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未来资源类贸易纠纷?
“九种原材料案”和“稀土案”败诉的根源之一在于中国仅是WTO规则的接受者,并未参与到WTO规则的制定当中。充分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议等平台,阐释中国绿色贸易政策,防范与其相关纠纷于未然。
资源的稀缺加上中国产业升级带来的世界贸易格局变化,“稀土案”仅仅是可以预见的未来中国资源类贸易纠纷露出的冰山一角,原材料案的败诉以及WTO专家组初裁“稀土案”败诉一次又一次给中国敲响警钟,那就是实施绿色贸易政策时一定要符合WTO规则。为使中国应对未来资源类贸易纠纷游刃有余,做到未雨绸缪,笔者建议:
一、取消资源类产品不符合WTO规则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等贸易限制措施。
WTO对于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等贸易限制手段的使用非常审慎。中国宜吸取“九种原材料案”和“稀土案”经验,对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及WTO规则,梳理和调整现有政策:第一,继续维持《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6中资源类产品的最高出口关税,其余产品的出口关税全部取消;第二,取消对稀土、钨、钼等原材料的出口配额、出口贸易权限制等与WTO规制不一致的措施;第三,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现有与进出口相关的环境措施进行合规性审查,一方面比照WTO规则,另一方面由于中国高水平自贸区网络的建设,还应与中国已签订的自贸协定(FTA)和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的规则进行比对和调整。
二、加强对资源类产品生产环节的环境管制。
很多自然资源在开采、生产等领域对环境带来了巨大破坏,由于发展中国家资源产业环境成本较低,使得自然资源的价格并未反映其环境成本。
以稀土为例,中国应在稀土开采和生产环节实施环境监管:第一,在生产环节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稀土工业污染排放标准》;第二,尽快征收并提升生产环节的资源环境税(费),将环境成本纳入到定价机制中,对开垦过程带来生态破坏的征收生态补偿费,对加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征收高额超标排污费;第三,灵活运用WTO规则,适当使用“绿箱”政策,在生产环节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给予一定补贴,用于企业环境管理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这样既做到了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也达到资源环境保护的目的。
三、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在贸易框架中强化环境利益,掌握环境主动权。
“九种原材料案”和“稀土案”败诉的根源之一在于中国仅是WTO规则的接受者,并未参与到WTO规则的制定当中。
为避免类似贸易纠纷,中国特别是中国的环保部门应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之中,伸张和体现中国的环境利益,可以:第一,在自贸(投资)协定日渐兴起的当下,中国特别是中国的环保部门应努力争取在自贸(投资)协定中单独设置环境章节,将环境利益嵌入到自贸(投资)协定之中,确保“保护环境”活动在自贸(投资)协定中有依据可循;第二,重视自贸(投资)协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避免贸易规则及政策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四、充分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议等平台,阐释中国绿色贸易政策,防范与其相关纠纷于未然。
中国应充分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议这个平台,对可能产生纠纷或争议的政策在贸易政策审议成员报告中进行详尽阐释,使中国相关绿色贸易政策赢得多数WTO成员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一方面树立中国保护环境、践行可持续发展的形象,另一方面也能起到化解贸易纠纷于未然的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国际环境政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