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备忘录

神马律师 |2014-05-13 10:428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规定:三种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作者:神马律师

  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2)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二、放款主体

  1、2009年规定:允许中国境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以为其境外的子公司提供直接外汇融资。

  2、2004年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跨国公司: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三、资金来源

  1、2012年规定:允许外汇贷款。即4种:外汇贷款、企业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2、2009年规定:三种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3、2004年规定:境外放款只能用自有外汇资金。

  四、放款对象

  1、2012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2、2009年:境内企业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

  五、放款手续流程: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2012年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

  经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1、申请材料: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2) 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登记机构:注册地外汇局

  其中,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0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上海:支持优质企业上市,鼓励各区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支持力度

2022-10-04 21:25
26575

国务院:加强直接融资支持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

2021-11-23 13:54
1253

出口提醒:美国FDA删减中国口罩厂家至14家(附口罩生产企业境内外白名单)

2020-05-09 14:34
172921

日本大企业海外并购谋发展

2019-05-29 11:59
10838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数量及规模增速明显放缓

2018-05-25 15:19
47811

国务院同意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试点,符合条件仅7家

2018-03-30 23:10
44944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