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更进一步
刚刚公布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而对于不允许收购人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更改,是因为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更有效率。
刚刚公布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确保并购有效
办法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三项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对比2010年6月以来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不难发现,上述三项政策中第一项与第三项分别有悖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和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对此,中国保监会表示,放宽保险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而对于不允许收购人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更改,是因为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更有效率。
“对于保险市场来说,这两项更改应该说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做法,就是要淘汰一部分消极的、有惰性的企业,引进积极的、有正能量的企业。”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公司副总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必须要有退出机制
资料显示,我国保险业自1979年复业后,经历了1996年首次扩容、2004年再次扩容、2005年全面开放的几个阶段,尤其在2006年“国十条”出台后,掀起了保险公司扩容热潮。
在中国保险市场,受短期利益驱使,这几乎是每个新进入者都不可避免的道路:不顾风险管理,盲目追求业务规模,不计成本地大搞手续费大战、价格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