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可设资金中心

2014-05-14 10:25 294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开立外汇账户,集中运营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打破经常项、资本项的管理壁垒,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浙江“走出去”企业设立资金中心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跨国公司应当合规经营业务、合规运营资金,才能切实享受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政策红利。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开立外汇账户,集中运营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打破经常项、资本项的管理壁垒,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浙江“走出去”企业设立资金中心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企业可通过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优化融资渠道和方式,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目前浙江有一些企业参与了海外并购,或者是有对外投资项目。这些企业其实都是新政策的受益群体,可以更方便地“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长期以来,“走出去”的企业无法实现全球资金统一运作,影响资金运营效率。现在,新政策允许跨国公司开立外汇账户,集中运营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为企业降低了汇率风险,方便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资金调度,也为企业监控海外资金提供了便利。根据新规定,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于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可办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在内的经常项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于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跨国公司都可开立上述账户,开立上述账户要满足包括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近3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等6项要求。主办企业开立上述账户可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并持规定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主办企业在向外汇局进行备案前,应当首先与拟开户银行深入沟通,达成共识,否则可能导致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无法顺利备案。

  主办企业开立上述账户后,若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因此,跨国公司应当合规经营业务、合规运营资金,才能切实享受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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