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支付安全亟需立法保护(自贸区建设专栏)
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家支付机构期望赢得用户的信任和喜爱,而“人民币跨境支付通道”无疑成为这些机构争夺客户资源的新型手段。在跨境支付业务启动之前,消费者“海淘”需持至少一张双币信用卡,这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成本和时间。
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家支付机构期望赢得用户的信任和喜爱,而“人民币跨境支付通道”无疑成为这些机构争夺客户资源的新型手段。然而,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却阻碍了“人民币跨境支付通道”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不足,导致不少消费者无法真正信任第三方支付机构
人民网消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1个月,网络购物投诉量增大,主要集中在对商家投放虚假广告、买到“三无”产品等方面,说明网购维权必须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
海淘,是海外网购的简称,是指国内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检索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付款后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发货,或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对热衷于“海淘”的人群来说,好消息可以说接连不断:去年9月外管局发放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牌照,今年2月上海自由贸易区又允许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在跨境支付业务启动之前,消费者“海淘”需持至少一张双币信用卡,这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成本和时间。如今,消费者可以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通道”在海外电商网站上购物,拥有与境内网购相似的体验。“海淘”收付都是人民币,对“海淘”客自然会有很大吸引力。同时,这种支付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具有极大吸引力。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竞争非常激烈。为了抓住生存发展的机会,各家支付机构使出浑身解数,期望赢得用户的信任和喜爱,而“人民币跨境支付通道”无疑成为这些机构争夺客户资源的新型手段。
然而,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却阻碍了“人民币跨境支付通道”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不足,导致不少消费者无法真正信任第三方支付机构。换句话说,如何让消费者能够放心地使用第三方支付进行“海淘”,成为推动跨境支付业务的当务之急。
新消法及其配套法规,对跨境网购的支付安全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没颁发出相关的行政规章。笔者认为,只有通过立法促使支付机构为“海淘”客的权益提供足够保护,才能让广大消费者愿意使用其跨境支付功能,进而推动第三方支付的良性发展。具体来说,有如下立法建议:
1.对“海淘”商家要求实名认证。跨境支付牌照发放至今尽管已过半年,但符合“海淘”要求的国际商家数量并不多。许多国际在线购物网站甚至不提供中文页面,更不用说是人民币标价了。可是,随着跨境支付业务的发展,肯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境外购物网站支持人民币标价,也可能会出现一些假冒伪劣的网站试图浑水摸鱼。法律应规定,支付机构应该在自己网站的显眼处,标示支持跨境支付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方便消费者查证,以免误入钓鱼网站。
2.要求罗列货款支付明细,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新消法虽然笼统地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没有关于“人民币跨境支付通道”的专门规定,这不利于“海淘”客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跨境支付牌照发放后,支付宝与国内一家知名的日本漫画、手办的代购网站——萌购进行了合作。双方在结算细则中提到:“当您使用支付宝或银行卡方式在线支付萌购订单时,为了提高您与日本商家之间的货款结算效率,萌购将使用支付宝直接进行日元结算。您仍将使用人民币完成支付,整个结算过程将由支付宝直接完成,您无需进行其他额外操作。为了更直观显示商品总价,萌购汇率中已包含人民币和日元的银行转换手续费和国际结算手续费,因此当您进行在线支付时支付宝显示的日元价格和汇率可能与萌购订单中显示的不完全相同,但仅为体现方式不同,商品的人民币总价完全一致。”从中可看出,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包含了商品价格、银行转换手续费和国际结算手续费。虽然消费者最终支付的人民币数量都一样,但是把支付的明细列示出来,会让消费者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因为什么而进行了支付。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保护。因此,法律应有此方面的规定。
3.要求设立“交易赔付准备金”。网上购物绕不开收货和验货的问题。在钱款汇入商家的账户之后,消费者若发现货物与描述不符,则很难向商家索赔。故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索赔权利,我国应立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须设立“交易赔付准备金”。这样,在消费者与商家出现纠纷之时,至少有一层最后的保障。可以考虑从机构获得的每一笔交易佣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准备金的来源。
4.要求为单笔支付设定多重验证。去年9月颁发跨境支付牌照时,外管部门对跨境外汇支付有规定,第三方支付对货物贸易类支付所能办理的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为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为5万美元。此外,有关法律还应规定,支付机构在进行支付时须设置多种验证方式,以确保是消费者本人提出的资金划拨申请,防止各种欺诈出现。
(作者单位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