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族信托

刘卓哲 |2014-06-13 15:591286

严格意义上讲,“家族信托不应归类于信托公司创新项目,反而是国内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的过程。上海信托蔡汝溶表示,财产登记制度、遗产税、交易税等方面的不完善或缺失,影响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严格意义上讲,“家族信托不应归类于信托公司创新项目,反而是国内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的过程。”用益信托研究员廖鹤凯对此表示。

  6月4日,平安信托资本市场组合投资总监康朝锋向财新记者确认,自2012年首单家族信托成立至今,平安信托已成立多单家族信托。投资门槛为5000万元以上,期限5年到50年不等。

  “目前,国内主流信托产品,大多数都是融资类金融产品,即‘反向信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一位投资人士表示,“信托的本源应当是‘正向信托’,即‘我信任你,我把某些资产托付给你去运营和打理,到约定时间你给我一定收益’,受托人背负着信托责任。”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崔继培表示,近几年来,关于信托转型和回归本源的呼声很高,家族信托就是其中之一,监管当局也鼓励发展家族信托业务。

  4月初,银监会出台《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99号文),在明确转型方向部分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

  家族信托

  99号文指出的信托转型的六个方向包括:研究推出债券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开展并购业务;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探索家族财富信托和完善公益信托制度。

  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3年年底,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超过80万人,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27万亿元。

  平安信托报告指出,20%以上的高净值人士将财富传承作为重要的财富目标,并且46%以上的高净值人士开始考虑采用财富传承工具。

  自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成立首单家族信托起,北京信托、外贸信托、中信信托、上海信托等信托公司也均开展家族信托探索和实践。

  防火墙

  作为信托的一种,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是家族财富管理和信托制度结合的结果。

  “通俗地讲,家族信托就是为了个人和家庭利益,以私人财富的规划、管理、保护、传承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信托业务研究会委员许海波认为。

  家族信托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

  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如今国际上,包括洛克菲勒家族、杜邦家族、沃尔玛·沃顿家族,以及香港的长江实业李嘉诚、恒基地产李兆基等,都借助家族信托制度,实现了信息保密、资产保障、税务筹划和继承安排等功能。

  许海波认为,家族信托主要有四个核心议题,分别是代际传承、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配置、家族企业的财力聚合和永续发展以及遗产税问题。

  其中核心议题是财富的代际传承。“除信托之外,传统的财富传承方式一般分为生前赠与和遗产继承,但赠与和继承不具备信托制度优势,难以解决家族财产传承中所涉及的复杂问题。”许海波表示。

  平安信托相关人士认为,家族信托可以充当“防火墙”的角色,可用于保障家族财富,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限制挥霍的受益人随意取用,规避相关法律纠纷。

  “家族信托是可以定制的、服务于特殊目的、能够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其‘私人定制’的高度弹性能最大程度满足委托人的心愿,既有效保障受益人的财富安全,同时亦可约束受益人的财富权利。”平安信托相关人士表示。

  崔继培指出,为了实现信托的他益功能,国内推行的家族信托多采取单一信托模式。同时,限于信托登记制度缺失,一般采取可操作的资金信托方式。

  群雄逐鹿

  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推出家族财富传承系列信托产品——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资金信托,该产品不设具体投资收益目标,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需求选择性,配置市场上各类投资产品。

  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特别定制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资产配置方式和策略亦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灵活调整。在受益人设置及信托财产的分配上,此类信托可设置他益受益人,可中途变更,限制受益人权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比例)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

  对于资产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平安信托将会提供鸿承世家资产配置账户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管理、现金管理、未来现金流预测、投资便利、一对一投资咨询、专属产品定制等服务。

  康朝锋举例称,有的委托人要求在其身故后将信托利益在家族信托到期清算时,按照1∶1的比例分配给委托人配偶及两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分别获得信托受益权的25%,在子女未成年之前,每年可获得信托利益分配15万元;在子女成年后出国深造可分配一笔教育金30万元;子女毕业后如自行创业,可分配创业金100万元;子女结婚,可分配300万元。若当中有一位子女去世,也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信托利益直接分配另一位子女或分配给离世子女的家庭成员(如有)。当在极端情况下,两位子女均去世后,将该部分信托利益直接捐赠给慈善机构。

  “每一单基本上都属于‘私人定制’,需要满足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康朝锋说。

  2013年9月,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合作推出面向双方顶级客户的家族信托服务。北京银行家族信托为单一信托,委托人限单个自然委托人,受托人为北京信托,北京银行担任信托财产托管银行及财务顾问角色,受益人可由委托人事先指定。受托资产门槛为3000万元,存续期限五年以上,为不可撤销信托。

  外贸信托副总经理李银熙表示,从2013年与招商银行合作推出首单家族信托产品之后,当年的家族信托产品数量已达到数十单。

  2014年,多家信托公司开始试水家族信托。

  紫金信托针对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推出“紫金私享”系列信托产品,以单一客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受益人范围涵盖自然人客户的家庭成员,与家族信托业务接近。

  中信信托也推出“家族办公室”,服务范围涵盖投融资策略组合、法律税务、教育传承、慈善管理、艺术品收藏、定制化旅行等方面。

  中信信托还与信诚人寿联合推出国内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中信信托该项目负责人刘小军表示,作为家族信托基础上的延伸,保险金信托是高附加值的“事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单一信托产品,目的是实现委托人在保险理赔后对受益人如何获取财产管理意志的延续,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富增值。

  此外,上海信托也推出家族办公室业务。

  法律盲区

  许海波认为,设立家族信托还存在一定制度盲区。

  “按照《信托法》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缺失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也没有《信托业法》或《受托人法》出台作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托人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防范。”

  北京信托首席研究员刘向东指出,中国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遗产税迟迟没有出台。

  “土地只有70年使用权,法律始终没有明确规定附着于其上的商品房该何去何从,那么房产被置入家族信托并使后代受益的可能性也值得商榷。

  此外,国内理财机构的投资人才相对缺乏全球投资经验,对于高净值人士的跨境资产配置手段有限,这也会对财产保值增值带来挑战。”刘向东说。

  李银熙表示,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主要以股权为主,资金只占其资产中比较小的一部分。实际操作中,只有资金以及金融类资产不存在登记障碍,所以目前家族信托仅涉及这两方面资产。

  “与日本、韩国等国家信托财产登记适用于对抗第三方不同,中国信托财产登记则是家族信托成立的要件。然而,中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这将导致非资金财产很难纳入家族信托管理范畴,”某信托研究部人士说,“实际上,从某家信托公司与招商银行合作推出的家族信托业务也可以看出,其家族信托仅包括资金财产和股权财产,而尚没有纳入不动产,主要是受限于现有信托制度缺陷。”

  具体说,以现金财产设立资金信托,其财产交付和转移容易,设立过程相对简单。其核心在于两个文件的拟定,即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文件和信托资金存管的资金监管文件。

  许海波认为,从当前制度环境看,尤其在避税的可行性与正当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对不动产作财产权让渡与转移的安排不切合社会普遍诉求。

  上海信托蔡汝溶表示,财产登记制度、遗产税、交易税等方面的不完善或缺失,影响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此外,从破产隔离的角度来看,真正的家族信托是要将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变更的,而亚洲人对此都不太能接受,认为所有权发生变化是很大的问题,既想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又不想变更所有权,这就需要创设出新的有效的法律结构。

  近年一直有国家正酝酿出台遗产税的传言,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节税也是家族财富实际控制人考虑设立家族信托的重要原因之一。

  遗产税即指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前述信托研究部人士认为,中国还没有开展遗产税,这使得财富传承所面临的税负非常低,不像国外那样面临高达55%的边际税率,因而避税需求并不高,这也使得家族信托在国内的优势无法完全显现。

  许海波表示,撇开信托税法的空白问题,就家族信托和节税、避税关系而言,税收问题本身是比较敏感。“中国的私权保护并不理想,受国家意识形态和司法现状的影响,如避税不当,还有可能引起涉及刑事责任的争议。”许海波说。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前景模糊

  虽然制度盲区很多,但多家公司已经进入市场。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该业务的前景并不乐观。

  某信托公司内部研究报告指出,家族信托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之一,是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未来可以作为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同时,报告指出,现阶段信托公司缺乏高端客户资源及专业的财富管理能力等因素均将制约此项业务的开展,短期内家族信托在业内不具备大规模复制的条件。

  崔继培表示,从目前运作来看,中国设立的家族信托多为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以“银行主导型”为主,委托人身份复杂,并且多数人希望介入到家族信托的运营管理当中。

  某信托研究部人士则认为,中国所成立的家族信托还难以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家族信托,主要在于都是单一资金信托,所托资产范围有较大限制,对家族财富规划和有效传承的目的相对较少。

  前述信托研究部人士认为,目前,中国信托公司仍以融资类信托为主,主动资产管理能力不足,综合资产管理能力不高,而且部分富裕人群在海外存放了大量资产和财富,信托公司海外资产管理经验更是欠缺。这对于以多种资产管理为核心的家族信托来说,信托公司运营管理难度非常大。

  “家族信托在中国作为一个新事物,仍未有成熟的产品服务模式,而且家族信托多为定制化服务,没有完全可以复制的服务模式,这也涉及到家族信托产品的盈利模式,如何从家族信托服务中获得收益,在既服务好富裕人群的同时,也达到获得较高收益的目的,这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他说。

  “以公司股权而论,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进行企业传承与治理的安排,具有极大待开发空间。”许海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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