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概念的界定与票据业务属性理性剖析

汪办兴 |2014-04-08 14:52913

中国当前对票据融资影子银行属性的界定仍存在争议。中国应把影子银行纳入整体性监管框架,加强对票据业务合规监管,并以制度创新促进票据业务有序健康发展。事实上,自2009年以来,银监会逐步提高对银信合作开展理财产品的规范监管力度,并于2012年1月全面叫停票据信托业务。

  中国当前对票据融资影子银行属性的界定仍存在争议。从实际情况看,非正规金融体系票据融资交易是典型的影子银行交易行为,容易成为影子银行的交易对象,票据理财产品的业务属性应在支持票据业务创新发展中逐步厘清。融资性票据是影子银行的投资对象,票据融资存在着套利空间和承兑与贴现业务不相匹配是其重要原因。中国应把影子银行纳入整体性监管框架,加强对票据业务合规监管,并以制度创新促进票据业务有序健康发展。

  一、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概念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美国。在经历上世纪30年代初的“大萧条”期间银行挤兑危机后,1933年6月,美国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使得美国银行体系步入了自1863年进入国民银行时代(National Banking Era)以来最长的一段金融稳定时期。上世纪70—80年代,在美国金融自由化浪潮下,“金融脱媒”日益明显,直接融资占比迅速增大,传统银行业务面临竞争压力。在上述背景下,传统商业银行先后谋求转变业务经营方式,纷纷把资产证券化后再出售给投资者。美国作为国际最发达金融市场,在金融脱媒深化发展过程中诞生了为数众多的金融机构投资者,主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购买商业银行出售的证券资产。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中推动了金融脱媒和资产证券化趋向。但在业务发展中,这些金融机构以直接融资为主,与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使得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更趋复杂,加大了金融风险和监管难度。2007年爆发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后产生的次债危机及随后触发的金融危机不仅打破了此前美国已维持了75年之久的金融稳定,而且还诱发了全球金融危机。美国及国际金融监管当局总结认为,此次金融危机并非源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而是肇始于一个与其有着紧密联系但却迥然不同的“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此后,金融理论界和监管当局深入思考影子银行在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及其监管问题[1]。

  影子银行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9月在美联储的年度会议上首次提出[2]。但是麦卡利并未明确界定该词的含义,只是用它来泛指“有银行之实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多的各种银行以外的机构”。此后,该词被广泛认同和使用。影子银行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 baking system),在美国,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前,获得国际金融理论界和监管当局多数认同的影子银行的体制结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①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证券化;②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融通资金;③结构化投资机构;④证券经纪公司。

  二、中国影子银行概念的界定

  与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中国金融市场体系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商业银行提供金融组合产品及进行金融市场交易也是在严格的监管下和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均为比较简单的金融产品交易;相对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处于试点阶段,并在严格的监管政策下运行。商业银行金融交易并非资产证券化及证券化后的金融交易,基本上与西方影子银行系统的特征不相同[3]。

  国内学术界、监管机构的研究部门已在两年前就展开了对影子银行的认定与研究。但当前,金融理论界、实务界和监管机构等各方面对影子银行的范围及其主要交易形式的认识并不一致,由此中国影子银行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但其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国内的影子银行应该是游离于“一行三会”监管之外的变相融资机构,其金融交易难以纳入金融统计和被监管。

  中国的影子银行系统主要表现在以融资为功能的初始方式阶段及扩大融资额度效应方面。从机构层面看,中国的影子银行系统最具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卖、期货配资、融资租赁等8种形式构成影子银行(见图1)。当前,对影子银行涵盖范围的争议主要存在产品层面,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最具代表的金融产品主要有融资票据(融资性商业汇票等)、理财产品、贷款委托、资产证券化、网上洗钱、私募股权、虚拟货币(Q币)等7种形式构成了影子银行系统载体(见图2);但也有专家表示,信托业务是早在金融危机之前就正常开展的,而且也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同样,监管层也认为,信托不应纳入影子银行。

  事实上,认识中国的“影子银行”,可以从银行产品线和业务线两个角度进行梳理。中国的影子银行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


三、票据融资的非影子银行业务属性分析

  在应对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票据市场发展持续繁荣,为企业抵御外部危机侵袭提供了大量信用承兑和贴现融资支持,为应对金融危机,维持中国宏观经济增长和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自身也获得了发展机遇,期间实现超常规发展。但同时,票据市场的繁荣发展也产生一些问题,主要是在货币政策调整变动期间部分金融机构合规意识下降,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和回购业务,部分金融机构过度创新开展票据业务等。自2009年以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先后多次发布通知,对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进行规范监管和业务检查,保证了票据市场的稳健发展。结合对中国影子银行概念界定的阐述,现就票据融资业务的非影子银行业务属性作出如一理性分析。

  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要式性金融工具,票据业务是中国传统银行业务。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即中国不允许签发融资性票据。但自新世纪以来,在中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融资性票据一直屡禁不绝,始终是票据业界和监管部门予以提高风险防范和监管力度的重要内容。从当前票据市场运行和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票据业务的情况看,票据融资分为以下几类情形,其与影子银行属性特征因业务性质有别而有所区别。

  1、从票据融资的市场载体看可以分为正规金融体系票据融资行为和非正规金融体系票据融资行为。前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融资行为。此类金融机构均归属银监会监管,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票据业务在其法律认可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之内。后者主要是地下票据市场,是票据掮客活跃的场所,由其作为票据中介进行的票据融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难以被纳入金融统计之内且监管困难,是典型的影子银行交易行为。

  2、从被转让票据签发和转让时的交易目的分析,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签发后在正规金融体系进行的转让是合法合规的,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而在签发时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是出于融资目的签发的票据,在签发后进行的转让行为因其贸易背景缺陷违背了票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成为影子银行的交易对象,且此类票据签发多发生在企业集团下属的关联企业之间,通常出于融资目的,客观上在交易统计方面会出现不规范现象。

  3、从票据融资业务开展模式看,在传统的票据转贴现和回购交易实现票据融资这两种主要的票据交易方式之外,商业银行先后创新发展出票据理财业务模式,并在此模式下实现票据融资。由于票据融资交易的灵活性,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中组合买断式和回购式交易而创新交易方式属于合法票据交易,且在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下是能够被监管和统计的,因此应属于票据业务创新。由于对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范畴在国内仍存争议,故理财产品模式下票据融资业务的属性应在支持票据业务创新发展中逐步厘清。事实上,自2009年以来,银监会逐步提高对银信合作开展理财产品的规范监管力度,并于2012年1月全面叫停票据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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