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齐七龙珠,FT账户故事刚开始

扬尘尘 |2014-05-30 13:59802

日前,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文 / 直通车观察员 扬尘尘

  日前,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此前,除了去年12月央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俗称“央行30条”)之外,央行上海总部先后发布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外汇管理等5项实施细则。那句话是这样说的,“集齐七龙珠就可以召唤神龙了”对吗?

  不,不,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张新的原话其实是这样的:此次两个细则的出台,标志着央行支持自贸区的政策细则已经出齐。

  当然,相对于前面的5颗龙珠,呃~我是说细则,这次出台的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双子细则”,则是更受关注的压轴戏。因为,这两个细则,与自贸区金融创新的核心关键——自由贸易账户的开立息息相关,分账核算体系是自由贸易账户推行的载体和工具。

  观察员从央行上海总部了解到,自两个细则发文之日起,上海市金融机构就可按两细则要求,启动自贸区分账核算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当然,也要按照审慎合格标准开展自评估和专业评估。

  注意,这里说的是“上海市金融机构”,不止是自贸区内的金融机构哦。而且,也不仅仅是限于银行业的金融机构。经央行、银监、证监、保监批准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算哦。张新辅导时说,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机构不限于自贸区内,这体现了自贸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的总体政策思路;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保险等非银行机构可参照细则办理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从而为自贸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政策空间。这就是分账核算业务双子细则的重大意义所在了,即为未来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等后续改革提供了操作载体和空间。“今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均可利用这个载体和工具,对相应的改革予以推动和开展,不需要央行再出台相应的账户细则了。”

  但是,别以为央妈从此就从自贸区抽身了!

  必须搞明白一件事:央行现在是通过细则授权金融机构可以建设分账核算单元,但是,金融机构你建好各自的分账核算单元之后,经专业评估合格后,还要向央行上海总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通过后,方能系统接入。(这里插一句,未来分账核算业务所涉及的数据统计,还要由央行另行制定操作规程。)而在系统经测试验收合格后,有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机构才可为客户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

  所以,现在才是故事的开始,而非结尾。

  即便是通过验收合格,可以为客户提供FT账户金融服务,特别是FT账户资金兑换服务,也并非是一下子全面放开。而是分段实行:对已实现可兑换(包括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的业务,FT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而对“央行30条”第三部分中提到的投融资汇兑便利创新业务,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如保监、证监等,则需要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里面涉及到其他部门,不是央行说了算的,央妈表示将支持各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充分利用FT账户予以推进,但是不再需要央行另行出台相应的账户细则了)

  接下来,把几个关于FT账户的高频问题再跟大家总结一下。

  >>究竟谁可以申请开设FT账户?

  首先要明确一条,提供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限于自贸区内(当然首先你得建设、通过验收、申请通过系统接入),但是可以开设FT账户、享受分账核算业务服务的主体,则是有限制的,限于区内主体,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区内主体包括了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其中,区内机构是指在自贸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以及境外机构驻自贸区内的机构。区内个人是指在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到底有多少种FT账户?

  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是一种笼统称法,它有多种类别:

  (一)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区内机构和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E”。

  (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境外机构,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N”。

  (三)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外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U”。

  (四)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I”。

  (五)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F”。

  >>FT账户的“玩法”是怎样的?

  这里先说一部分,今后再继续追踪。

  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各类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收付款指令要素应满足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按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要求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审核。

  金融机构在为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境内付款业务时,要在汇款附言中分别注明“区内机构FT账户划出”、“境外机构FT账户划出”、“区内个人FT账户划出”和“区内境外个人FT账户划出”,收款的金融机构对业务进行审核后办理入账手续。

  有一条需要注意:自由贸易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还有后台很多企业关心的,FT账户与自己在境内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怎么个“有限渗透”法?对企业来说有啥便利?

  据了解,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以有四种渠道进行人民币资金划转:

  1、经常项下业务。

  2、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的同名账户。

  3、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

  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规定的其他跨境交易。

  注意:你信或者不信,央妈还在那里——央行上海总部可对上述资金划转业务进行抽查,并可根据需要对上述资金划转的条件进行调整。

转自:自贸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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