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流程及风险提示

2014-07-09 11:24897

《支付结算办法》对代理签章没有特殊规定,因此,按照《票据法》,代理签章符合法律规定,背书连续,银行完全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甲、乙、丙签订代理采购协议,甲为采购商,乙为代理采购商,丙为供货商,甲开票给乙,乙背书给丙,丙委托甲到银行办理贴现,甲、丙、贴现行签订代理贴现三方合作协议。

  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票据贴现业务的一种类型,是指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委托人(即贴现实质申请人、持票人)、代理人(即与持票人有直接交易关系的前手背书人、通常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和贴现人(贴现银行)三方签订协议,由贴现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贴现人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贴现人批准申请后,将贴现款项直接划付给委托人的贴现业务。

  一、适用范围

  1、本银行系统(含贴现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本行重点客户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且贴现行对该委托人或出票人有能够满足贴现的授信额度,即承兑人拥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

  原因:由于背书上存在这代理的特殊情况,大多数商业银行视为背书不连续,使得代理贴现的票据难以在银行间市场连续流转。因次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对汇票本身有着严格的要求,即仅限于本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由已授信的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产品特点

  1、提高客户提高融资及资金周转效率;

  2、降低客户资产负债率,提高资本充足率;

  3、有效降低企业票据异地交付和背书办理往返成本。

  三、委托代理贴现业务利率

  以3个月期限SHIBOR利率为基础加点生成。

  四、业务流程和操作要点

  1、异地持票人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与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贴现业务时,委托人仍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2、委托人、代理人和贴现银行签订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书,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3、办理贴现时,贴现银行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资格,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严格审查。4、代理人进行贴现转让背书时,直接在背书人栏注明“代理XX(委托人)”字样并以自己的名称签章。

  1、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持票人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与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贴现业务时,委托人仍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2、办理代理贴现的商业票据应为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避免背书不连续、中间贸易背景不真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简化了银行间票据的流通转让手续,有利于票据在商业银行间的批量流转和银行间融资效率的提高。如果单纯的做代理贴现的商业汇票为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会缩小业务拓展的范围?

  3、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代理人一般限定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通常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因为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代理人要承担票据到期不能兑付的连带责任,选择代理人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代理人能够接受,因为代理人本来就是出票人,就要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4、委托人、代理人与本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5、办理贴现时,贴现银行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资格,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严格审查。6、代理人收到委托人的相关资料后,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代理关系(具体背书内容为:“××(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贴现”,票据背面记载的委托人名称应为全称,并与票据正面记载的委托人(即收款人)名称完全一致,同时代理人应在票据背书栏加盖其预留于开户行的印鉴

  贴现凭证、拟贴现的商业汇票背面的背书栏、贴现申请书和贴现合同中需委托人签章的地方均由代理人签章,并注明“代理××(委托人)签章”。凭证中的持票人、贴现协议中的贴现申请人均应填写委托人全称。

  7、银行为委托人办理贴现并审批划拨资金。

  五、风险提示

  (一)、主要法律关系

  代理贴现业务中主要存在三方当事人,即:票据贴现申请人、票据贴现代理人、票据贴现人;

  代理贴现业务中主要有三种法律关系,即:票据贴现申请人(持票人)与票据贴现代理人的委托关系;票据贴现代理人以票据贴现申请人名义与票据贴现人之间发生的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贴现);票据贴现人取得票据权利的票据关系。上述三种主要法律关系分别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票据法》进行规范。

  (二)、法律风险

  代理贴现业务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均有相应的生效要件和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就单个的法律关系而言,其法律风险都处于一种较为明确并可控的状态。但是,代理贴现业务与其他代理业务的区别在于其存在两个不同要求的代理行为:一是代理人代理贴现申请人与贴现行办理贴现业务,系《民法》上的一般代理行为,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代理人代理贴现申请人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系《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代理行为,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代理贴现业务中的代理行为,同时受作为一般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作为特别法的《票据法》的调整,特别是《票据法》比较强调文义性和无因性,票据法律行为的要求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规定有较大的差别,只有两种代理行为同时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确保贴现人能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1、委托关系

  (1)委托与代理  

  票据贴现申请人、票据贴现代理人在与贴现人办理业务前,应签订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申请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仅存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属于对外关系,指交易的外部方面,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2)委托方式的选择。

  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亦可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银行在开展代理贴现业务时,也可以考虑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直接办理。

  2、票据基础关系

  (1)代理贴现行为的合法性。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除基于身份权需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结婚登记等)不能代理外,其余均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贴现属于依法可以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贴现行为的生效。

  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

  在获得明确的代理权,提供明确的授权委托文件,并按业务要求提供其他资料,签订贴现合同后,贴现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3、票据关系

  无论是委托还是代理贴现中存在的瑕疵,对于银行与贴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性都不具备决定性的作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是双方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文本,只要一方履行了相应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即成立生效。此外,即使是贴现行为的效力被否定,贴现申请人也要承担返还相应款项的义务。从偿还来源看,银行资金的安全主要是依靠享有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承兑人的偿债能力,因此,我行是否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才是代理贴现业务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

  代理贴现人在完成贴现代理行为后,贴现人要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还必须由代理人代贴现申请人在票据上签章,进行背书转让,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基于此,《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1)应由代理人自己签名于票据。

  票据行为有其法定的形式与效力,不允许行为人任意加以选择或变更,其中行为人的签名或盖章是票据行为绝对生效要件之一。票据代理属于票据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需要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才能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而且按照规定,此签章为代理人的签章,而非被代理人的签章。

  (2)应载明被代理人于票据。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应在票据上载明代理的意思。

  票据代理,除代理人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载明于票据上之外,还应记载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否则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由代理人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三)、合规风险

  1、合规冲突

  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贴现业务的规定,开展代理贴现业务与现行规定存在如下冲突:一是没有明确关于代理贴现业务的规定,是否允许开展代理贴现业务,存在不确定性;二是相关规定要求贴现申请人必须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三是由于票据上是代理人签章,承兑人可能会依据《支付结算办法》,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上述问题的核心是背书连续的形式是否可以有其他形式,这需要监管部门予以确认。

  2、法律后果分析

  一是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许可代理贴现业务,但也没有明确禁止,按照《民法》的通行原则,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代理贴现业务属于符合规定;

  二是如果没有特别批准,代理贴现业务和不开立帐户均可能被认定为违规。但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无效,而监管部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行为无效的条件,因此,虽然违规,但不影响贴现行为的合法性,也就不影响银行享有的票据权利。即使贴现行为无效,按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银行仍然享有票据权利。

  三是违规所受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只将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贴现和不执行票据查询查复制度作为应当处罚的行为,代理贴现和不开立存款帐户不在处罚行为之列。

  四是《支付结算办法》对代理签章没有特殊规定,因此,按照《票据法》,代理签章符合法律规定,背书连续,银行完全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六、控制风险建议

  一是鉴于三方合作协议由于同时约定了委托与代理关系,显得较为复杂,建议分成两个文件:一是申请人与代理人的委托合同;二是申请人向我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中代理人的具体权限、业务金额、划款要求等,在授权书中明确。

  二是由于申请人是异地企业,应注意实时查询其贷款卡信息,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七、代理贴现模式

  (一)甲方、乙方、贴现行贴现模式

  甲开票给乙,乙委托甲贴现,甲、乙、贴现行签订代理贴现三方合作协议。

  甲代理乙到贴现银行办理贴现,贴现款直接划入乙的帐户。

  (二)甲、乙、丙、贴现行贴现模式

  甲、乙、丙签订代理采购协议,甲为采购商,乙为代理采购商,丙为供货商,甲开票给乙,乙背书给丙,丙委托甲到银行办理贴现,

  甲、丙、贴现行签订代理贴现三方合作协议。

  甲代理丙到贴现银行办理贴现,贴现款直接划入丙的帐户。

  八、营销建议:

  买方属于卖方非常重要的客户,卖方愿意配合买方为降低财务费用采取的特殊票据业务操作方式,将买方付息贴现和代理贴现结合,使买方使用票据付款达到等同现金付款一样,从而降低财务费用,从而为银行达到稳定及拓展优质客户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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