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内信用证使用

2014-05-03 11:338378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国内信用证已为部分企业熟知,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可能还是较为陌生。事实上,国内信用证在我国出现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国内信用证已为部分企业熟知,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可能还是较为陌生。事实上,国内信用证在我国出现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已将国内信用证与商业汇票同时推出,由于不适应当时的国内信用和经济发展环境,国内信用证没有获得实质开展。而随着我国国内贸易的日益发展,为促进商品流通,规范社会信用,改变企业间相互拖欠,减少困扰经济发展的三角债问题,保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正式将信用证引入国内贸易结算,同期在国内贸易领域大力推广的还有票据类的国内结算工具,其中就包括与国内证极其相似的银行承兑汇票。遗憾的是,在此后的十年时间里,国内信用证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同台竞争中,始终处于下风。银行承兑汇票以其高流通性、手续简便、规则成熟,最终赢得了几乎所有的细分市场。国内信用证仅是尝试性地开了个头,一直停留在银行的菜单状态,乏人问津,发展非常缓慢。直到2007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对银行支付结算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国内信用证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特别是2011年,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紧张,银票贴现价格一路飙升,一度达到10%以上,企业接受银票的意愿降低,此时国内信用证因银行消化渠道多样,受信贷规模影响较小等特性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逐渐为部分企业应用于日常的国内贸易结算中。

  那么,在国内贸易结算中,国内信用证对企业来说究竟有何吸引力呢?企业财务人员和采购部门在考虑货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时通常考虑最多的是用支票、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很少使用到国内信用证。下面就企业经常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进行比较,以望大家对国内信用证有个直观深入的了解,以便在日常贸易中灵活使用,使之成为国内贸易结算的通用工具或是在银行资金面趋紧情况下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有益补充。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人民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又一项支付结算工具。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我国《支付结算办法》 中规定的“三票一卡三方式”中的一种,在经济活动中有很强的支付和结算功能,是企业客户经常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

  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比较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两者都是支付结算工具,都有短期融资功能,又各有特点。银行承兑汇票从转让流通、最终付款方面显得比较灵活,而国内信用证将买卖双方合同中的彼此约束和货款支付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的现象,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从近两年人民币市场资金面来看,规模紧张时时来袭,每年均有两至三次银票贴现价格飙升不下,各大银行贴现额度异常紧张,此时国内信用证因受信贷规模约束较小及异于银票的消化渠道而大放异彩,逐步成为国内贸易结算融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可根据市场资金面及自身需求选择适用国内信用证以满足结算融资需要。

  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和融资工具,有其固有的优势,相信随着社会对信用环境建设的日益关注,企业对信用证结算的深入了解,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国内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并通过此方式实现国内结算、融资等多方面的诉求。而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国内证品种亦将日益丰富,人民银行即将出台新的结算管理办法,更好地规范和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中国银行也将秉承服务客户的一贯原则,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国内证服务方案,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中国银行作为贸易融资业务的领军者,在国内证业务方面,除了通用的商品贸易项下开证,还创新了公用事业国内证,针对用气、用电等大户,以供气供电部门为受益人,每月初由企业通过我行向其开立即期国内信用证,供气供电部门据此为企业供电,并于次月初按上月实际用气用电情况开票并交单银行托收。通过公用事业证模式介入银行信用,企业可以有效减少目前预缴费造成的资金占用,节约可观的财务成本,同时在企业资金紧张时还可通过银行叙做买方押汇缓解付款压力。目前,在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叙做公用事业开证业务已有五十余户,并不断发展壮大。

  延伸阅读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相同点

  从两者的作用看,既是支付工具,又是短期融资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与银行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并由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者,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运发货,而不需买方当场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也一样,卖方收到银票后即可发货,买方当时也不需要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电票可达一年),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从使用的要求看,两者都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由于可以融通资金,银行要求使用双方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同,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国内信用证也要开证申请人出具双方购销合同。银行将两者都纳入对客户单位的授信范围,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其他相同之处

  除了上述两点外,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还有其他诸多相似之处。如,从最终收取款项的方式看,两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开户行通过“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货款,从资金的灵活方式看,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和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都能通过贴现或议付、福费廷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项。

  由于在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上,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作为收款方收到这两种票据的时候,因承兑方为银行故承兑风险很低。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区别

  两者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的结算方式,两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但具体内容大不相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而信用证上的要素相对较多,除了相应的当事人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两者所体现的内在结算方式不同

  国内信用证体现的是单款对流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体现的是货款对流的方式。在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商品交易,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卖方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后获得运输单据(凭单交货),再将全套单据(包括代表物权的单据如货物提单、商业发票等)交给银行,由银行办理托收(或向银行办理融资),买方向通知行付款赎单(凭单付款)。而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即买方向卖方交付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卖方验票后交货。

  两者对各自项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约束不同

  虽然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这张票去履行该笔合同。通常,银行在作出承兑后,不再去管汇票的流向和其实际的用途,只是到期负责支付汇票款项。而国内信用证中的很多条款都是根据合同条款来缮制(开立)的,如对货物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期限等的要求,对代表物权单据的要求等,都要求卖方必须履行合同,生产出合同要求的产品,按规定的时间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后,才可以办理托收,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同时,买方必须持有卖方提供的履行合同后所获得并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才能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也必须将信用证连同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办理托收,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受理银行虽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该银票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但贴现银行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不再需要附这些证明单据。实际上,只要保证汇票本身的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承兑银行就必须付款。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两者的流转方式不同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流通。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后便可交给承兑申请人,由其自由转让。在承兑行向对方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过程中,票据是脱离银行在外部运作的,这样就很容易被伪造、变造、克隆,给正当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带来困难,同时使银行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社会信用普遍低下,经济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贫乏都会直接影响到票据流通的质量,现实生活中由于背书中的某一手章盖错了、盖的位置不对,最终影响最后持票人到期收不到款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银行误收克隆汇票,导致资金损失的也是屡见不鲜。

  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可见信用证由开证行开出后就直接交给对方银行(通知行),信用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没有流出银行系统,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信用证及相关单据被篡改变造的风险,保证收款的安全。

  两者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银行见到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只要审核汇票背书连续及汇票的真实性后即可付款:而国内信用证开证(议付)行必须审核信用证及其所附单据,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方可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在汇票到期日由承兑银行支付款项,而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者都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项(一般是在五个工作日内),延期付款是指在货物发运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它没有到期日的概念,随到随付。另外,国内信用证可以根据买方,或者卖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往往是贸易双方对合同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地对信用证上的条款也进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证金额,这就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方便。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不能进行修改,也不能对部分金额进行背书转让,只能以此金额最终办理结算。这也是一些客户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重新签开若干小额承兑汇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

  客户负担的费用不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要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办理贴现时不须再交纳手续费,而国内信用证由于手续比较复杂,在整个业务环节,客户要交纳相对较多的费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要求,客户在申请开证时,要交纳开证手续费、修改手续费、通知手续费、议付手续费等等。

  融资形式不同

  客户在叙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仅受益人可通过银票的贴现实现资金的融通。而在国内信用证项下买卖双方均可以依赖此产品实现资金融通,买方可叙做买方押汇、卖方则可通过卖方押汇、议付、福费廷等形式缓解资金压力。

  融资后对客户的财报影响

  客户叙做银票贴现后,融资及应收票据应计入资产负债表内,而如卖方通过叙做福费廷产品,此笔应收账款由银行买断,可美化客户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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