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下承兑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承兑汇票不得背书转让。2、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承兑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