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号文后续178号文:规范同业结算账户开户
对于开设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的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一位商业银行人士称,“之前我们理解是应统一以专营部门名义开户,现在看应该是总行统一审批,二级分行分别操作。
观察者言:再次明确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对于新兴的“T+D”模式等违反127号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同业业务,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并严厉处罚
财新记者 张宇哲 刘彩萍/文
近日,央行下发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文件(下称178号文),再次明确,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
178号文相当于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127号文)的一个配套制度。此前银监会与127号文同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下称140号文)。,也属于规范同业业务的配套文件之一。“127号文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各监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出台具体规范性意见。” 央行有关人士告诉财新记者。
对于有银行人士理解“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这是否是相当于对127文强调的“总行授权、同业专户管理”开了个口子。前述人士对此解释称,“同业结算账户开在哪儿,与总行授权管理不冲突”。
按照178号文的界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178号文称,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正式的内部书面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分支机构较多的全国性银行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报告一级法人。
对于开设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的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开户银行则应当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称,“之前我们理解是应统一以专营部门名义开户,现在看应该是总行统一审批,二级分行分别操作。”
对于分支行开展的同业业务,业内普遍情况是总行并不知情。此前127号文曾就此专门强调加强总行对分支行同业账户的管理,“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央行人士进一步解释称,127号文并未明确如何具体实施同业专营管理,一家银行是做一个同业专营部门还是做几个,专营部门与分支行之间的关系如何也未明确;如果不让银行做二级结算账户也不现实,比如偏远地区的小行不可能到北京总部来开结算账户。
127号文之后,业界新兴了“T+D模式”等其他“买入返售”变异版。所谓“T+D模式”即“即期转让,延期付款”。相比过去的“买入返售”,减少了“过桥行”角色。按照这种模式本应计提100%风险资本的实质贷款,只需由出资行计提25%风险资本。违反了127号文重点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规瑕疵明显。目前开展此类模式的银行包括民生银行、中行等。
前述央行人士对此向财新记者表示,“‘T+D’模式是不合规的,还是有抽屉协议在里面,且与127号文要求‘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冲突”。
他同时称,“127号文和140号文都给了银行一定时间业务调整,央行和银监会将加强监督检查,肯定会严厉处罚类似’T+D’的违规行为”。
此前140号文给出的期限是,“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127号文则强调,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将“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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