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近日印发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核准备案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缩小了核准范围,规定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为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素有“小国务院”之称的发改委进一步下放了审批权限。
近日印发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核准备案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缩小了核准范围,规定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周四刊登在发改委网站的新闻稿称,与原21号令相比,《核准备案办法》的变化除了上述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外,还简化了程序、明确了时限,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
具体而言,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在时限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发改委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10亿美元及以上20个工作核准(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机构评估最多40个工作日)。
另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