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5月30日新闻发布会解答有关众筹、互联网企业上市问题
2014-06-01 09:38883
2014年5月3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2014年1-4月上市公司的监管情况(见网站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2014年5月3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2014年1-4月上市公司的监管情况(见网站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证监会已预披露400多家企业,请问是否意味着很快要上发审会并发行上市?
答:这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规定,企业一经我会正式受理即要进行预披露。因此,预披露时间比过去提前了,目的是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申报时就认真负责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我会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按现行规定,安排上发审会前,预披露企业还要经过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等若干环节。因此,预披露企业不会马上安排上发审会审核。
今年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发审会、创业板发审会每周分别各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大致安排2家左右企业。截至5月29日,我会首发正式受理企业共666家,其中已预披露企业426家(包括已过会企业42家,中止审核企业8家),剩余240家企业尚未预披露(包括中止审核企业42家),这些企业如在今年6月底前未完成预披露,我会将终止其审核,不再排队。今后,我会新受理的企业一经受理即要进行预披露。所以,从7月1日开始,受理待审企业和预披露企业的数量将会一致起来。
问:近期,证监会在落实新国九条的会议部署上指出,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请问这一研究推进具体情况如何?为何选择以企业先进入新三板挂牌后转至交易所上市的路径?
答:为落实新国九条,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我会积极研究在创业板设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在设立单独层次时,需要制定合理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理顺“尚未盈利”与退市机制的关系。我会正在研究修改或制定相关规则。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考虑到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风险较大,拟要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之后再行申请到创业板单独层次发行上市。
问:今年以来,证监会加大了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的力度,公布了一批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的情况,请问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何?
答: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会改进了线索发现机制,加大了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的打击力度。5月9日(周五),我会发布了自2013年9月份以来,证监会对资产管理行业一批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进行查处的相关情况,并对其中3起案件进行了通报。我会将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案件信息。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今年以来已有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离职,这个数据已经超过往年,请问对此证监会如何评价?
答:近年来,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公告旗下基金的基金经理发生变更。针对媒体报道的现象,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基金投资运作正常进行,以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公募基金行业是人才密集型服务行业,人力资本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人才激励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6月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并取消了5%以下股东变更核准。2013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或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优化基金经理薪酬体系,建立长期激励灵活、约束有效的治理机制。评价机构要建立基金经理长期评价机制,摒弃短期排名。
近期,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已陆续推行员工持股方案,我会将继续支持并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建立长期有效的股权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维护管理团队的长期稳定,增强创新发展的能力和动力。
问:此前有消息称,证监会已对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展开多次调研。请问证监会对于股权众筹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最新进展如何?总体思路是如何考虑的?
答:股权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兴网络融资方式,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补充,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有现实意义。近期,我会对股权众筹行业进行了深入调研。目前,我会正在充分借鉴境外监管经验并结合调研情况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众筹融资的监管规则。
关于股权众筹业务的监管思路,我会将根据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阶段和业务特点,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为前提,坚持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股权众筹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充分体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目前部分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或存在虚假推介、关联方融资、监管套利、违规私售、信用风险频发、备案缺失乃至利益输送等多种问题,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自中编办确立由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以来,我会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以行业自律为主、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的私募基金监管职责体系,一方面制定并不断完善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规则,建立完善监管框架;一方面委托基金业协会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并推动登记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具有不同于公募基金的行业市场化程度高、业态多样化等特点,我会以“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坚守私募的基本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为底线,给行业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在宏观上强化行业风险监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微观上以问题与风险为导向,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反行业底线、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媒体对私募基金行业继续进行舆论监督,我会将根据具体线索进行核查。若媒体报道的部分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能存在的行为经查证确属违法违规,我会将依法查处,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ETF期权要先于个股期权推出,请问是否有了明确时间点,最新进展如何?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的要求,我会正在研究论证特定股票ETF品种开展期权交易试点的方案,并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个股期权交易要待股票ETF期权试点后总结经验再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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