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沪港通"又进一步

直通车观察员小小驴 | 2014-04-30 14:12 1124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及不得从事市场失当行为】港股通投资者、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不得从事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

  文 / 直通车观察员 小小驴

  小河弯弯,向南流,流到香江,去看一看。对于内地A股投资者来说,不需要再等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今晚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沪港通”已“可以进入实质性的技术开发时段”。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沪港通标的范围、额度控制、交易时间、交收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和权益证券处置等六大关键问题细节。

  【标的】不包括香港创业板股票

  《细则》明确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其中,港股通方面,内地投资者可投资的港股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其中前述指数成份股内发行人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除外。根据联交所披露的标的名单,截至4月11日,共有266只股票可供投资。

  沪股通方面,标的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其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除外。《细则》还明确了相关股票调入、调出沪港通投资范围的若干情形及时间规定。当股票被调出投资范围后,投资者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额度】满后停买不停卖

  根据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计算公式,3000亿元、2500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总额度,以及130亿元、105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每日额度,均按买入卖出抵消之后的净轧差计算,这意味着沪港通支持的实际成交额可以超过额度本身。

  需注意的是,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每日可用额度使用完毕时,双方交易所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将接受卖单申报。也就是说,满额情况下“停买不停卖”。另外,当沪港通总额度分别趋近3000亿元、2500亿元总额度上限时,如总额度余额少于单日额度时(沪股通130亿元、港股通105亿元),下一个交易日“停买不停卖”,当总额度余额恢复到单日额度以上时,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上交所同时解释说,交易手续费、现金红利、利息等非交易因素引发的资金流动,不占用沪港通额度。

  【时间】同时开市且能结算

  沪港通交易时间的限制可能超出很多投资者之前的估计。除双方因节假日安排、每日交易时间安排造成的交易时间差异外,投资者还须关注所谓“共同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概念。

  何为“共同交易日”概念?举例来说,投资者可能会发现,当香港市场因圣诞节休市时,港股通无法交易;当内地休假沪市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开市时,港股通同样无法交易。也就是说,沪港通的交易日必须安排在两地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此外,所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以沪股通为例,如果香港市场下一交易日休市从而导致无法完成结算时,则当前交易日的沪股通交易也将停止。

  据了解,双方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及时向市场公布交易日、交易时间安排。从投资者实际操作来看,开户券商也会在交易系统中提供相应的提示。

  【交收】港股通可回转交易

  很多投资者对香港市场的日内回转交易印象深刻,并将其理解为“T+0”;其实香港实施的“T+2”的交收制度(T日买入,T+2日股票到账),只不过允许投资者在股票尚未到账的T日和T+1日卖出股票。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当然,考虑到股票交收前可能出现的权益分派情况,投资者还需注意与沪市“T+1”制度的区别。此外,在订单类型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增强限价盘委托,但截至目前,市价委托尚不能实现。沪股通同样也只能采用限价委托。

  【门槛】投资港股需50万元

  征求意见稿重申了《联合公告》中香港证监会对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设置的门槛,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增加一个细节要求,即相关个人投资者需“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

  【权益】香港“个性”分红需注意

  因目前香港市场存在一些上海市场所没有的权益证券分派情况,对于该等权益证券处置,投资者需特别注意。

  例如,在香港市场上,A公司除分派股份形式的权益证券外,可能分派权证,还可能将存在权益关系的B公司股票、权证乃至其他产品作为权益分派。因此,分派的权益证券很可能不在沪港通交易标的中,甚至个别有可能不在香港市场交易。“比如,一家沪港通标的范围内的香港上市公司,持有一家南美洲矿山的权益,公司可能把南美矿山的权益进行分派,甚至这些权益并非是公开上市交易的权益。”

  对于这类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投资港股特别提示:

  对于未来计划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的投资者来说,首先需要了解香港市场的交易制度。港股和A股的交易具有很多不同之处。

  【交易制度不同】与内地市场不同,香港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即当天买入的证券当天可以卖出。

  【涨跌停板制度不同】内地市场设10%的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为5%),香港市场股票不设涨跌停板制度。

  【报价显示不同】香港证券市场与境外大多数证券市场一样,股票上涨时,股份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是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

  【整手股数不同】内地市场每手股票交易单位统一为100股,而在香港市场,不同股票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交易单位,有的设为每手100股,有的设为每手1000股,也有的是2000股,投资者须特别留意。

  【证券代码编制不同】内地证券市场的股票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而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另外,香港证券市场也没有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和*ST等风险警示标记的做法。

  【交易货币不同】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货币主要是港币,而A股证券市场的交易货币是人民币。在港股通的安排中,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的股票,以港币报价,但是以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

  【交易日有所不同】由于节假日安排不同,香港市场和内地市场的交易日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每年的复活节、圣诞节等,香港市场都会休市,春节期间内地一般有7天休假,而香港只休4天半。原则上沪港通交易机制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才对投资者开放。

  投资资者如何获取港股年报等信息:

  投资者可以访问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sc.hkexnews.hk/TuniS/www.hkexnews.hk/index_c.htm)获取上市公司信息,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官方网站等其他途径获取。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的“网上联系”栏目获得上市公司官网地址。

  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提供多种搜索查询功能。投资者可以从“披露易”网站内"上市公司公告“一栏选择”进阶搜寻“,在“现有上市证券”栏目内输入股票代码或股票简称(目前只能识别英语或繁体字),在“标题类别”中选择“公告及通告”及“财务资料”,就可查看该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业绩公告内容、股息分派详情等。

  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栏目下的“上市公司”,搜寻上市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和派息记录等。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沪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二节 沪股通股票

  【试点股票范围】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以外币报价、买卖的股票(即B股)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调整的,新纳入的成份股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二)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在被撤销风险警示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四)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A股在H股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分股调整,被调出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A股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在联交所退市,其在本所上市的A股不属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的,在H股退市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三)沪股通股票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在其被实施风险警示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股票名单公布】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联交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交易币种】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交易日、交易时间】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交易方式】沪股通股票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支持大宗交易。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只能采用限价委托,暂不支持市价委托。

  【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的,沪港通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禁止融资融券】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

  【禁止“裸卖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股票买卖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股票,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委托。

  【禁止“暗盘交易”】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交易公开信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交易费、税】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并按照内地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四节 额度控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计算】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 持股比例限制

  【基本要求】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以及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与沪股通投资者约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联交所参与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联交所参与者可以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股份合并计算】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合并计算,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针对单个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所有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联交所交易参与者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可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三章 港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节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参与条件】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

  【签订合同】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参照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配合本所监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协议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业务,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单方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会员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终止港股通业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内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联交所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港股通股票

  【试点股票范围】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联交所可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三)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调出港股通股票。

  【股票名单公布】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证券账户】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

  【交易币种】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交收。

  【交易日、交易时间】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按照联交所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执行。其中,每个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股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方式】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限于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者增强限价盘委托。

  【被调出股票的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的,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回转交易】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指定交易】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方存管】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禁止融资融券】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交易前端控制和禁止“裸卖空”】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应当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人民币资金或股票。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资金、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委托。

  【禁止“暗盘交易”】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订单更改】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交易申报与成交回报】会员接受客户的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后,应当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联交所发送给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送给会员,会员发送给客户。

  【交易、交收责任】对已经达成的交易,会员和港股通投资者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停市处理】联交所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交易信息发布】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记录保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佣金、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权益证券处理】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第四节 额度控制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计算】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交易日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可以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

  (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调整】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条件。

  【对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会员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制度】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方面。

  【会员的投资者教育义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签订合同、风险揭示书】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股票交易风险,并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

  第四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本所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发生本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沪股通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对相关沪股通股票停牌或者对本所市场临时停市并予以公告。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本所停牌、停市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的原因消失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相关沪股通股票交易、本所市场交易并予以公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发生联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联交所决定对联交所市场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本所将在接到联交所通知后对其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公告予以转发。

  发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沪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沪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责任豁免】因港股通、沪股通交易异常情况,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停牌、停市、暂停港股通股票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自律管理

  【跨境监察合作】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沪港通股票交易的监督管理。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本所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参与者发现投资者的沪股通股票交易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并将获悉的情况及时报告本所。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措施】沪股通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本所还可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提请联交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沪股通投资者持股比例超限未平仓的处理】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本所有权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沪股通投资者违反持股比例的处分】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或者本细则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处分措施和恢复】沪股通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本所市场秩序的,本所可以限制或者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

  异常交易行为影响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

  【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及不得从事市场失当行为】港股通投资者、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不得从事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本所会员发现投资者的港股通股票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会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调查措施】应联交所提请或在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对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可向联交所提供相关信息。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本所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股票交易出现联交所认定的情节严重的市场失当行为,本所应联交所提请,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况要求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港股通业务服务。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检查】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违规处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予以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对本所会员的违规处分】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予以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暂停沪港通股票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沪港通股票交易。

  第六章 附则

  【定义】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沪港通:指本所和联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参与者)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本所会员、联交所参与者的自营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可直接委托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二)沪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交参与者,经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本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本所上市股票。

  (三)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经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四)沪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五)港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六)沪股通投资者:指在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七)港股通投资者:指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八)本所会员:指取得本所普通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九)联交所参与者:指符合联交所《交易所规则》定义的交易所参与者。

  (十)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十一)竞价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十二)增强限价盘:指适用于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的可以指定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沪股通股票、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由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适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港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可以通过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相关发行人网站,查询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生效程序】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解释权】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本细则自二〇一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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