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支行程序大大简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及分行以下高管的准入方式将大大简化。《通知》规定,区内分行级以下的银行金融机构高管的准入流程,相关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备。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5月14日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及分行以下高管的准入方式将大大简化。
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立新在上午召开的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做事先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业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同时,《通知》规定,区内分行级以下的银行金融机构高管的准入流程,相关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备。
根据今天发布的《关于简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明确,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包括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
《细则》并明确,在区内支行及以下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以及虽未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免于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实行事后报告制。
马立新同时表示,针对试验区业务,《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做好事先和持续的风险评估,确保相关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性。有关风险评估报告应予正式开放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每年三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将在机构自我风险评估基础上,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监管措施。
发稿:李铮/古美仪 审校:丁亮/孔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