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备忘录

神马律师 | 2014-05-13 10:42 7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规定:三种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作者:神马律师

  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2)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二、放款主体

  1、2009年规定:允许中国境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以为其境外的子公司提供直接外汇融资。

  2、2004年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跨国公司: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三、资金来源

  1、2012年规定:允许外汇贷款。即4种:外汇贷款、企业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2、2009年规定:三种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3、2004年规定:境外放款只能用自有外汇资金。

  四、放款对象

  1、2012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2、2009年:境内企业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

  五、放款手续流程: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2012年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

  经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1、申请材料: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

  2) 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登记机构:注册地外汇局

  其中,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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