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频现乱象 贸易风险陡增
福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口岸入境铁矿石货值超20亿美元,有效保障了福州乃至内陆省份钢铁企业的铁矿石供给。今年第一季度福州口岸铁矿石进口619.4万吨,同比去年增长了近一倍,短重就达到10512吨,至少给收货人挽回1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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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口岸入境铁矿石货值超20亿美元,有效保障了福州乃至内陆省份钢铁企业的铁矿石供给。
今年第一季度福州口岸铁矿石进口619.4万吨,同比去年增长了近一倍,短重就达到10512吨,至少给收货人挽回1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对现今入境最大吨位的铁矿石装载轮—30万吨的“中海荣华”号轮进行六面水尺测量
铁矿石—这个钢铁企业的重要“粮食”,就像食品安全一样,铁矿石的质量,牵动着钢铁企业的心。2013年,全年福建福州检验检疫局发现56批进口铁矿石出现重大短重问题,累计短少重量29341吨,仅短重一项就给收货人造成336万美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2014年3月30日,福州可门港4号码头,一艘满载澳大利亚铁矿石的30万吨香港籍货轮—“武钢好运”在拖轮的牵引下,徐徐靠泊进了码头,“这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干散杂货轮船,现在锚地外还有3艘外轮在等待靠泊卸货”。据码头公司经理介绍,在福州,像这样30万吨级的铁矿石船舶每两个月就会靠泊3艘。随着福建省“大港口、大通关、大物流”的建设要求,福州港已经成为东南沿海大宗散杂货物流集散中心,铁矿石进口量更是位居全国前列。近期笔者跟随福州检验检疫局人员深入到码头、企业、船方走访,发现之所以存在乱象,主要有几个方面问题。
卖方市场:进口企业步步退让
铁矿石是资源型产品,一些企业担心“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从交易的一开始,就步步退让。贸易谈判中主动权掌握不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多数企业生怕生意“黄了”,只好按照国外贸易公司的要求,以外方鉴定结果进行部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款项预结算。据查,国内企业多次因外方鉴定结果失真而吃了大亏,导致巨额亏损。一家企业告诉笔者,一些外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存在明显不符合规定之处。
利益驱动:瞒天过海时有发生
国际经济的不稳定,造成了铁矿石价格波动较大,在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以及国家大力治理空气污染的多重压力下,钢材价格频频下跌,其原材料铁矿石价格也随之走低。但是由于话语权不足,我们仍然很难抢夺市场的主动权,即使价格下来了,铁矿石供应一方依然掌握着主动,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一些供应商在利益驱动下,不讲诚信,趁着在装船港的装货环节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为保持更高的利润,大量铁矿石发生“装港短量”、“以水充矿”、“以次充好”的等现象。
助纣为虐:国外检测或有猫腻
国外检测机构在装船港进行的重量鉴定是商业行为,特别是一些小的检测机构,受制于商业利益,而不能“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鉴定业务,报告错漏百出,而且多处数值自相矛盾,国外检测机构的不诚信行为,给国内收货人带来了困扰,也给纠纷双方在举证上带来争议。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例如有些批次铁矿石在委内瑞拉的奥达斯港(Puerto Ordaz)和博卡格兰德港(Boca Grande)两港装货。在装货时,两个港口风浪均较大,且在博卡格兰德港是在外海使用驳船装货,造成船方水尺读数不准,装货量不足。而且发货方常常要求船方仅凭其过磅单交接,不进行水尺计重核实,最终导致货物发生短重。
这些现象引起了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的高度关注,福州局海港处处长黄见超介绍说,为了适应海西大发展的新形势及进口矿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的需求,福州检验检疫局“加减并重”,针对铁矿石进口乱象进行了一系列把关探索。一方面做减法:通过风险管理模式改革,缩短进口矿产品检验周期,提高了通关效率,同时依托检港共建平台,先行先试探索货物放行模式,提升了大口岸、大物流“快进快出”的通关效率;另一方面做“加法”:面对进口铁矿石的迅猛增加,做好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建立供货方的诚信档案,为进口企业做好进口前的“预习”和进口时的“考核”。
为进口企业支几招
在此,福州检验检疫局专家为铁矿石进口企业支几招。
有言在先:国内收货人在国际贸易中要注意提高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信用证的时候,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问题,规避风险。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尽量细化条款,明确相关检验指标。
择优购买:尽可能找国外大型企业和矿山企业采购,具有品质保证,反之如东南亚一些中小铁矿供货国的矿种品味差、品质波动大,进口铁矿的质量很难保持稳定,或者是国外小矿区开采的或者是多个矿区开采的矿,供货质量难以保证,应当谨慎订货。
选好裁判:铁矿石在出口装货环节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货物短装现象严重,极易给国内收货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有的合同同意外方以装货港检验证书作为付款依据即可,助长了装货港检验机构的随意性,因此,要尽可能找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装船前检验工作,同时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应尽量争取以到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争取索赔时占据有利地位,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