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海关总署关税司解读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2014-07-10 16:29 1335

其中,货物贸易方面,双方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按税目数衡量均接近96%,按贸易量衡量均接近100%。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货物贸易方面,双方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按税目数衡量均接近96%,按贸易量衡量均接近100%。这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意义深远。

  为组织《中冰自贸协定》项下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原产地判定标准

  《办法》规定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通常模式,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

  对“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强调货物必须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主要包括矿产品、动物和植物产品、海产品、消费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以及在受惠国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而得的产品等。

  对“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则考虑了货物国际化生产的客观现实,具体采用区域价值成分(RVC)、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工序规则,对全税则商品逐一制定具体的原产地标准。这个涵盖全税则商品并逐一列出每项商品的具体原产地标准的列表就是产品特定规则清单。如果某一项货物属于“非完全获得”的,则需在清单中查找该货物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并据此判断货物能否被赋予原产资格。产品特定规则是《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总署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同时,《办法》还设定了“累积规则”。“累积规则”是指,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冰岛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冰岛境内。

  直接运输条件的规定

  世界各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通常都要求受惠货物由受惠国“直接运输”到给惠国境内,《办法》也有相关规定。

  在条文的具体规定上基本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即除从冰岛直接运至中国之外,同时允许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冰岛之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但要求是出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并且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也未经除装卸、物流分拆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的任何其他加工。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冰岛原产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根据《办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根据《办法》规定,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具体格式见《办法》附件。

  冰岛海关是冰岛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

  冰岛海关是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唯一授权机构。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并加盖冰岛海关印章。

  冰岛的经核准出口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

  冰岛海关可授予通过资格审查的冰岛出口商以“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冰岛的经核准出口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声明应于货物进口前填具,需注明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号码、印章,以及原产地声明的序列号。

  原产地证据文件1年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原产地声明自填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上述原产地证据文件均应在其有效期内提交给海关。

  进口申报时未持有原产地证据文件时可以事后补充申报

  原产地申报为冰岛的进口货物,如果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根据《办法》规定向海关主动声明货物具有冰岛原产资格,提交《办法》所附的原产资格申明进行补充申报。

  海关根据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补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情形

  原产于冰岛的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文/海关总署关税司原产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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