般有:如果……那么……、只要……就……、若……必……等。
性质:充分条件命题的性质总结为以下四句话:有条件必有结论,无条件未必无结论,有结论未必有条件,无结论则必无条件。
举例:如果这天是星期六,那么我不上班。条件:这天是星期六,结论:我不上班。根据性质,我们可以推断如果这天不是星期六,我可能上班也可能休息;如果我不上班,那么这天可能是星期六,也可能是星期天。如果我上班,那么这天肯定不是星期六。
(二)必要条件命题
概念:只有当前提条件成立时,结论才成立。如果前提条件表示为P,结论表示为Q,则只有P,才Q。必要条件的语言表示一般有:只有……,才……,除非……,否则不能……等。
性质:必要条件命题的性质总结为以下四句话:有条件未必有结论,无条件肯定无结论,有结论肯定有条件,无结论未必有条件。
举例:只有这天是星期六,我才不上班。条件:这天是星期六,结论:我不上班。根据性质,我们可以推断这天是星期六,我可能上班也可能不上班;如果这天不是星期六,我肯定上班;如果我不上班,那么这天肯定是星期六。如果我上班,那么这天可能是星期六也可能不是星期六
将充分条件命题运用于分析相关UCP条款,存在一定难度。要使很多相关条款成立,背后存在不少外延条件。如UCP600第15条a款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从语言结构判断其为充分条件命题,但我们试着从结论推条件:如果开证行不承付,未必可推出单据不符。因为当开证行破产、或遭遇UCP600第36条所述的情形、或法院止付时,即使单据相符,开证行也可能不承付。所以,这引出一个问题,要使用UCP中的相关充分条件命题成立:首先,这一命题不能脱离UCP范畴。其次,必须考虑UCP中有无其他条件规定,上述UCP600第36条所述的情形即是一种其他条件。理解了充分条件命题,今后我们在解读UCP相关条款后或许会考虑的更加仔细。
较之充分条件命题,必要条件命题在UCP中的表述更明确。UCP条款中带有很多除非……,则……语言结构的条款,如UCP600第38条a款: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简单解释如下:一般一张信用证能够转让,除了其为可转让信用证之外,还需受益人和转让行同意。虽然银行明确同意办理转让,但是受益人不要求转让,所以,这不能推出构成了银行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但是,如果银行构成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则其必须明确表示同意。
(三)利用充分必要条件解释某些难点问题
案例一:一张信用证要求:if any amendment to this LC is not accepted by the beneficiary, the 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to that effect is required。从语言结构看,这条款为充分条件命题,条件是:如果受益人不接受修改,结论是:要求提交受益人不接受修改的声明。现在提出一个问题:没有提交受益人不接受修改的声明,是否可以推出受益人接受了修改呢?
未必!根据充分条件的原理推断,没有结论则肯定没有条件,本命题结论的否定式是:没有要求提交受益人不接受修改的声明,这不能说明受益人没有签发不接受修改的声明,有可能受益人签发了如此声明,但只是没有提交而已。“没有要求提交受益人不接受修改的声明”不等于“不提交受益人不接受修改的声明”。因此,笔者认为此条款更加严谨的表述应该是:if any amendment to this LC is not accepted by the beneficiary, the 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to that effect is required。If the 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to that effect is not presented, this is certainly mean that the beneficiary accepts the LC amendment. 上述分析似乎有咬文嚼字的意味儿,但是,很多信用证问题纠纷的发生就是在“咬文嚼字”的争论中开始的。
案例二:一套包含提单的单据被寄往开证行,开证行提出拒付,不符点为:提单含有无须交出,即可提货的条款,与信用证相关要求不一致。开证行进一步解释,提单含有的不可接受条款为:If required, one original B/L must be presented for exchange of goods(如果需要的话,一份正本提单必须被提交,用于交换货物)。该不符点成立么?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提单条款的命题为充分条件命题,但是语言结构有别于一般充分条件命题,结论部分含有一个必要条件命题,结论部分的否定式是不提交一份正本提单也可用于交换货物。根据充分条件命题原理,如果不需要,是不能推出不提交一份正本提单也可用于交换货物的。但是开证行错误地将该条款理解成:如果不需要,则不提交一份正本提单也可用于交换货物。这意味着是否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用于交换货物将由船公司的意愿决定。如果这样理解,提单确实含有无须交出,即可提货的条款。
(四)结论
利用相关逻辑学原理,可帮助我们准确理解信用证条款。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很多模棱两可的条款,作为开证银行,在拟定条款时,应使条款经得起反复推敲,不使交单行和受益人对条款有其他遐想。作为交单行,对于条款理解秉持谨慎的原则不是坏事,但是也须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