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如何发现企业账外账

2014-05-23 10:34867

“账外账”逃避缴纳税款不仅仅存在于手工做账中,而且以跨越到了使用高科技手段做“账外账”逃避缴纳税款,比如利用计算机逃避缴纳税款等。在税务稽查的眼里,纳税人设“账外账”的目的主要是逃避纳税义务、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首先,了解什么是“账外账”?“账外账”就是部分纳税人为偷逃国家税款,私自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通过做假账的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一)“账外账”的特点

  1、隐蔽性强,税务等监督管理机关不易查证。

  采取“账外账”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都有一个共同点,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和日常纳税申报的“账”,即对外核算账放在明处,随时都可以拿出来对付,对内核算“账”却存放隐蔽,有的放在单位领导人或者财务人员的家中,有的放在财务室的不同资料柜中,使得税务等监督管理机关不易查证。

  2、知情范围小。

  采用“账外账”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为了缩小知情范围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领导亲信的主管财务人员知晓内幕,缩小了“泄密”的口子。

  3、采用“账外账”的代价与“收益”对等。

  采取“账外账”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对主管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高,一是要有强有力的制假能力,二是要有“保密”观念,嘴要严,因而他们大都使用自己亲信的亲朋好友来胜任,支付的报酬较为可观。只有花高代价用人,才能使“假品”不易暴露,取得最佳造假效果。

  4、“人机”通用。

  “账外账”逃避缴纳税款不仅仅存在于手工做账中,而且以跨越到了使用高科技手段做“账外账”逃避缴纳税款,比如利用计算机逃避缴纳税款等。

  (二)采用“账外账”进行逃避缴纳税款主要的几种手段

  1、“一真一假法”。

  企业采用“一真一假两套账”逃避缴纳税款,在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时,对内核算账是按企业整个真实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对外核算采取虚假的经营收支进行核算,从表面上看,假账真算,天衣无缝,但其原始凭证往往只有被税务机关监控的正规发票和企业自制的虚假内容的费用报销单,内外两套账需共同依附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对内采取复印或者经领导签字的说明件。

  2、“半真半假法”。

  企业采用“半真半假两套账”逃避缴纳税款,其方法是,两套账都核算企业的经营情况,但都是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一部分,对企业有利的,在对内核算账中反映,具体手段主要是采取抽单做账或者部分现金收入分离。

  3、“人机分算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企业采取“人机分算法”逃避缴纳税款,其手段是,除建立一套计算机账外,另建一套人工操作账,两套账在不同的企业中因管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企业的计算机账属真实经营情况,有的企业的人工账属真实账,其核算形式不外乎以上两种形式,即“一真一假”或“半真半假”。

  4、“机内分流法”。

  有的企业完全取消了手工做账,全面推行计算机核算,为了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目的,企业往往在机内设立两套应用程序,将收入部分,特别是大量现金交易而不易被税务机关监管的收入,直接从机内分流,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目的。

  (三)发现“账外账”的几种途径

  众所周知,账外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收入不入账,另一种是虚增成本费用套取资金。正如所有资金都具有来源和去向两个方面一样,账外资金也有其来源和去向。也就是说“账外账”的私设手段不论多么隐蔽,必然是“来有踪去有影”,账外资金的支出、不外乎用途主要有三种:一是为了逃避监督,把一些不正当的、不予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在“小金库”报销;二是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各种有限额的费用、支出;三是用来搞账外经营、体外循环。

  (四)如何查处“账外账”、“两套账”?

  在税务稽查的眼里,纳税人设“账外账”的目的主要是逃避纳税义务、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1、稽查人员要熟悉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A、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B、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

  C、以前年度被查情况;

  D、生产工艺流程;

  E、财会核算程序、财务核算的各种资料以及财务情况;

  F、有关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具体分工等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G、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相关情况。

  2、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看“账外账”存在的可能性。

  内部控制是指被查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运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要素组成。

  A、在控制环境中,管理当局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是否存在内部审计、外部影响等,都对是否设“账外账”、或者设“账外账”的比率、大小有重大影响。

  B、会计系统应为每笔交易提供一个完整的“交易轨迹”。所谓“交易轨迹”是通过编码、交易索引和联结账户余额与原始交易数据的书面资料所提供的一连串的迹象。其中对发运单、销货发票是否均预先编号并登记入账的测试以及销售截止测试,也是我们经常要运用的方法。

  C、了解控制程序中的职责划分、凭证与记录控制、独立稽核等对查出“账外账”大有帮助。

  所以,如果被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很完善、并且得到了有效的执行,那“账外账”存在的可能性就相对小一些;如果被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密、甚至紊乱、或者内部控制制度良好但没有得到了有效的执行,那“账外账”存在的可能性就相对比较高。

  3、进行分析性复核,对被查“账外账”存在的可能性进行进一步判断。

  关注并利用分析性复核的结果,可以帮助找准突破口,使得在进行实质性测试(实施检查)时,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A、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某些单位历年有些相对稳定的收入,突然在财务账上消失了;还有的单位某些收入年年有增加,而骤然减少了,如果将这些问题查个水落石出,这些收入则往往进入了“账外账”。因此,在检查“账外账”时,首先要搞清楚该单位的业务收入情况,包括正常业务收入和非正常业务收入;再看该单位财务账上是否有这些收入,账上收入是否与实际收入相符。

  B、比较本期各月各种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查单位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C、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以及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同类产品毛利率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D、分析不合理支出。在查账工作中,若发现来历不明的支出时,要追根求源,如账面上记载供销人员多次到某地出差,但没有与该地发生业务往来,我们稽查人员就要考虑是否存在“账外账”了。

  E、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分析成本费用中运费、劳务费的含量是否正常,如偏高则应进一步核实。因为,纳税人会考虑用最小的支出使其非法或者超限额支出合法化,如:非法取得地税开具的运费发票、劳务发票虚列成本套取资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F、比较前后各期及本年度内各个月份生产成本总额及其单位成本、制造费用总额及其构成,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产供销(或:进销存)分析。

  特别是:

  a、根据产品的配方(产品配料单)所列生产某种产品耗用各种材料的比例,用企业一种(或几种)材料的实际耗用量计算出应生产的产量;

  b、根据单位产品包装物的耗用量,用实际包装物的耗用量计算出应生产的产量;

  c、根据单位产品燃料或动力的耗用量,用燃料或动力的实际耗用量计算出实际生产量;

  d、根据产品的出品率计算出产品的生产量用计算出的产量与账载产量相比较;

  e、对特殊行业根据投料的标准,通过生产产品的图纸计算出边角余料的体积,然后根据所用材料的比重即可计算出边角余料的重量,与账面记载边角余料的重量相比较;

  f、对一些特殊产品生产企业,可从考核成品率或合格率着手,查询副品、残次品、下脚料的数量,然后与入账的数量相比。如:在查一个印刷器材企业时,该企业的原材料主要是铝,产成品为PS版——彩印企业需要的感光版。对于该企业,我们就根据以上思路找出以下两个关键计算式:产成品(面积)数量=原材料铝的投入量÷铝的比重÷产成品的厚度×(1-损耗率)边角余料的重量=原材料铝的投入量×损耗率

  G、比较前后各期及本年度内各个月份工资费用的发生额。

  特别是:

  a、对计件工资环节的分析,根据单位产品工资的耗用量,用实际发放的工资量计算出生产量;

  b、对销售大包干方案中规定的销售量和工资的比例,用实际发放的工资量计算出产品销售量;

  c、管理人员的月工资数额、年度工资总额、年终分红、股利分配等进行分析,有的企业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账面上记载的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股利分红很少,但其个人消费支出与其账载收入明显不符,是否有“账外账”就不言自明了。

  H、比较前后各期及本年度各个月份内的营业费用的发生额,特别是企业产品销售费用中的"运杂费",因其与销售收入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成正比关系。假如运杂费发生额大量发生,而销售收入却变化不大,也应该考虑问题的严重性。如果对上述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后,发现异常情况,且管理当局不能合理解释,则说明“账外账”存在的可能性较高,可采取突击检查的办法查出“账外账”。

  4、进行实质性测试,及时获取固定证据(其获取证据的具体方法有:询问、检查、监盘、观察、函证、重新计算)。

  A、走群众路线寻找突破口。

  即按群众反映的线索,询问有关人员后进行追查的方法。因为“账外账”被少数人所支配,分配不公、使用不当,群众看在眼里,很有意见。因此,查“账外账”要重视群众检举揭发工作,一是要对群众反映私设小金库问题进行认真的查处。二是检查某些单位私设“账外账”问题时,要广泛发动群众,找知情人个别了解情况,让群众提供线索和情况,寻找突破口。

  B、实施税务检查。

  重点检查该单位供应、生产、销售及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的保险柜、文件柜及办公桌,检查是否有“账外账”及相应的存款单、存款存折及现金,充分地取得有关供应、生产、销售及财务和统计资料,如:有关材料、产成品,入库、出库的单据,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材料保管账、产成品保管账,材料账、产成品账、供销合同,产品的配方(配料单),出门证、微机中的有关资料等等。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或者相类似的会议)记录,公司的经营形势、经营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等都与其记录有关,将其与账载记录核对、检查化验、检验部门的化验单、检验单记录,如在检查水泥生产行业时,就发现其化验单与实际销售数量相差较大,从而查出“账外账”。其实,不单是水泥生产行业,其他很多生产行业,都设置了化验、检验部门,而且其数据较为全面、准确。

  C、对存货的监盘。

  特别是进行分析性复核后,对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中数量、金额有疑问的品种进行核实数量。将仓库产品的实际数量与“产成品”明细账结存数量相核对,审查是否有销售产品不入“产品销售收入”账以及用白条抵库存等问题。

  D、观察,即实地察看被查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a、在对存货的监盘时,检查人员可到企业的生产车间观察、了解(询问)其生产过程、材料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以及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边角余料、副产品、废品等,是如何核算处理的,有无销售边角余料、副产品、废品不作销售处理,而将其收入留作“小金库”另作他用;

  b、观察、了解(询问)其机器机械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因为固定资产原值反映生产和加工能力,有的企业为了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真是处心积虑,从固定资产、原材料的购进到销售收款均不入账,整个大循环都游离于账外,那就需要我们稽查人员实地观察;

  c、生产人员的数量及组成情况;

  d、经营场所的大小;等等。

  E、盘点货币资金。

  a、如果盘点结果是库存现金比现金账户余额多,由此便可查出“账外账”;

  b、到人民银行或各专业银行取得企业设立银行账户的证据,然后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对企业入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也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并仔细核对资金去向;

  c、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可以通过对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了解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案件查清。

  F、盘查票证(特别是应该连续编号的票据、凭证),通过检查收支凭证是否齐全,所填写的收入是否足额入账的方法。

  在检查时,对该单位所有外购的、自制的或领用的发票、收款收据进行清点,并与已使用的发票、收据(包括作废收据)和结存未用的发票、收据核对、检查其号码能否衔接、检查票证是否齐全、填写收据的收入是否全部进行会计核算。如发现票据不全或有收入不入账,要进行追查,这样也可以查出“账外账”。

  例如:

  a、到产成品仓库检查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据与“产成品”账户贷方核对,看是否有将产成品发出而未作销售处理隐瞒收入的情况;

  b、“产成品”明细账与仓库产品保管明细账户相核对,看是否有由仓库直接销售产品,隐瞒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

  G、外调或发出协查函,调查进、销情况。

  有的企业确实有“账外账”,但隐匿得很好,甚至在很短的期间内就予以销毁,我们稽查人员“明知有逃避缴纳税款,就是无把柄”,那就需要我们采取迂回的战略战术。

  a、检查某一单位收入或支出时,与相关的付款或收款单位进行核对。如检查人员可到进货或销售的对方核实了解有关购销过程中的回扣、奖励、返利情况,检查是否有不入账情况;

  b、到供货方及有关部门核实或认定是否有用假发票或虚开代开的发票套取现金问题;

  c、检查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合同及生产记录,查看委托加工合同是否已执行完毕,应收加工费是否进收入,如未进收入,可到委托方了解是否已付款,如已付款,通过追查加工费的去向即可查出。如:某商贸企业税负较低,通过以上分析性复核,发现其原因为主要专营产品毛利率低、增值小,并且其“应付账款”明细账中上述专营产品供货单位的应付账款余额基本上是有增无减。我们外调供货单位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时,“应收账款”余额与我们的被查单位“应付账款”余额不相符,将两者比对后,发现返利的事实。

  5、现场检查时应注重几个意识:

  当采取突击方式进入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和财务部门后,要求每一位调查人员具有注重细节的意识、运用谋略的意识、讲究技巧的意识、注重证据的意识。

  A、注重细节的意识。

  在查办案件时要善于捕捉利用现场上细微的现象,运用日常生活、社会活动中的知识分析这些现象,发现纳税人的行为上违反日常规律和逻辑的地方,当场指出纳税人错误,给纳税人的心理造成压力,为案件突破打好基础。如:在办理的一起逃避缴纳税款案,起初调查人员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和财务部门没有发现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证据,但是纳税人的财务人员的一些行为,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调查人员注意到纳税人的财务主管几次出入房间的时间较长,回到调查人员面前时,呼吸急促,调查人员想纳税人的办公地点在写字楼的15层,上下楼坐电梯,不可能出现呼吸急促的特征。调查人员断定财务主管在搬运隐匿某些资料,根据这一线索,调查人员在写字楼的14层楼梯间寻找到了被财务主管搬运至此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证据。

  B、运用谋略的意识。

  在稽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在现场检查时,企业会以种种脱辞拒绝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资料的情形。如:以出纳、库管等重要人员出去办事,不能打开资料柜、文件柜,让调查人员改天来取等理由,隐藏其逃避缴纳税款的证据。此时就需要调查人员首先调整自己的工作情绪,善于把握现场主动,及时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并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调查人员的应变能力控制主动权,掌握纳税人的心理,迫使当事人提供纳税资料。也可采用一些社会活动中合理的办法,取得证据资料。

  C、讲究技巧的意识。

  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工作技巧,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一样,工作技巧也不相同,只有在日常工作多积累、多体会,才能在办理案件时运用自如。如:在遇到不配合工作的当事人时,调查人员应注意理清思路,将办案的过程仔细回顾一下,对每个细节进行回顾,找出漏洞。回过头来可能就看见出路了。

  D、注重证据的意识。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查办案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事实,如何将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是查办案件的关键,也是对取证提出的要求。因此,在查办案件中,应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合法取证。所取得的证据应能充分证明调查的有关问题,相互印证,相互衔接。时刻想着自己查办的案件是否经得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否依据准确、证据充分。针对不同的案件,如何取证肯定不同,每案的具体情况不同,应开阔办案视野和思路,在如何取证方面下功夫,并根据自己查办案件的具体变化,不断转换思路,准确抓住时机,取得有利证据。同时在查办案件时既要重视对客观证据得收集,也要重视对主观证据的收集。另应在询问技巧方面多下工夫,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是很重要的,通过询问能获得线索,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与获得的直接证据相互映证固定证据。调查人员在询问前一定要明确自己询问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根据案情的发展确定被询问人的范围,在做正式询问之前可以通过同被询问人闲聊的方式,了解被询问人的心理状态,寻找被询问人生活中的闪光点,建立与被询问人的沟通桥梁,以达到调查人员的询问目的。在询问中针对被询问人的说谎应耐心地听,反复地问,往往可以通过被询问人前后矛盾的回答来发现问题,寻找线索,使案情取得突破。在案件检查中,每位调查人员应高度负责,善于在每一环节抓住战机,做到迅速及时,以快制胜。不给其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

  (五)“慎”是把查处“账外账”办成铁案的基础。

  办铁案,必须慎之又慎,查处账外经营,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更要突出一个“慎”字。在查处账外经营的案件时,必须锤打稽查“精品”,让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具体要把握三个环节的“慎”。1、执法程序环节“慎”。

  在认真分析查处账外经营的执法难点基础上,按照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工作的及时性、文书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操作程序规定。

  2、采集证据环节“慎”。

  对案件取证环节,要层层把关,确保每个环节相衔接,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尚无一套完整的规定和办法,对此,在查处账外经营中,特别注重直接证据材料的收集。如:将收据、出库和发货凭证、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记的流水账第一手资料列为取证的第一目标,有时甚至是一张便笺,稽查人员都视如珍宝。对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对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做(询问笔录)。要求稽查人员根据稽查工作进展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尽可能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现代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并尽一切可能进行内查外调,特别对那些拒不配合稽查的企业,内查外调显得尤为重要。

  3、组织实施环节“慎”。

  在组织方面,必须坚持“四个到位”。即:大要案局长到位,调账科长到位,案件汇报制度到位,查处结果执行到位。

  每当发现大要案线索时,根据涉税案件的案情大小和查处的难易程度,统一调整稽查力量,确保案件查处力量;在大要案的查处过程中,必要时提请市局有关职能处室提前介入,对执法程序、取证要求进行指导和把关。在案件分配环节,实施了案件回避制度和调案制度。规定稽查人员在发现被查企业的领导或财务人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申请回避。同时,制定对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分析制度和案件点评制度,对案件查处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引入查案竞争机制,对稽查时间较长、疑点较多、查而末决的“拖案”,则及时进行调案,指定新的稽查专案组接管,原稽查小组向接管稽查小组移交出所有涉案资料,从而推动案件的查处。

  (六)几点思考与建议:

  1、当前值得关注的四种体外循环新动向:

  A、改制及个私经济企业是体外循环顽症的“重症群”。

  相对来说,这部分企业税收与自身直接经济利益的关系更加紧密,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较为薄弱,受利益的驱动,从主观上逃避缴纳税款的欲望更加强烈,做假账、账外经营、隐瞒经营收入、虚假申报等体外循环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法更具有多样性、狡猾性和隐蔽性。更值得重视的是,一部分企业向家族化方向发展,经济利益与个人和家族的利益更加紧密,在对其进行账外经营涉税违法问题查处时,往往形成攻守同盟抗拒检查的局面,使案件查处的难度加大。

  B、部分被查企业具有难以“治愈”的顽劣性。

  大部分被查纳税人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但也有部分纳税人则“吃一堑,长一智”,继续以更加隐蔽的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逃避缴纳税款。目前已经发现部分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企业,将原始资料按周或按月进行转移,甚至进行销毁的个案。

  C、现金交易成为账外经营的最大“黑洞”。

  大部分体外循环企业。其表面都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的掩入耳目的外衣;而在其迷人的外衣下,却都普遍在采用现金交易、多头银行开户等体外循环的手法,而现金交易则是最大的“黑洞”,也是导致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取得充分证据和认定不足的难处所在。查处中发现,有的企业将自制凭证不编号,或设定各种特殊记号和代号,隐藏账外账事实,特别是一些企业利用信用卡结算或现金交易,致使稽查人员往往无法进行资金跟踪,大量账外经营无法取证,这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偷逃税的又一个“黑洞”。

  D、部分企业表现了较强的反查抗查性。

  查账外账较之日常税务检查难度大,困难之一,在于部分企业往往以账簿意外损毁、丢失不全,或会计流动变换频繁,以前资料保管交接不善,致使账册资料残缺等为借口,藏匿有关证据资料。而税务机关只能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末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账外经营企业利用目前税法对此轻罚的“空子”,以反查和抗查账外账证据的收集。

  2、对治理账外经营顽症的五点建议

  有的企业备有几本账,自己掌握的是不公示于人的真账,给上级和税务部门看的,往往是精加工的一本“应付账”。

  A、治理账外经营顽症要下综合整治的重药。

  建议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对账外经营这一较为普遍的涉税违法活动的税收专项检查,进行集中性的专项整治,制定出台严格的惩处规定与办法,加大对账外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造成“做假账”人人喊打的声势,形成对账外经营的强大的税务稽查威慑力,让账外经营者无处躲藏。

  B、尽快制定有关现金管理法规,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目前,金融监管制度滞后,现金交易失控,个人银行信用卡在企业经营中使用的管理办法缺失,是造成账外经营的直接原因之一,需要相关部门加以认真的研究。建议加快银税共享的资金信息平台建设,使企业资金的进出流向,有严格的监控机制和办法。

  C、必须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及记账公司的管理和中介职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业管理的作用有逐步缩小的趋向,对下管企业的管理弱化,是造成部分企业敢于不遵守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利用体外循环手法进行逃避缴纳税款的一个外因。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下属企业经营和财务监管的职能性制度.规定对被查处有下属企业以账外经营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或不能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案件查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一定的连带责任。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制定相关的约束制度和规定。同时,应进一步规范各种财务公司、代理记账公司、事务所的中介行为。从税务稽查实践看,上述代理机构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起到应有的财务监督管理作用,有的甚至参与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帮助涉案企业隐瞒逃避缴纳税款。对此类中介公司,必须同样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约束办法,进行规范性整治。

  D、应研究和赋予税务稽查部门以更多的法律手段和依据查处账外经营。

  目前,在查处账外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软磨”、“硬抗”拒不配合时,往往缺少诸如搜查、留置等刚性的手段,有时,只能眼睁睁看着上锁的橱柜无法取证;对企业拒不提供完整账册资料的,无操作性强的具体核定依据和办法,致使对该类企业无法进行直接有力的查处和严惩。建议相关部门应研究和明确有关法规和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搜查等采集证据的手段,及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核定账外账的依据和办法。

  E、是应建立和实行规范性和定期性的行业分析制度,并重视分析结果的应用。

  建议税务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等动态性要素,进行专门的定期研究、分析和测算,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纳税评估、选案和检查部门作为参考,同时,为稽查部门对账外经营的查补核定提供依据;也可由税务机关采取公示方式,适时将行业平均税负率向纳税人和媒体进行必要的公示,形成一个外部监督和纳税人自查自纠的制约机制。

  总之,由于“账外账”是多种多样的,要查出企业的账外账是十分困难的,检查人员必须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查好账外账,关键是要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善于从各个方面研究、剖析企业的逃避缴纳税款手法,对“账外账”进行检查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并且,要先了解、分析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后,才具体实施检查,同时又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在面对纳税人的不合作甚至阻挠、刁难、说情等等时要学会正确处理、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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