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银行人必须知道的存贷比历史和争论焦点(附解读)
一句话,当时引入贷存比实际上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银行获得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启动了此后波澜壮阔的中国银行业的自主经营进程。具体包括: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曾在我国金融改革过程中起到重大历史作用的贷存比,世易时移,而今已日渐成为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掣肘因素,走到了必须考虑废止的关键历史时刻了。
贷存比的历史功绩
贷存比指标最早是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股份制银行(即当时新设立的中小银行,区别于当时的国有专业银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时提出的。1995年,该指标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四大指标之一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2003年《商业银行法》因中国银监会设立而进行修订,但包含着贷存比的第三十九条被完整保留下来了。此后,贷存比不得超过75%便被作为监管指标,由中国银监会负责执行,一直至今。
回顾历史,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其最为重要的推动因素其实是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发展和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决定》要求:“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最终实现“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
随后,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获得人大通过,紧接着在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获得人大通过,7月1日正式实施。同一细分领域两部大法如此密集在人大通过,在迄今为止的中国法制史上仍然是很罕见的。所有这些,其实都与《决定》所要求的“建立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和“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以实现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的要求有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人民银行对各家银行信贷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资金主要由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拨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后,贷存比等四大指标被引入,成为了人民银行推行“资产负债表比例管理”、使经济调控由指令性计划管理转为“间接调控”的抓手。这种“比例管理”,不仅使得当时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获得了快速成长的机会(当初的中小金融机构,而今已成长为国内的中型乃至大型银行),更是启动了国家专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前身)自主经营的商业化进程。
从实际执行效果看,由于当时股票、债券、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等仍处于萌芽状态,银行的负债来源除了央行再贷款几乎就是单一的存款,资产配置也几乎全部是贷款。因此,在那种资产和负债都极为单一的情况下,贷存比管理当时在调节银行信贷、控制流动性风险方面,都是简洁而有效的指标。正因为如此,在2003年的《商业银行法》修订时,这一指标并未被触及。
一句话,当时引入贷存比实际上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银行获得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启动了此后波澜壮阔的中国银行业的自主经营进程。
从促进到制约
在1995年那时,银行的资金来源还相当单一。股票融资、同业拆借、回购、各类金融债发行、货币掉期等很多眼下广为流行资金来源和流动性获得方式,要么刚刚起步,要么甚至根本没有出现。而目前,这些都已大行其道!
不仅如此,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商品市场及其衍生品市场、PE、银行理财业务等,也在1995年之后的近20年时间里得到了显著发展,以至于目前甚至进入了一个几乎“全民皆股”、“全面PE”的时代。
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居民理财意识启蒙和不断强化的过程。当理财意识勃兴形成的冲动遇上金融市场发展提供的现实机遇,存款就开始变得不安分:最开始仅仅是定期存款的活期化,发展到目前已是资金大量“从银行存款账户流出”。在预期通胀较为强烈的情况下,这种趋势就会表现得更加明显。其实,即便没有通胀因素扰动,考虑到居民理财意识的觉醒和金融市场现实条件的持续改善,也必然使得“从银行存款账户流出”成为一种无法逆转的趋势。毕竟,银行存款作为最安全的资产,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市场原则,其收益率必然是各类投资中最低的,随着其他具有更预期高收益率投资渠道的持续拓展,即使存款实际利率持续为正,也不可能逆转“从银行存款账户流出”的历史趋势。
我国银行业1998年以来的存款增速数据显示,在2009年之前,存款增速的下降更多呈现出周期波动的特征;而2009年之后,存款增速的下降就具有了更明显的、不可逆的趋势性特征。
“从银行存款账户流出”状态持续加强的结果(特别是在2009年银行理财的推动),就是自2009年之后银行业一改此前存款增速高于贷款增速的历史状态,而演变为存款增速低于贷款增速的现实。由此导致银行贷存比日益趋紧。目前银行全行业贷存比大约为69%,远远高于2009年年中那时的65%。而就是在2009年年中全行业贷存比仅为65%的时候,就已有不少银行贷存比吃紧导致信贷增长乏力,为此,监管部门在当时还特地允许部分银行可以突破法律规定的75%的贷存比限制。当然,随着经济复苏,在2010年上半年,监管机构要求所有“超标”必须调回到75%的界限以内。
如果说2009年到2010年贷存比紧张状况的出现更多具有“贷款膨胀特征”的话,那么,2011年之后的贷存比紧张则更多具有“存款萎缩特征”。既然当前贷存比紧张具有更为突出的“存款萎缩特征”,而正如我们前文所指出的,存款增速的萎缩在趋势上已不可逆转,那么,贷存比所形成的制约就不仅仅是放慢信贷增速就可以解决的临时性问题了。考虑到经济的承受能力,实际上信贷增速也不可能下降到太低的程度。换言之,即使没有2009年到2010年贷款的超高速增长,在“存款萎缩”的传导下,贷存比的紧张及其对信贷的制约最终也会显现,只不过是时间会有所推后而已。
一句话,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贷存比的制约早晚需要面对!
引致的扭曲
眼下贷存比的存在,已造成多方面扭曲:
首先,制约了信贷的逆周期增长。目前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需要较多信贷投放予以支持,但是,贷存比却严重制约了信贷的平稳适度增长。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监管理论和政策界反思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监管政策应具有逆周期性。然而,目前的贷存比执行状态,显然背离了这一思想。
其次,构成了利率市场化的阻碍。在我国银行业仍是严格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就是贷款(债券的比例仍然很小,为简化论述,这里姑且存之不论)。银行生存需要贷款,贷存比的存在,使得贷款必须得有“存款账户”里的“存款”。由此,“存款立行”这一全球罕见的口号却在国内成广泛的一致行动!由此导致银行在存款定价行为上呈现出严重的非理性倾向。与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扩大之后各家银行的贷款定价千差万别不同,在人民银行2012年6月首次允许存款利率可以在一定区间浮动后,几乎所有银行都显示出了强烈的“一浮到顶”倾向。应该说,人民银行之所以允许存款利率在基准之上浮动,其实就是希望看到不同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在存款定价上百花齐放,然而,强烈的“一浮到顶”倾向,意味着这种政策期望实际上落空了,由此也就封住了短期内存款利率市场化继续向前推进的可能。在笔者看来,这可能也正是在此前的第二次调息中,贷款利率的下浮区间被进一步扩大了,但存款利率的上浮空间却没有继续扩大的主要原因。
第三,导致存款人利益受损。为保证月末、季末贷存比能够达标,银行要么在月末减少理财产品发售,要么将理财产品的到期日设定为月末或季末,以便让这些理财资金届时能够回到存款账户促成贷存比达标。这实际上造成了存款人的利益受损。
存在必要性的再审视
贷存比指标的问题,不仅在于其客观上已造成上述扭曲,更为重要的是,该指标继续存在的意义在当下已含糊不清。监管,不仅仅是要“管”,更重要的是得“有效监管”。所谓“有效”,笔者认为至少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目的清楚,二是手段合适,三是执行能到位。而贷存比目前在这三个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疑问。
从监管目的来说,很多人把贷存比当作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如果这样,那么,正如我们前文已经论述过的,这一指标在过去资金来源单一的情况下无疑还是较为有效的,但是,随着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其效力已然不再。本轮金融危机之后,不少金融机构在流动性冲击下风雨飘摇,巴塞尔委员会由此对流动性风险空前关注,并首次全新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Coverage Ratio, 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StableFunding Ratio, NSFR)两大指标。这两大指标均以资金来源和运用都最为丰富的成熟金融市场为蓝本设计,指标设计全面和细致,其风险监管能力足以涵盖各类相对初级的金融市场和银行资产负债表。我国政府决定,自2013年起,我国银行业将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并将于2016年全面达标。由此,在2013年“巴塞尔协议III”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行将就位的情况下,更为粗放的贷存比是否还需继续存在就有必要认真权衡取舍了。
也有人将贷存比作为对信贷规模的调控指标。果真如此,其存在的必要性就更为可疑。其一,从性质上说,信贷规模更多地应该是属于货币政策的调控范畴,而且目前货币当局早已有窗口指导、动态差别准备金率、利率等对信贷行之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调控工具,此时,如果监管部门也掌握一个直指信贷规模的监管指标,那么,货币政策当局和监管当局如何能时时保持行为的协调一致,就成了一个问题。其二,如果说货币政策调控的中介目标就是社会融资总量的话,那么,基于我国目前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绝大部分的现实,一个不可调整的贷存比,实际上会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形成严重梗阻。观察2012年以来的月度信贷增量,两个贷款增量最多的月份(3月和6月)恰恰也同时是存款增量最多的月份,就清楚显示了贷存比对货币政策传导功能的阻滞。
实际上,自2010年以来,由于贷存比指标的存在,已经使得银行的存款在月末和季末时点相对平常时点出现了显著波动,并由此造成了货币政策据以操作的关键观测指标和中介目标(超储率和M2)的剧烈波动和失真,干扰了货币政策操作。为了能够尽可能减少这种干扰,监管部门将此前只需季末达标的存贷比调整为月末、旬度、最终甚至要求日均达标。频率已被推到不能再高的程度,但迄今为止,贷存比所造成的扰动却依旧。由此清楚折射出在现实中其执行已很难到达理想效果。
存废决断:美国“Q条例”镜鉴
贷存比所造成的扭曲,已被人们普遍观察到。但是,对于其未来之存废,却依然存在争议。仔细梳理,发现坚持不应立即废除的人,其理由本质上只有一个,那就是:贷存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不能轻言废除!
是的,对于入了法的内容,调整应该慎重,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但是,慎重,不等于墨守;遵循程序,就意味着在2013年即将实施“巴塞尔协议III”之际,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就应敦请全国人大对贷存比相关条款进行研究和讨论。
如果仅仅因为其是法律规定,就即便发现了问题也不提请修正,那么,最终恐怕会重蹈美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Q条例”修订迟缓造成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的覆辙。
“Q条例”是美国1929年到1933年“大危机”之后,规定美联储的会员银行不得为活期存款付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上限,其初衷是为了降低银行资金成本。其在颁布之初,的确为美国经济和银行业复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上世纪60年代通胀的持续走高,资金四处寻找高收益回报,在美国银行业当时分业经营的状态下,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出现,它们给予资金的回报率不受法律限制,由此造成银行存款的大量外流,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此岌岌可危。作为对这种压力的被动反应,在数度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水平仍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美国国会最终在1980年废除了“Q条例”,全面放开了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但是,受制于此前“Q条例”负面影响,此时的存款机构流动性严重短缺,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便一窝蜂地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招揽存款。资金来源的成本继续攀升,但其很多贷款却是此前比照“Q条例”管制下的资金成本所投放的低收益率贷款,高息揽储最终导致以长期贷款为主的金融机构(储贷机构)收益无法完全覆盖成本,终于在1985年1990年间造成了金融机构的大量倒闭,这就是著名的“储贷机构危机”。
“储贷机构危机”的最重要教训就是: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造成金融机构对存款的非理性定价,为后来的大量倒逼埋下了伏笔。而眼下,已不合时宜的贷存比,倘若继续存在下去,很难说就不会给利率市场化推进中的银行业埋下风险隐患。(鲁政委兴业银行)
附该文部分一线业务朋友理解解读: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银监发[2014]34号
(以下蓝色及红色字体为法规解读)
银监会6月30日发布贷存比新规(银监发[2014]34号)以缓解银行贷存比压力;具体包括: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点评:前面三项政策是新瓶装老酒,之前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理解1:这一项应该算是此次银监会调整贷存比唯一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大体思路是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剩余期限1年以上,说明对发行银行而言该项负债稳定性较强,可以支撑资产端的贷款。所以我原本猜测应该将未到期金融债纳入分母(相当于支撑0.75倍的贷款);但此次调整将所“对应”的贷款直接从资产中扣除,监管层的思路有些费解;
目前更倾向于这个解释,唯一问题是目前银行间市场多数金融债也是金融机构持有,仍然类似于同业“造”存款,只不过通过标准化债券债务关系来合法合规“造”存款(或同样效果地分子扣贷款)
理解2:另一种解读为“专项债”,也就是除小微专项债以外的其他指定投资所发行的债券,比如国开行住宅金融债事业部将发行的“专项债”,但是政策性银行本来就没有“贷存比”约束。
如果是这种解读,则只能说银监会为未来央行和银监推其他形式的债券预留政策空间,对当前金融机构无任何贷存比释放价值。
理解3:中金推测可能指次级债和二级资本债。理解3个人认为基本可以排除,作为资本工具虽然流动性好,但是已经纳入了用于吸收未来损失的资本工具计量,如果次级债可以纳入,那么无偿还期限的一级资本更加可以用来抵扣资产端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针对个人或企业的CD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推出,最终总发行规模,发行资质,最低认购金额等细节都有待央行确认。此前也基本预期这种对个人和企业发行的CD肯定纳入贷存比分母。银监会只是提前为未来做了政策解读而已,无任何新意。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这算是一项颇具创新的想法。下午第一时间看到这条规定时也以为对外资行构成实质性利好。仔细揣摩后发现存在比重错配问题。目前母行存放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子行超过一年的都是外币。这些1年以上外币存款占用发改委核定的中长期外债(发改委最近几年一直在增加中长期外债额度),但是银监会这里的规定只能改善外币贷存比和本外币合并计算的贷存比,并不能改善人民币贷存比,而外资行的普遍压力主要来自人民币贷存比。银监会法规第一句也强调只有人民币贷存比是硬性考核指标,其他只是监测指标。外资法人银行无法从母行吸收外币同业存款,却可以释放人民币贷款压力(尤其是外币存款准备金也只有5%);目前央行尚未给出明确的指示,对于这部分存款如何缴纳存款准备金。
更加滑稽的是,外管局在2013年5月份发文中要求外资银行外币贷存比不能超过100%,超过部分银行需要持有相应的外币头寸补偿。外管局的外币贷存比公式无法和银监会的公式相应进行调整。
所以这里银监会短短一句话其实面临着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外管局三家机构的协调。
总体来看结果远不如市场的期待,这也比较合理反映了监管机构的审慎原则。放开同业存款纳入分母,无论如何添加限制条件,都会为未来同业“变造”存款预留政策祸根。比如,如果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1年以上定期存款纳入分母,那么新的三方借贷模式必然兴起。如果非要估计释放多少多少贷款能力,关键要看怎样的解读情境,如果分子扣除项的第4项按照理解1的思路,而且假设这些银行都没有央行信贷额度约束,能释放3300亿(中债登5月末普通金融债的数据)或12000亿(如果也纳入商业银行次级债)信贷能力。(解读文字来源于“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