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物资申报应注意三个区分
和其他贸易形式相比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物资出口具有数量巨大、种类繁杂、状态多样,以及项目结束后有部分物资需退运回国内的特点。货物的报验状态将决定其被归入的商品编码,并最终决定货物应适用的进出口税率、监管证件等一切贸易管制条件。
和其他贸易形式相比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物资出口具有数量巨大、种类繁杂、状态多样,以及项目结束后有部分物资需退运回国内的特点。这就造成其在进出口环节的申报较为复杂,即便是同一批物资进出口,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监管方式和多个不同商品编码。
如果出现申报错误,不仅会造成通关受阻影响工程进度,引起业主索培;还会造成承包企业无法享受到通关、退税等方面的优惠,减少项目收益;甚至会造成“骗取出口退税”、“逃避监管证件”等违法事实,而受到相应处罚。
所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物资进出口申报,应注意三个区分:
区分监管方式: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规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物资进出口包括三种监管方式。
“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
出口项目施工所需的安装设备、工程材料、施工机械时,需以此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
“其它”代码为9900
出口项目施工人员所需的自用生活物资时,需以此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
“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项目结束后需运回国内的物资,需以此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
区分报验状态:
报验状态,即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的实际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158号令)第五条规定,商品归类应根据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货物的报验状态将决定其被归入的商品编码,并最终决定货物应适用的进出口税率、监管证件等一切贸易管制条件。
外对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标的并不是在国内制造完成的,而是要将大量的物资运输至海外项目所在地后,进行必要的加工安装工作后才能完成。这就造成有很多从国内出口的物资向海关申报时,还属于原材料范畴,尚不具备零件特征和专用性。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根据出口物资的实际报验状态来确定归类。如果忽略报验状态,则可能导致归类错误并引起违法问题的发生。
例如:2013年国内某企业承包越南太平燃煤火电站项目,曾出口一批“蒸汽管路”申报商品编码8402900000。海关查验发现货物中除“蒸汽管路”外,还带有相当数量的岩棉卷和铝板。经了解,这批货物运输至项目现场后,岩棉卷和铝板需经过一定的加工而作为保温层安装在蒸汽管路的外部,成为管路的一部分。企业因此将上述全部货物按“蒸汽管路”向海关申报。
这种错误申报,即是因为忽略了实际报验状态而造成的。岩棉卷和铝板虽然最终会经加工,而安装在蒸汽管路外部成为管路的一部分。但其出口向海关申报时的状态还属于原材料,应归入各自相应的商品编码。
企业的错误申报造成了“违报商品编码骗取出口退税”事实,最终受到了相应处罚。
区分税目列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十六类注释二规定,凡在第八十四章、八十五章的税目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相应税目。
忽略税目列名商品,将其按工程项目主体设备零件归类的情况,容易出现在工程项目后期补件备件发运阶段。在此阶段项目主体设备已经在施工现场安装完毕,承包商需要发运大量的阀门、泵、电路开关、轴承等易损坏易消耗的物品,以供主体设备维修更换之用。承包企业往往将此类货物作为一项商品笼统的申报为“某某设备用零件”,并归入设备零件的商品编码。这种忽略税目列名的作法,会造成错误归类引起出口骗税逃证等问题发生。
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准确整理出发运货物的商品种类名称,而后将其归入到八十四章或八十五章具体列名的税目项下。
文/ 上海海关 王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