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93号批文批准,自2009年2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售,截止到2009年3月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1,086户,其中A类2,936户,B类8,150户,净认购金额及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为3,072,182,200.40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9年3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算,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基金份额 3,072,182,200.40份,其中A类707,616,125.32份,B类2,364,566,075.0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员工认购份额为190,029.30份,占基金总份额 0.00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已符合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已于2009年3月1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用基金财产支付。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了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放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