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迎来“黄金期” 政府市场联手

刘小微 |2014-07-14 14:091083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框架,即要建立政府提供支持、商业机构参与的多层次分担机制。据介绍,此次深圳市的率先而为,是由市政府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提供25亿元的风险保障。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框架,即要建立政府提供支持、商业机构参与的多层次分担机制。

  有关专家认为,这意味着现有的巨灾保险制度将发生改变,从政府“一手包揽”转变为“有限兜底”,将建立起“藏救灾能力于市场、藏重建能力于民”的救灾新机制。

  作为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巨灾保险近年来伴随我国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而被提升到战略高度。

  继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险“国十条”)后,时隔8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需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

  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言,这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契机,努力开创巨灾保险发展的新局面。

  模式重大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与8年前保险“国十条”提及的“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说法不同,此次会议明确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框架,即要建立政府提供支持、商业机构参与的多层次分担机制。

  对此,社科院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郭金龙认为,这意味着现有的巨灾保险制度将发生改变,从政府“一手包揽”转变为“有限兜底”,将建立起“藏救灾能力于市场、藏重建能力于民”的救灾新机制。

  商业机构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优势并不仅限于此。项俊波在6月13日召开的“2014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上谈到,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承接公共事务,帮助政府“放到位”。正如发达国家运用市场机制,成功地把一部分灾害救助等在我国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来承担,在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减轻政府管理压力、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郭金龙同时表示,保险业是专业从事风险管理及保障的机构,在参与灾害救助过程中拥有风险发现、识别、评估、管理和经济补偿等一套体系,这是无法替代的功能和特性。此外,保险业还可以提出修改建议,对其技术和标准进行改进,从而减少甚至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政府市场联手

  “从各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看,此次采取的政府与市场合作型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选择。”人保财险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王和此前指出,所谓“政府与市场合作型”模式,是指政府主导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时由商业保险市场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付能力责任,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税收优惠、保费补贴等手段鼓励投保巨灾保险,但不直接参与巨灾保险的经营。

  按照王和的建议,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应当遵循四个基本原则。首先即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把政府的作用与市场和社会的力量结合起来,由政府主导进行顶层设计,确保机制的系统和完整,避免“碎片化”,全面导入市场机制,利用保险公司的资金、技术、网络和服务优势,确保制度科学和运行高效。

  “其次是统分结合,试点先行。”

  王和认为,要在中央层面建立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管理,统筹中央和地方巨灾保险基金运用和平衡,同时引导巨灾风险暴露相对严重的地区,如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先行开展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再次是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王和称,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应当本着“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开展业务,同时按照可能聚集的保险基金,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确保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在不断积累的过程中扩大保障范围。

  最后是尽快启动,逐步完善。“制度研究和设计均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从各国实践情况看,需要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因此,关键是应尽快启动我国的制度建设,并在实践和摸索中不断加以完善。”王和认为。

  深圳率先破题

  今年6月份,深圳市民政局与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正式签署深圳市巨灾救助保险协议书,这是在全国率先试点巨灾保险制度。

  深圳市市长许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深圳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主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设立巨灾保险,由市政府出资购买商业巨灾保险服务,保险灾种覆盖了地震、台风、海啸、暴雨、泥石流、滑坡等15种灾害,救助项目为因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每人每次灾害人身伤亡救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为20亿元;二是设立巨灾基金,由市政府拨付资金发起,作为巨灾保险救助的有效补充,同时可广泛吸收社会捐赠资金,由财政首期注入3000万元启动资金;三是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由市民自主购买。

  据介绍,此次深圳市的率先而为,是由市政府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提供25亿元的风险保障。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上海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上海保监局日前也联合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暂行办法,涵盖了台风、特大暴雨及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灾害,明确农险赔付率超过90%为大灾,超过150%为巨灾;明确机制分层框架,确定赔付率在90%以下、90%-150%、超过150%等不同区间损失部分的承担主体与方式;鼓励农险机构购买商业再保险,并给予再保险保费补贴;按照政策性农险保费以及农险业务利润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财政补贴由“补机构”转变为“补业务”。刘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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