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加贸司解读33号公告

2014-06-13 15:42 1275

海关总署最近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4年第33号公告),并重点就《办法》中有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发布了公告。

  海关总署最近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4年第33号公告),并重点就《办法》中有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发布了公告。本刊特约海关总署加贸司对其进行了解读。

  主要的变化

  调整剩余料件结转风险担保金的管理。

  对剩余料件结转风险担保金征收和免除情况进一步明确。如考虑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增加了准予办理剩余料件结转的情形并明确管理措施,同时,为体现诚信便利和减轻加贸企业负担的管理原则,明确了免予缴纳风险担保金的情形。

  将加工贸易货物放弃管理调整为销毁处置管理。

  将加工贸易货物放弃管理调整为销毁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后,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海关根据相关单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规范统一《办法》中有关表述。

  《办法》对部分用语进行了规范统一。如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备案或者核销”修改为“手册设立或者核销手续”;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报请核销”修改报为“报核”。

  销毁处置管理规定

  针对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现就行政相对人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

  销毁处置单位资质: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销毁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焚烧、填埋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方式。

  销毁处置时限:企业需事前向海关申报,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销毁处置管理: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及销毁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销毁处置报核: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及报关单等单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文/ 海关总署加贸司 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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