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让违约自然发生

2014-04-30 14:1912071

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等各类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刚性兑付现象日益凸显,扭曲市场纪律,干扰资源配置方式,带来诸多问题。刚性兑付导致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诱发投资者资产配置不合理调整,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称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的风险有所积累,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加大,同业、表外、理财等业务潜在风险应予关注,对于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央行称,“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不仅助长了道德风险,也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基础资产风险的释放,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

  央行在报告中表示,银行业表外业务持续增长,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含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余额57.7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05万亿元,增长18.6%。表外资产规模相当于表内总资产规模的38.12%,比上年末提高1.71个百分点。其中:委托贷款8.2万亿元,委托投资3.67万亿元,承兑汇票8.94万亿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商业银行通过表内资产表外化来规避金融监管,将资金投向宏观调控限制行业和领域,或将不良资产从表内转移至表外,导致信贷风险透明度降低。

  此外,信托、理财业务加速发展,蕴藏潜在风险。截至2013年末,67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规模达10.9万亿元,同比增长46%。从运营情况看,部分信托公司经营方式比较粗放,风险管控不完善,问题信托产品风险事件有所增多,一些问题产品存在“刚性兑付”。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理财产品余额9.5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8万亿元。理财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全社会的投融资需求,但也蕴藏一定风险。一是“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不仅助长了道德风险,也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二是一些产品投向限制性行业和领域,规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监管。三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同类理财产品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容易形成监管套利。

  同时,一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内部管理和监管薄弱。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185家,典当行6833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大量涌现,人人贷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一些机构由于内控体制不健全,外部监管不足或不受监管,容易出现非法集资、高利贷和诈骗风险,恶化正常的金融环境,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2014年银行业发展的展望中,央行提到,要完善同业业务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同业业务透明度,疏堵结合,既要限制发展不合理的同业业务,又要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研究制定综合性、系统性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督促银行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构建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的同业业务和理财发展规划和运营模式,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央行还在“有序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专栏中表示,为促进我国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信用风险在定价中的作用,减少道德风险,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基础资产风险的释放,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增强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意识,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当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时,应合理界定理财发行方、渠道方和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以此推动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

  央行专栏有序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是指当理财资金出现风险、产品可能违约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为维护自身声誉,通过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用自有资金先行垫款、给予投资者价值补偿等方式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等各类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刚性兑付现象日益凸显,扭曲市场纪律,干扰资源配置方式,带来诸多问题。

  刚性兑付增加了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刚性兑付导致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诱发投资者资产配置不合理调整,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资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财和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商业银行的存款流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也造成蓝筹股市盈率下降,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低迷。

  刚性兑付引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由于长期以来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较少被打破,一些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担意愿远低于股票、外汇、基金投资人,过于追求收益,不愿自担风险,如果不能按照预期兑付,可能拥堵机构网点,要求机构偿付资金,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而金融机构一旦存在第三方兜底或介入的预期,为吸引投资者,也会忽视项目的风险,优先选择收益高的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薄弱。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往往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并通过资金挤出效应等渠道,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为促进我国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信用风险在定价中的作用,减少道德风险,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基础资产风险的释放,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增强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意识,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当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时,应合理界定理财发行方、渠道方和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以此推动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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