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贸易融资2013-2014年度展望之保理融资
当然,非信用证融资除了保理融资之外,还有传统的汇款和托收融资、BPO融资等。请注意,保理与保理融资并不是一回事。保理,作为金融服务方案,涉及四个产品
作者:兴业银行林建煌
(回顾)
监管规范
2013年贸易融资产品的监管规范,几乎都与代付业务有关。
根据所基于的结算产品的不同,贸易融资产品分为票据融资、信用证融资和非信用证融资。
2011年银监会对票据融资的规范,促发了信用证融资和非信用证融资业务,特别是国内代付业务的快速发展。
2012年8月份银监会237号文(《银监会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规范。
(续前)
非信用证融资最为典型的属保理融资(点评:当然,非信用证融资除了保理融资之外,还有传统的汇款和托收融资、BPO融资等。请注意,保理与保理融资并不是一回事。保理,作为金融服务方案,涉及四个产品:应收账款催收、分户账管理、坏账担保和保理融资。国内银行业说保理,往往重融资,而不重其它产品。笔者非常认同一种看法,做保理的精髓是做其它产品,而不是做表内融资。显然,这已经是贸易金融的大境界了。且不论目前中国对内对外的应收账款规模,单从境界看,中国保理的未来空间真得很大!)。据报道,2012年国际国内保理业务量达到2.8万亿元,同比增长26.9%。今年(点评:指2013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协会25家成员单位的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115.7%;国际保理业务量594.3亿美元,同比增长176.1%(点评:用“飚升”二字,毫不为过。为什么呢?有待观察和思考。或许,这里的数据可能都不包括近年热火起来的商业保理业务。)。
(点评:迅速飚升的保理融资,意味着一系列产品创新,如再保理。哪里有创新,哪里就会有监管的眼睛。2013年,保理融资很快就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那么,监管部门会如何规范保理融资呢?静待分解。)
银监会35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对卖方保理(点评:为什么卖方保理多呢?因为卖方需要融资。所以,准确地说,是卖方保理融资多。),特别是单保理业务(点评:为什么卖方单保理多呢?因为卖方单保理融资,手续特别便利。所以,准确地说,是卖方单保理融资多。)的规范,并没有改变保理融资高速发展的势头(点评:中国保理,关键在于银行、企业、商业保理公司的观念蜕变和提升。换言之,一旦观念到位,规范的保理融资就做不完,所以,监管规范并没有改变保理融资的高速发展势头。)。总体来看,这个文件更多的是强调对保理融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合理审查(点评:强调贸易背景真实性。这是贸易融资的前提。)和风险控制(点评:如内部控制、架框设置、环节审核等。)作出要求,本意在于规范保理融资的市场创新,以防范信用风险(点评:指买方信用风险)、欺诈风险(点评:指买方欺诈风险和卖方欺诈风险)和合规风险(点评:如禁止五种保理融资: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保理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应收账款便不合法本来就是禁止叙做保理,这算再次强调;代理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本来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无权转让,这也算再次强调;未来应收账款,实际上应收账款还没有形成,具有不确定性,此时叙做保理融资信用风险很大,这算提醒,“禁止”则有点意思,因为应收账款还没有形成之前也需要融资,如订单融资、打包贷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卖方可能转让的不是自己的应收账款,这也算再次强调;基于票据和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的保理融资,不好理解,是担心空头票据,担心空头有价证券吗?这个也有点意思。)。因为市场力量作用下的流贷贸易融资化是大势所趋(点评:流贷贸易融资化,是金融市场化下银行自然选择的结果。),贸易融资代表着传统流贷的发展方向(点评:包括保理融资在内的贸易融资,是这个发展方向的代表。),而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任何一项业务要发展(点评:发展意味着,一量的扩张,二质的提升。)必定伴随着一个又一个创新热点的轮动(点评:发展,不管量的扩张,还是质的提长,都意味着创新,从而意味着围绕着创新而展开的热点。这些热点,总是一个又一个,所以,是轮动往前推进贸易融资的市场发展。),显然,这需要因势利导下的创新监管(点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意味着市场规律的主导作用。市场在发展,市场在创新。相应地,监管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因势利导,需要创新监管,从而能动地适应市场规律的主导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总体感觉35号文还是在“规范创新”,而不是在棒杀保理融资的各项创新。)。
2014年,已经发布的国办[2013]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点评:107号文具有中国影子银行“基本法”之称。文中对三类影子银行的分类,对贸易融资有直接影响的是理财资金投向和融资性担保的规范,即意味着机会,也意味着风险。)、银监会[2014]2号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点评:中国版巴塞尔III主要涉及两个内容,一是资本充足率管理,二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前者体现在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提高了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也调整了银行资本的分类和风险资产的计量。后者主要体现在今年刚刚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新增了四个流动性比率要求,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和杠杆率等。对贸易融资的影响,前者更直接一点,对表内外贸易融资的影响都很大;后者间接一点,主要影响表外贸易融资的长远发展。)和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发布的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点评:该征求意见稿中,外汇局初步形成以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案:“在内保外贷方面,大幅度缩小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范围。仅保留金融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的规模控制,并将事前指标核定改为‘比例自律’(如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取消非金融机构(企业)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并取消所有形式的数量控制。同时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除个别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在‘外保内贷’方面,实行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同时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对贸易融资的影响,一是涉及表内贸易融资与融资性担保的组合和捆绑模式,二是涉及贸易融资中表外贸易融资产品的运用空间将大为释放,操作便利性将大大提高,),既有促进之举(点评:征求意见稿,是促进为主。),也有规范之意(点评:流动性办法,是规范为主。),无疑地,这都将对贸易融资市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点评:影响意味着什么?既是风险,也是机会。)。
(点评:中国正处于金融转轨的过程中,创新不足将是很长一段时间的常态。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贸易融资的市场创新,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贸易融资的市场创新。贸易融资的发展和创新呼唤理性监管。在这个意义上,对待贸易融资的市场创新,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主流将是“规范创新”。)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