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改革“逗号”:剥离公检法
6月30日,随着内蒙古海拉尔铁路法院、检察院的移交,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移交给所在省区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中编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铁道部等联合发文,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铁路“两院”的改制正式启动。
本报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6月30日,随着内蒙古海拉尔铁路法院、检察院的移交,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移交给所在省区市人民检察院。至此,铁路公检法剥离暂告一段落。
“这标志着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
时过境迁,铁路司法系统终于“回归”,这是一场漫长的战役。
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当年9月,铁路公安系统转制考试率先启动。
2010年12月,中编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铁道部等联合发文,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铁路“两院”的改制正式启动。
今年1月12日,山西太原铁路检察机关改制,人财物由铁路系统移交地方,实现属地化管理,标志着铁路司法改革的破冰。一场涉及全国30多个铁路“两院”和100多个基层“两院”、数千名法官检察官的改革大幕随即拉开。
6月底大限
不管是铁路还是地方,6月都是一个繁忙的月份。
2月下旬,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尽快完成铁路运输法院改革,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铁路运输法院向地方的移交。铁道部也同时表态,对铁路“两院”的经费保障只维持到6月底。
于是,在6月底大限来临之前,全国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开始扎堆移交地方。黑龙江、新疆、福建、辽宁、吉林等多个省区的铁路法院,均在6月与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签署了移交协议。
6月28日,黑龙江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哈尔滨举行。所移交的黑龙江省铁路两级法院包括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管辖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黑龙江省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包括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其管辖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等10个单位。
而在这前后不到一周时间内,共有包括新疆、安徽合肥、内蒙古海拉尔等在内的6个省市、数十家“两院”完成了移交地方。这也是全国30多个铁路“两院”中最后一批完成剥离的“两院”。
“完成移交后所管辖的范围基本不变,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人财物如何妥善安置。”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研究员董焰表示。
1982年,铁路系统内部成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加上在部队精简大潮中并入铁道部的铁道兵部队,铁路系统从此拥有了囊括军事和公检法的职能。但因为铁路公检法系统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198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决议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过,这一决定直到25年后才最终完成。
“铁路系统不愿意放,一些地方不愿意收,是否将人财物一次性移交?硬件设施、工资收入、人员素质等存在的差别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导致铁路法院改革进展较为缓慢。”曾参与铁路法院改革设计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曾这样表示。
改革平稳进行
尽管历时较长,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改革平稳进行,铁路法院人财物移交亦在稳步推进。
以北京铁路检察分院为例,该院下辖北京、天津、石家庄3个基层铁检院。在业务上,3家基层院受北京铁检分院的领导,人财物由所在省、市负责,对天津、石家庄两家铁检院而言,面临着跨区域、业务和人财物“各管”的全新工作格局。
“铁检管理改革引起了跨区域关系的调整,比如不同省级院之间的协调关系,铁检分院与跨省移交院、省级院的关系,分院与被交出的基层铁检院的关系,等等。”上海铁检分院检察长苏华平对媒体表示。
“铁检体制机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还需要适应并完善新体制新机制。但是,旷日持久的改革终于迈出了最为关键的一步!”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今年以来,铁路改革动作不断。
3月22日,国务院同意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在此前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表示,今年要抓紧研究打破垄断、公平准入、鼓励竞争的具体措施,鼓励民间投资进入铁路领域。
两个月后,铁道部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制定了民资入铁的相关细则。
随后,铁路系统原有的工程交易中心取消,全部招标下放至地方招投标平台,极大地改善了铁路招标不透明的问题,为防止铁路腐败发挥了重要意义。
此外,高铁票价分时段打折,以及铁路货运价格的上调,也标志着运价机制改革启动。
“体制问题的解决要求重构铁路的产权关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荣朝和表示。由此来看,改革依旧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