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废止12项跨境担保法规
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强调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晨哨网编辑 陈晓奕 综合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19日宣布,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外汇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外汇局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
《规定》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和取消担保履约核准;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规定》关于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
一是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
二是全面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
三是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强调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五是清理整合法规,提高透明度。《规定》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附: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
19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答: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问: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
答: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问:此次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答:《规定》的发布实施,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表现为: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