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商银行2658万票据罗生门 支行长“体外”套利再起事端
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以此凭据将临商银行与刘树伟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其2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元。临沂中院一份编号为“(2003)临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以所适罪名不符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此案被发回重审。
这是数起金融案件催生的“罗生门”。事件处置历时数年,企业主、银行、支行行长三方牵涉其中。
临沂市的临商银行,事发前被视为VIP客户的梁秀芳,以及原临商银行罗西支行行长刘树伟显然是事件的核心。刘因任职期间牵涉诈骗罪、骗贷罪、票据承兑罪,最先被判刑入狱。
由此牵出一场企业主与银行的纠纷,惹起两场官司,而案件也从民事演变到刑事。作为原告的企业主同样沦为阶下囚。
2012年12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刘二人是合伙作案,以伪造金融票据罪,判定梁秀芬罚金及有期徒刑12年,刘树伟则在原刑期17年的基础上,再次被判,合并刑期20年。
梁秀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原判决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发回重审。“原定于上周五开庭审理,但现在初步定在4月18日开庭。”梁秀芬的代理律师之一称。
银行“体外”套利暗道
在被告辩护律师看来,这是银企合作引发的事件,而在银行及公诉机关角度,则是一起由企业主和银行人士联合,套取银行资金的犯罪案件。
梁秀芬,女,1957年出生,临沂市罗庄区双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18日以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被逮捕。
另一名被告刘树伟是数起案件的核心人物。2010年10月16日,刘因涉嫌诈骗罪、骗贷罪、票据承兑罪被临沂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刘梁案中,刘已是第三次成为被告。
2012年6月5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罗庄区检察院指控刘梁二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参与了庭审旁听。
事件要追述到2003年。公诉机关指控,梁秀芳通过时任临商行支行行长的刘树伟对外发放高利贷。
从临沂市中院判处刘树伟有期徒刑17年的另案刑事判决来看,刘树伟通过控制多个账户,收取多人钱款(包括以别人的名义贷款),给客户办理汇票承兑及偿还到期贷款,从中获取好处。
纵观诸多司法材料,刘树伟大致如此运作:凭借支行行长身份,以帮银行揽存名义,将资金高利转贷,并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之便,搭建了一条“体外”运行的资金套利暗道。
票据罗生门
刘树伟供述称,梁秀芬把账户的钱支出来给他,先扣下利息,刘给梁秀芬写借条,而后用该款项给客户作承兑保证金,或帮助企业还款,客户还钱后,刘就马上还钱给梁,收回借条。如此往复,梁也会把挣得利息给刘两三千元,前后大约一共六七千元。
多份司法材料显示,刘的“业务”链上不止一个梁秀芬。
但如此谋利暗道终有崩裂之日。刘担心事发选择外逃。外逃之际,他给梁秀芬个人签下了两张银行的存款凭据,并盖有银行印章。后经鉴定,印章和凭据都是真实的。
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以此凭据将临商银行与刘树伟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其2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元。
此案当时的委托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分拆出300万起诉,是出于对委托人官司的费用以及官司受理技巧的原因。
多份司法材料记载,梁总共2658万元“存款”实际上是这样堆积而成:十多年前,因揽存需要,刘树伟委托亲属认识了梁,梁多次帮助其完成银行揽储考核指标。梁经营过三家企业。基于以上关系,刘帮企业打保证金,就找梁借钱,每百万元日息100到3000元,有时甚至高达五六千元,都是刘从梁公司账户上给别的企业转账,大多以现金支票形式提取,然后存到刘掌控的账户。
开始时,刘都是按约定提前支付。后来,刘将商定的利息加到本金内,给梁开具临商银行进账单,上面盖着罗西支行“三角章”。之后,刘会提出款借用一段时间,并将借款和利息累积后再写一张缴款单。如此利滚利,截至2007年8月27日,梁秀芬放给刘树伟的高利贷本息累积达到2000万元。
梁将临商银行告上法庭后,2011年6月15日,银雀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案由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梁向法庭出示了一张金额为658万元的银行缴款单,上面盖有银行印章。
或许梁万万没想到,就在她上诉临商银行的第三天,临商银行以梁涉嫌金融诈骗向当地警方报案。梁顿时从民事案中的原告成了这起刑事案件的阶下囚。
2011年7月11日,梁秀芬因涉嫌伪造金融票据罪被临沂警方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律师指控当地公安利用疲劳审讯“非法”取得口供。2012年5月16日,梁以上述罪名被公诉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经罗庄区人民法院三场审理,历时半年多,做出一审判决。编号为“(2012)临罗刑初字第301号”的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做出文首的判决。
判决撤销裁定
法院认为,梁秀芬为达到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和刘树伟结伙。而刘利用职位之便,伪造银行结算凭证,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还认为,梁起初承认和刘结伙共同伪造金融票据,后又翻供,并提出供词是在公安刑讯逼供下不得已为之。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经审理,排除了公安机构对梁采用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并对梁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同时,对于刘树伟辩解自己开出两张银行凭据,系被梁秀芳胁迫的无奈之举,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出来后,梁秀芬及其辩护律师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伪造金融票据罪名,梁的辩护律师之一周泽认为,从公安到公诉机构,指控梁的罪名均是不适合的。其逻辑是,在被指控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中,梁秀芬只是接受了刘树伟出具的金融票证(进账单和现金交款单)。给了银行负责人刘树伟钱,梁秀芬当然有权要求刘出具能够保障自己权利的凭证。
“梁秀芬给了刘树伟2000多万元,被刘树伟用去给人办理票据贴现等银行业务,自己鸡飞蛋打不说,还要坐牢。”律师认为,银行因为刘树伟用他人巨额资金办理了大量汇票承兑、票据贴现等业务,完成了大量业绩,却不用对刘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更重要的是,辩护方在2013年11月28日递交了一份关键的“补充辩护意见”。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性质认定的复函》等文件精神,本案涉及的进账单,仅系一般会计对账凭证,不属于金融票据,不具有物权属性。所以律师认为梁秀芬不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
临沂中院一份编号为“(2003)临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以所适罪名不符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此案被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