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结算项下存在的套利行为
该产品在满足境内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的同时,利用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之间的差异获取套利收益。在当前国内信贷紧缩的背景下,企业通过此类人民币外债获取境外融资,用于缓解资金紧缺的可能性更大。
转口贸易项下。企业利用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先收人民币,后付外币,逃避转口贸易收入进入待核查账户监管的规定,并套取汇兑收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文)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银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并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这一规定限制了大多数企业采取的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方式,不少企业通过转口贸易先收人民币、后付外币的方法来规避转口贸易新政。2011年4月以来,企业转口贸易人民币收入大幅增长。可见,企业通过转口贸易先收人民币后付外汇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规避政策限制从而获取人民币升值收益,实现套利则是间接产生的结果。此外,有的企业也通过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获得境外低成本融资,缓解目前境内融资困难和资金紧张问题。
对外支付货款。企业以对外支付货款的名义对外支付人民币,然后在境外离岸市场购买更低廉的美元,获取汇差。当前境内外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存在不小的差距,一般在100个基点以上。如2011年10月12日,汇丰银行香港市场要价为6.3387人民币/美元,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要价为6.3629人民币/美元,两者相差0.38%。据外汇局统计,2010年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我国企业以人民币对外支付货款的70%以上流向了香港,侧面验证了这种套利方式可能被为数不少的企业运用。
关联企业贸易信贷。境内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贸易信贷方式,向境外预付人民币后,境外企业使用外币退回,套取汇兑收益。从监管情况来看,这类套利行为多为个案,不是普遍现象。
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转汇款业务。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相关产品,将人民币支付到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由境外分行在国外购汇支付给国外出口商。银行通过主动提供此类产品,帮助企业利用境内外汇价差异,套取汇兑收益。《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目前此类产品已经叫停。
中间商人民币转汇款业务。境内企业通过贸易合同将人民币汇往境外中间商或关联公司,由境外中间商或关联公司在境外购汇付给贸易最终收款人。企业办理此类产品,也是为了利用境内外汇差获利。目前,人民银行已禁止此类业务(银发[2011]145号),但无法鉴别企业是否使用该方法进行转汇,因为银行在审核跨境人民币进口业务时,无法审核交易真实性,企业可用转口贸易方式或与境外关联公司运作,办理类似转汇的交易。
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转收款业务。中国银行于2011年7月向企业推出"人民币转收款业务",该业务糅合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和海外结汇业务,是指境内中国银行应境内企业申请,将其对外收款由中行海外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和费用兑换成人民币后支付给境内企业。在人民币离岸结汇价格优于在岸结汇价格的特定市场条件下,境内企业可利用"人民币转收款业务"产品套利,但据中国银行反映,目前该类产品使用较少,但不排除在未来离岸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情况下迅速发展的可能性。
利用延期付款套利。具体产品如中行的"协议付款"。操作方式为:境内企业出口收取人民币货款并存一年期定期存款,再与境内及境外行协定,由企业在境内行的人民币存款作质押,境外行向境外出口方支付外币货款,一年后企业人民币定期存款到期购买等值外汇用于支付境外行贷款。境内企业通过境内人民币存款与境外外汇贷款利率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套利。
产品有中国银行的"汇利通"。操作方式为:境内出口企业通过境内行及其境外代理行协定,由境内行在境外的代理行将境外进口商支付的外汇货款结成人民币汇入境内。
贸易融资中的套利行为
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扩大,各银行相继推出了相关的金融配套产品,品种覆盖表内外。主要有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出口代付、进口保付以及名称各异的组合型产品,一些人民币全额质押的产品设计存在明显套利性质。
人民币全额质押的人民币海外代付类组合产品。境内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结算时,利用境外机构及代理行的人民币资金,在客户全额人民币质押的条件下,提供的短期融资服务,分为进口代付和出口代付两类。此类产品将境内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转变为境外关联银行提供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从而变成境内企业对境外银行的人民币负债。在当前境内外利差明显、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未纳入外债管理的情况下,此类产品具有明显的利率套利和政策规避特征,企业获得利差收益,规避了外债管理规定,而银行也获得了中间业务收益,突破了短债指标规模控制。
其一,人民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进口代付类产品。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存入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保证金,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发送人民币代付指令,境外银行收到指令后即向国外客户支付货款(人民币或转化为等值外币),到期时境内银行发放人民币保证金偿还境外银行的代付资金,或由企业用自有人民币资金偿还。该产品在满足境内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的同时,利用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之间的差异获取套利收益。
其二,人民币订单融资等出口代付类产品。订单融资等出口代付类产品,主要是在境内企业货物出口后将全套出口单据交给境内银行,在企业提供全额人民币质押的条件下,境内银行的海外分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融资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将人民币净额预先付给境内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该类产品同样是利用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之间的差异获取套利收益。
人民币全额质押的人民币进口保付。银行对进口代收(D/A)项下远期商业汇票在进口商全额质押的基础上,以保证人身份对汇票全部或部分金额加具保证,保证到期在付款人拒付或迟付情况下,银行将保证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按时支付给收款人,同时境外银行收到保付电函后向境外出口商发放外币融资款。到期后境内进口商支付人民币货款,境外出口商收到款项后兑换为外币归还融资款。人民币进口保付的融资成本较低,企业能获得套利收益。
人民币远期信用证。远期人民币信用证具有的融资功能,客观上为部分不守规企业套取本外币利差收益提供了方便。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时,进口企业以人民币全额保证金质押,银行为企业开具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产品到期后,发放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支付境外货款。企业可以在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同时,通过远期信用证延迟支付,获取了境内利息收益。与美元信用证相比,人民币信用证不仅节省了企业购汇成本,而且90天以上人民币信用证不受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规模限制,因此,人民币信用证备受银行、企业青睐。
组合类融资产品。组合产品中的套利现象大部分以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民币跨境贸易为基础。一般模式为: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签订贸易合同,以人民币方式结算。境内公司大多以人民币存款质押等形式向境内银行申请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或保付、托收等银行信用担保;境外公司在向境内出口后,利用应收境内人民币债权,特别是由银行担保的债权,向境外银行申请低息外币贷款,到期按约定汇率(多为NDF汇价)等方式卖出人民币归还外币贷款,在境外实现利差和汇差双重套利。代表产品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支付宝"、中国银行的"粤港信用证融通"等。
离岸融资中的套利行为
海外直贷。部分银行利用海外分行的人民币资金优势,推出了海外直贷产品,企业从境外银行直接借入人民币贷款,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其操作程序是:境内银行分支行向其省级以上分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总行在其全球海外分行中询价,海外分行与境内企业直接签署贷款协议后将人民币外债贷给境内企业,提款后境内银行扣减境内企业的授信额度。但在当前境内信贷紧缩和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利用该产品解决资金紧张的可能性更大,获得境内外利差收益并非最主要原因。
人民币保证金海外直贷。在海外直贷业务的基础上,中国银行推出的一种人民币保证金质押下的海外直贷套利产品。操作手法是:企业预先在境内中行存入一笔人民币保证金,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融资安排协议,境内中行发合同给中行海外分支机构,同时企业向外汇局提出借用人民币外债的登记申请,待外汇局核准后,境内中行为企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并通知海外行放款,海外行款项入账后,企业办理外债提款登记。企业在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境外低利率融资,具有明显套利色彩。
企业间人民币外债。外资企业在无融资需求的背景下,从境外关联公司、其他外国企业借入人民币资金,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来看,2011年以来,我国开始出现以人民币形式借入企业间人民币外债,2011年1?8月,全国关联公司人民币借款流入62亿美元,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流入12亿美元。但是,我们无法从现有信息判断企业是否无融资需求。在当前国内信贷紧缩的背景下,企业通过此类人民币外债获取境外融资,用于缓解资金紧缺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