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178号文或对区域城商行、农商行影响最大
“结算性业务本来就是因为网点或者合作伙伴覆盖范围不足,才实施代理结算的,金额一般比较小,且大部分是活期;支行不让开立账户后,很多代理结算业务就变得困难了,有些甚至没法做了。”
央行近期再度下发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文件“178号文”,旨在堵上T+D、买入转售等同业新模式的口子。北京地区加之223号文配合排查自查——大监管时代来临。
178号文相当于是127号文的一个配套制度。此前银监会与127号文同步发布的140号文,也属于规范同业业务的配套文件之一。127号文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在此基础上,监管层会针对市场上出现的新业务模式不断地出台“堵漏”文件。
一家股份制银行资金部相关负责人称,此前大行和股东制银行在此流程上还相对严谨,此举影响最大的是区域性城商行以及农商行。
178号文重点如下:
第一重点,对同业户进行了界定
第二重点,同业户开立要总行审批
有银行人士理解“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这是否是相当于对127文强调的“总行授权、同业专户管理”开了个口子?央行人士解释称,“同业结算账户开在哪儿,与总行授权管理不冲突”。
我们一般理解应统是以专营部门名义开户,现在看应该是总行统一审批,二级分行分别操作。这是该文重点所在。
第三重点,同业户管理愈发严格
第四重点,已有同业户的自查
以下为详细解读。
为规范同业结算账户,近日,中国央行下发了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通知(简称178号文),明确银行同业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且将同业结算账户分结算类和投融资两大类。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直指商业银行分支行过快扩张同业业务等乱象,即从源头上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这一通知被业界视为对5月中旬国家几部委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件)相关配套和补充,127号文旨在通过“疏堵”银行同业资产来打击影子银行,此次通知则细化和规范了银行业同业结算账户管理。
通知严格规范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并将账户按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前者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后者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同业结算账户和投融资性账户开立和规范,有利于央行推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等支付交易安排,提高商业银行支付清算效率和水平,完善流动性管理。”一位商业银行研究人士称。
通知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正式的内部书面授权;若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开户前报告一级法人。
针对开设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的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开户银行则应当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
通知表示,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设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亦不能为异地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开结算户要求变得很严格了,比如我要去工行开结算户,需要总行一级法人授权及审批,二级分行分别操作,这难度比之前大增。”一位城商行人士称。
他并认为,之前银行大量的同业投融资交易出账走的是分支机构账户,并通过通道出表,这一规定相当于增加总行对分支机构业务监管,规范银行风险计量和管理。
通知对127号文细化,直指银行分支同业乱象
今年5月中旬,一行三会及外管局下发127号文件,其中规定强调,各金融机构分支开展同业业务需建立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这一规定是针对不少银行分支机构同业业务量飞速飙升,规定同业业务要由银行总行授权管理,目的在于整顿清理银行分支行过快扩张同业业务和隐性担保等乱象。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央行178号文实际是127号文在同业账户管理上的细则落地。即商业银行总行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统一授权,有利于规范加强商业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管理,对当前规范T+D业务也有一定针对性。
“进一步来看,如果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允许开立投融资账户,这意味商业银行底层分支机构的交易功能弱化,将逐渐成为营销部门。”上述商业银行研究人士称。
5月中旬至今,127号文出台始一个半月,已有部分银行找到了绕过监管的新方法,即“T+D模式”及“买入转售”等。
以T+D模式为例,即由出资银行A为融资企业提供授信,项目银行B通过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向企业发放资金,出资银行即期转让资管计划或信托受益权,但延期(T+D日)向交易对象付款。此为“买入返售”的变种,出资银行不用100%风险资本计提,而只需要计提25%风险资本。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称,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已加强了同业业务的督查,央行日前以此举与127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冲突,叫停了几家商业银行“T+D”模式。
“不少银行总行会称,这种绕监管的同业业务大多数是由分支行签的合同,总行只关注额度、利率、期限等,而现在是只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这些业务会受影响。”这位股份制银行人士称。
此次文件还强调了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要求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内部授权和分级办理制度,并要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和内控,并要求银行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
通知并提到,开户银行要将对今年5月底前为其他银行开立的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中国央行,并要将本银行在其他银行开户情况亦上报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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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178号文”清理同业账户 开户资格二级分行以上
核心提示:“178号文”的意义在于,建立了同业业务统一账户开立和管理规范系统,理顺了业务流程。
21世纪经济报道 “127号”文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还在延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央行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下称“178号文”),对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落实日常管理做出严格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
“178号文”总体延续了此前监管“上收同业业务权限”的思路,明确提出“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也不能跨地区(跨县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多位同业业务人士获悉,“178号文”的意义在于,建立了同业业务统一账户开立和管理规范系统,理顺了业务流程。具体而言,对建立在分支机构基础上的结算性同业业务较大,许多代理结算性业务将无法开展;而对“买入返售”等投融资性同业业务实质影响不大,但为后续的监管核查理顺和搭建了平台。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权限上收
年初,银监会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就提出,同业业务要由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再经营,分支机构不得在银行间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的账户要限期销户。“一行三会”和外管局4月联合下发的“127号文”也提出,同业业务由总行实行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应建立统一授信管理政策。
“178号文”延续了此前的监管思路,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上对限制同业业务权限进行落实。
“同业业务涉及各类金融机构,必须要由监管部门多方协调才能合理监管。”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银行具体业务开展由银监会监管,但账户是归央行管,账户资金的结算、清算也都在央行,所以同业结算账户的文件由央行出。”
在具体账户权限上,“178号文”提出,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必须事前报告一级法人。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只能由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需求,必须由一级法人授权,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开出账户的也必须是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且不能为异地存款银行开户。
“文件的核心是二级分行以上才能开户,以前支行也是可以开立的。”上述股份制银行同业部人士称,“整体来看,文件只是规范了账户,但是具体业务经办依然在分支行,可以以分行的名义开户,支行可以继续做同业投资业务,所以实质性影响不大。只不过,开户要面签、到二级分行以上等,会影响开户效率,不利于办理一些临时撮合业务或者过桥业务。尤其是二级分行,影响更大一些,投融资类的账户开设比较麻烦,业务流程会拉得更长一些。”
相对投融资类同业业务【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结算性同业业务受“178号文”影响更大。
“结算性业务本来就是因为网点或者合作伙伴覆盖范围不足,才实施代理结算的,金额一般比较小,且大部分是活期;支行不让开立账户后,很多代理结算业务就变得困难了,有些甚至没法做了。”一位城商行同业业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称,“比如,税务上缴一般制定一家结算银行,但这家银行网点的覆盖范围不足时,就需要其他银行做代理结算,这类业务一般都由小地方的支行来做,限制开户后就很麻烦。”
“178号文”还要求,开户银行应及时与存款银行对账,并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和“久悬管理制度”,不予撤销久悬账户的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猫捉老鼠游戏何时休?
结算性同业业务大都为代理业务,利润空间不大;银行激烈博弈的,更侧重于投融资类同业业务。
事实上,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投融资类业务上,银行往往以“隐性担保”、“抽屉协议”等擦边球的方式,降低风险资本计提权重和规避同业授信额度。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监管屡禁不止。
即便“127号文”明确提出,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信用担保,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资本与拨备;但是部分银行仍推出“即期转让,延期付款”的同业投资T+D模式,把风险资产计提权重从100%降至25%,尽管业务流程表面顺畅,但仍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规性存在瑕疵。
“同业业务这种银行与监管‘猫捉老鼠’的游戏一直延续的关键是,监管只是叫停,很少有银行受到处罚。”上述城商行同业业务人士表示,“大银行带头做,一开始并未受到处罚,小银行肯定会跟着做。尝到甜头了,做的就越来越多。”
多位银行同业部人士认为,“178号文”对投融资类同业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影响不大,具体要由银监会指导实施。但在存量业务清理上做了安排,并为业务合规性核查提供了便利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178号文”要求对存量同业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明确提出开户银行要对2014年5月31日前为其他银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逐户进行核实并核对账户使用情况,“对于不符合开立要求的,应当及时停止支付,并销户”,并在2014年9月30日前进行报送。
“实际上,以前很多账户开立提供的资料并不全,甚至通过传真开户;很多账户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比如同业存款实际上并不是同业存款,有些开户证明文件、印章都是伪造变造的。”另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表示,“‘178号文’提出了规范清理,有利于监管层更透彻地了解业务本质,对存量业务而言就是一场风暴,对目前新出现的同业玩法也可能带来影响,同业资金流动的顺畅性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事实上,“178号文”也针对投融资类同业业务账户做了特别说明,要求严格执行同业业务分级办理制度,“尽可能提高投融资性和异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层级”,并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一级法人至少每季度对照开户情况,鼓励银行一级法人之间建立核对机制。
“同业银行账户的建立后,所有业务都在央行账户监管中。首先,可以从账户从严管理上,限制因账户瑕疵和混乱管理带来的业务膨胀;其次,通过账户统一管理系统,后续的业务合规性核查将变得更为便利。”上述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说。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钟辉 柳灯 宋子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