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我国商业银行不应忽视的业务

2014-04-05 20:26 3605

  “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来源干法语"à forf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商业银行(通常是出口方银行)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

  “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来源干法语"à forf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商业银行(通常是出口方银行)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它是结构贸易融资业务中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发展非常迅速。它通过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断出门商的远期债权,使出口商不仅获得出口融资,而且消除厂出口商远期收汇风险以及汇率和利率等风险,同时又能增加银行的盈利水平。由于这种业务是由提供融资的机构(通常是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票据,因此,在国内通常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务业务,而融资商,即银行,通常被称为包买商(Forfaitor)。

  从“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历史来看,这一贸易融资方式在国际上已流行了几十年,其融资领域越来越广,融资方式也越来越灵活。从目前的发展来看,该种融资业务已不仪仪局限于资本性货物以延期付款方式的出口部分的范围内,而是逐步发展到对消费性货物,乃至对即期付款方式也可以叙作“福费廷”融资,比如有的外资银行将"S I L E N C ECONFIRMATION"(信用证项—F的默认保兑)也列入了“福费廷”融资的范畴。可见,由于出口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促使“福费廷”业务也越来越向着适合出口业务需要的方向发展。

  从上述“福费廷”业务在国际上的发展来看,发展“福费廷”业务主要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日益增加的出口量二是由于出口的增加而带来的对资金的需求的增加三是由于延期付款的增多,而使出口商越来越要求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或避免收汇风险。从我国目前的外贸出口形势及出口结构、出口国别来看以开展“福费廷”业务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业务的发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存在着极强的可行性。

1、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买方的融资条件逾加苛刻,延期付款方式日益增加,这就为“福费廷”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国的外贸出口业务日益增加,特别是一些资本货物的出口大部分销往第三世界,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为缓解外汇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压力,明确规定,无论是消费性产品,还是资本性货物,所有进口一律实行延期付款。有的规定在3年以上,有的长达7-10年。如:伊朗政府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少数商品之外,所有进口均采用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叙利亚政府则规定,所有进口均采用180大以上的承兑交单托收结算方式。这类规定不仅力口大了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其的资金周转。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就会迫切希望将远期收汇的票据进行贴现,在承担一定成本的前提下,将远期的应收帐款变为现实的销售收入,将预期的收益变为现实的收益,将预期的风险锁在当前。

2、随着我国企业出口规模的扩大,必然导致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增加。而银行由于受到自身的资金规模、资产负债比例及其他条件的影响,不可能完全满足出口企业口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因此迫使企业寻求其他融资方式。而“福费廷”业务由于其固有的锁定成本、锁定风险、手续简便等特点,特别是融资银行作为一级包买商将票据买入后,若资金头寸紧张,可通过二级包买商将买入的票据在贴现市场上转售而获取资金。由于买入票据的变现能力较强,因而使“福费廷”业务成为企业除货款、押汇等融资方式外的又一可选择的贸易融资方式。

3、我国目前的资本性货物的出口现状为开展“福费廷”业务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市场,同时,“福费廷”业务的发展也会促进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且出口产品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据统计,1991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为1357亿美元,净出口为719亿美元,其中机电产品出口为140亿美元,占净出口额的比例为19.47%而至200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达4743亿美元,净出口为2492亿美元,其中机电产品出口为826.02亿美元,占净出口领的比例为33.15%。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的初级产品的出口,逐步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制成品、资本性货物转变。而我国的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大部分输往发展中国家,其收汇期之长,严重地影响了出口企业及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因而为开展“福费廷”业务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潜在市场。

4、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机构逐步走向国际舞台,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已培养起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国际金融业务人员,再加上这十几年来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也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特别是在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机构开办“福费廷”业务提供了基本条件。

  自80年代末开始,我国的各家银行均相继开办了外汇业务。90年代中期,一些海外银行在对中国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就已将“福费廷”业务引入中国。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1994年专门成立了以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为主的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积极力、理出口卖方信贷及买方信贷业务的同时,该行还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拓展新的融资渠道,自1995年始,已办理了多笔“福费廷”融资业务。今年初,中行江苏省分行为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办理了国内中资商业银行首笔“福费廷”业务,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福费廷”业务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国外许多大银行,如大通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等都将目标选在扩大投资银行业务方面,而放弃一些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因此,一些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特别是贸易融资业务做得比较好的银行,如西德意志州银行、德意志银行等都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看准中国大陆这一日益增长的出口市场,纷纷利用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及产品的优势,进军中国大陆的贸易融资领域,很多外资银行均同国内的一些规模较大、国际业务比较领先的中资商业银行签订了“福费廷”融资协议,为中资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提供二级包买,使中资银行在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可根据自身的资金及风险状况,及时地收回资金或转移风险。

  由上可见,由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同国际金融业接轨等,我们已具备了开办“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贸易融资业务,特别是象“福费廷”这一类的贸易融资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我们还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必需的经济法规还不十分健全。“福费廷”业务中主要使用的债权凭证是汇票和本票,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与其联系最紧密的法规是票据法。我国的《票据法》虽然已于1996年开始实施,但其中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有关外币票据方面规定甚少,票据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没有设立专业的市场调研部门,对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各主要银行的经营情况与资信变化、某一笔业务的风险程度等均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价,也不能对客户的询价做出快速的反应,这与要求用“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必须消息灵通、随时掌握各类信息差距甚远。因而商业银行的信息调研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三是就国内的外汇资金市场来看,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一个象人民币那样的统一的资金市场,叙作“福费廷”业务的匹配资金必须通过国际市场来筹措,由于存在地理位置及时间上的差异,在交易时间、资金风险控制等技术方面都将可能存在一定的不便。

由于存在上述不利因素,再加上我们承做这类业务的经验尚少,因此,在开办“福费廷”业务的初级阶段,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来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国家风险、银行风险及市场风险等。在国内无外汇资金市场可利用的情况下,主要采用向二级市场的“福费廷”商转售的方式来转嫁资金风险,待条件成熟后再叙作投资性包买票据业务。

3. 国际福费廷业务发展的新趋势

在欧美国家的贸易融资领域,福费廷业务始终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方式。近几年来,欧美国家银行之间在贸易融资业务上的激烈竞争已使得传统福费廷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趋势呈现明显的新特征:一是融资期限不再以中长期为主,趋向短期化,融资对象也由资本品向一般消费品拓展;二是由银行风险转向商业风险;三是包买商的风险控制机制更趋向多样化,这个新趋势正是在福费廷风险由银行风险向商业风险转化的情形下出现的;四是在较长期限贸易融资业务中不再单独使用,而是与其他融资工具相结合,对企业提供结构贸易融资 ;五是地理格局有所转变,外资银行和包买商开始密切关注中国的市场机会。

二、福费廷业务与其他贸易融资方式的比较

  1.  与国际商业贷款相比

银行对中期贸易融资一般仅提供浮动利率的商业贷款。因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利率变化反复无常,加上国际贸易品种、方式的多样化,相互之间的影响作用不断加大,往往一种货币的利率变化会引起国际金融市场上其他货币利率的连锁反应。如果银行同意对个别借款人提供固定利率贷款,那么利差也会很高,以避免或减少利率上浮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在商业贷款当中,银行贷款利差的高低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好坏、贷款金额大小、期限长短以及担保或抵押等情况来确定。福费廷业务最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提供固定利率的中期贸易融资,满足客户控制利率风险,确定融资成本的需要。

2. 与出口信贷相比

出口信贷是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而提供的一种带有利息补贴性质的信贷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对出口商来讲最有吸引力,但所需条件也很严格。而且,在出口信贷项下,一般还要求出口商担保出口信用险,并要求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出口商提供财产抵押。这样一来,不仅手续繁琐,而且增加了费用开支。况且尽管出口商投保了出口信用险,但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应收账款的 90% 左右,而且通常是在应收账款变为呆账后 6 个月才予以赔付,若通过法律程序索债,赔付期可能会更长。而出口商欠银行的贷款却必须到期归还,不能延续,因此出口商还要承担一定的收汇风险。在福费廷业务中,由于银行买断了出口商的远期票据,这就使出口商避免了所有收汇风险、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3. 与保理业务相比

保理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固定利率融资业务,通常仅提供 180 天以内的短期贸易融资。保理与福费廷适用于不同领域和期限的业务。保理业务适用于托收项下短期贸易融资,而福费廷适用于信用证或银行担保项下的中长期贸易融资。另外,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只能得到发票金额 80% 的融资,而且还要承担有关汇价和迟付方面的残留风险,而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可按票面金额获得融资,而且不承担任何风险,原因在于出口商是以无追索权的形式将远期票据出售给银行。

三、我国大力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几点建议

我国应积极拓展福费廷业务,使其成为重要的贸易融资方式,促进我国外贸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蓬勃发展,提高企业和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达到双赢的效果。

  1.  积极开展福费廷营销

针对出口企业对福费廷业务认识不足的现状,商业银行应加大宣传,适时向企业介绍福费廷业务,让他们了解福费廷灵活方便的付款方式可有效提高资金良性循环使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特点。商业银行应走访目标客户,并做好同业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市场调研,积极开展福费廷营销活动。

2. 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

对银行而言,福费廷业务实质上是一项综合性国际金融业务,它要求从业人员既精通外语和国际银行业务,又熟知国际商业法律、法规的惯例。因此,要拓展福费廷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关键。

3. 建立完善的票据市场


要使福费廷业务中买进的贴现票据能够及时流通转让,应逐步建立完善的二级市场,同时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可考虑福费廷业务与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 - 经营 - 转让 ) 相结合的复合投资、融资方式。这样既带动了出口,又鼓励了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企业占领海外市场、增加海外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 构建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门的市场调研部门,加强对各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信息收集和研究,增强对外国客户和国外银行的了解,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这样才能对客户的询价做出积极的反应,对业务的风险状况做出准确的评价。

  “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来源干法语"à forf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商业银行(通常是出口方银行)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它是结构贸易融资业务中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发展非常迅速。它通过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断出门商的远期债权,使出口商不仅获得出口融资,而且消除厂出口商远期收汇风险以及汇率和利率等风险,同时又能增加银行的盈利水平。由于这种业务是由提供融资的机构(通常是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票据,因此,在国内通常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务业务,而融资商,即银行,通常被称为包买商(Forfaitor)。

  从“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历史来看,这一贸易融资方式在国际上已流行了几十年,其融资领域越来越广,融资方式也越来越灵活。从目前的发展来看,该种融资业务已不仪仪局限于资本性货物以延期付款方式的出口部分的范围内,而是逐步发展到对消费性货物,乃至对即期付款方式也可以叙作“福费廷”融资,比如有的外资银行将"S I L E N C ECONFIRMATION"(信用证项—F的默认保兑)也列入了“福费廷”融资的范畴。可见,由于出口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促使“福费廷”业务也越来越向着适合出口业务需要的方向发展。

  从上述“福费廷”业务在国际上的发展来看,发展“福费廷”业务主要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日益增加的出口量二是由于出口的增加而带来的对资金的需求的增加三是由于延期付款的增多,而使出口商越来越要求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或避免收汇风险。从我国目前的外贸出口形势及出口结构、出口国别来看以开展“福费廷”业务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业务的发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存在着极强的可行性。

1、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买方的融资条件逾加苛刻,延期付款方式日益增加,这就为“福费廷”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国的外贸出口业务日益增加,特别是一些资本货物的出口大部分销往第三世界,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为缓解外汇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压力,明确规定,无论是消费性产品,还是资本性货物,所有进口一律实行延期付款。有的规定在3年以上,有的长达7-10年。如:伊朗政府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少数商品之外,所有进口均采用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叙利亚政府则规定,所有进口均采用180大以上的承兑交单托收结算方式。这类规定不仅力口大了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其的资金周转。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就会迫切希望将远期收汇的票据进行贴现,在承担一定成本的前提下,将远期的应收帐款变为现实的销售收入,将预期的收益变为现实的收益,将预期的风险锁在当前。

2、随着我国企业出口规模的扩大,必然导致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增加。而银行由于受到自身的资金规模、资产负债比例及其他条件的影响,不可能完全满足出口企业口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因此迫使企业寻求其他融资方式。而“福费廷”业务由于其固有的锁定成本、锁定风险、手续简便等特点,特别是融资银行作为一级包买商将票据买入后,若资金头寸紧张,可通过二级包买商将买入的票据在贴现市场上转售而获取资金。由于买入票据的变现能力较强,因而使“福费廷”业务成为企业除货款、押汇等融资方式外的又一可选择的贸易融资方式。

3、我国目前的资本性货物的出口现状为开展“福费廷”业务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市场,同时,“福费廷”业务的发展也会促进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且出口产品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据统计,1991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为1357亿美元,净出口为719亿美元,其中机电产品出口为140亿美元,占净出口额的比例为19.47%而至200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达4743亿美元,净出口为2492亿美元,其中机电产品出口为826.02亿美元,占净出口领的比例为33.15%。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的初级产品的出口,逐步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制成品、资本性货物转变。而我国的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大部分输往发展中国家,其收汇期之长,严重地影响了出口企业及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因而为开展“福费廷”业务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潜在市场。

4、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机构逐步走向国际舞台,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已培养起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国际金融业务人员,再加上这十几年来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也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特别是在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机构开办“福费廷”业务提供了基本条件。

  自80年代末开始,我国的各家银行均相继开办了外汇业务。90年代中期,一些海外银行在对中国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就已将“福费廷”业务引入中国。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1994年专门成立了以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为主的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积极力、理出口卖方信贷及买方信贷业务的同时,该行还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拓展新的融资渠道,自1995年始,已办理了多笔“福费廷”融资业务。今年初,中行江苏省分行为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办理了国内中资商业银行首笔“福费廷”业务,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福费廷”业务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国外许多大银行,如大通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等都将目标选在扩大投资银行业务方面,而放弃一些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因此,一些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特别是贸易融资业务做得比较好的银行,如西德意志州银行、德意志银行等都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看准中国大陆这一日益增长的出口市场,纷纷利用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及产品的优势,进军中国大陆的贸易融资领域,很多外资银行均同国内的一些规模较大、国际业务比较领先的中资商业银行签订了“福费廷”融资协议,为中资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提供二级包买,使中资银行在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可根据自身的资金及风险状况,及时地收回资金或转移风险。

  由上可见,由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同国际金融业接轨等,我们已具备了开办“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贸易融资业务,特别是象“福费廷”这一类的贸易融资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我们还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必需的经济法规还不十分健全。“福费廷”业务中主要使用的债权凭证是汇票和本票,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与其联系最紧密的法规是票据法。我国的《票据法》虽然已于1996年开始实施,但其中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有关外币票据方面规定甚少,票据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没有设立专业的市场调研部门,对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各主要银行的经营情况与资信变化、某一笔业务的风险程度等均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价,也不能对客户的询价做出快速的反应,这与要求用“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必须消息灵通、随时掌握各类信息差距甚远。因而商业银行的信息调研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三是就国内的外汇资金市场来看,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一个象人民币那样的统一的资金市场,叙作“福费廷”业务的匹配资金必须通过国际市场来筹措,由于存在地理位置及时间上的差异,在交易时间、资金风险控制等技术方面都将可能存在一定的不便。

由于存在上述不利因素,再加上我们承做这类业务的经验尚少,因此,在开办“福费廷”业务的初级阶段,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来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国家风险、银行风险及市场风险等。在国内无外汇资金市场可利用的情况下,主要采用向二级市场的“福费廷”商转售的方式来转嫁资金风险,待条件成熟后再叙作投资性包买票据业务。

3. 国际福费廷业务发展的新趋势

在欧美国家的贸易融资领域,福费廷业务始终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方式。近几年来,欧美国家银行之间在贸易融资业务上的激烈竞争已使得传统福费廷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趋势呈现明显的新特征:一是融资期限不再以中长期为主,趋向短期化,融资对象也由资本品向一般消费品拓展;二是由银行风险转向商业风险;三是包买商的风险控制机制更趋向多样化,这个新趋势正是在福费廷风险由银行风险向商业风险转化的情形下出现的;四是在较长期限贸易融资业务中不再单独使用,而是与其他融资工具相结合,对企业提供结构贸易融资 ;五是地理格局有所转变,外资银行和包买商开始密切关注中国的市场机会。

二、福费廷业务与其他贸易融资方式的比较

  1.  与国际商业贷款相比

银行对中期贸易融资一般仅提供浮动利率的商业贷款。因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利率变化反复无常,加上国际贸易品种、方式的多样化,相互之间的影响作用不断加大,往往一种货币的利率变化会引起国际金融市场上其他货币利率的连锁反应。如果银行同意对个别借款人提供固定利率贷款,那么利差也会很高,以避免或减少利率上浮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在商业贷款当中,银行贷款利差的高低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好坏、贷款金额大小、期限长短以及担保或抵押等情况来确定。福费廷业务最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提供固定利率的中期贸易融资,满足客户控制利率风险,确定融资成本的需要。

2. 与出口信贷相比

出口信贷是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而提供的一种带有利息补贴性质的信贷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对出口商来讲最有吸引力,但所需条件也很严格。而且,在出口信贷项下,一般还要求出口商担保出口信用险,并要求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出口商提供财产抵押。这样一来,不仅手续繁琐,而且增加了费用开支。况且尽管出口商投保了出口信用险,但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应收账款的 90% 左右,而且通常是在应收账款变为呆账后 6 个月才予以赔付,若通过法律程序索债,赔付期可能会更长。而出口商欠银行的贷款却必须到期归还,不能延续,因此出口商还要承担一定的收汇风险。在福费廷业务中,由于银行买断了出口商的远期票据,这就使出口商避免了所有收汇风险、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3. 与保理业务相比

保理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固定利率融资业务,通常仅提供 180 天以内的短期贸易融资。保理与福费廷适用于不同领域和期限的业务。保理业务适用于托收项下短期贸易融资,而福费廷适用于信用证或银行担保项下的中长期贸易融资。另外,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只能得到发票金额 80% 的融资,而且还要承担有关汇价和迟付方面的残留风险,而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可按票面金额获得融资,而且不承担任何风险,原因在于出口商是以无追索权的形式将远期票据出售给银行。

三、我国大力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几点建议

我国应积极拓展福费廷业务,使其成为重要的贸易融资方式,促进我国外贸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蓬勃发展,提高企业和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达到双赢的效果。

  1.  积极开展福费廷营销

针对出口企业对福费廷业务认识不足的现状,商业银行应加大宣传,适时向企业介绍福费廷业务,让他们了解福费廷灵活方便的付款方式可有效提高资金良性循环使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特点。商业银行应走访目标客户,并做好同业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市场调研,积极开展福费廷营销活动。

2. 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

对银行而言,福费廷业务实质上是一项综合性国际金融业务,它要求从业人员既精通外语和国际银行业务,又熟知国际商业法律、法规的惯例。因此,要拓展福费廷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关键。

3. 建立完善的票据市场


要使福费廷业务中买进的贴现票据能够及时流通转让,应逐步建立完善的二级市场,同时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可考虑福费廷业务与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 - 经营 - 转让 ) 相结合的复合投资、融资方式。这样既带动了出口,又鼓励了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企业占领海外市场、增加海外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 构建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门的市场调研部门,加强对各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信息收集和研究,增强对外国客户和国外银行的了解,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这样才能对客户的询价做出积极的反应,对业务的风险状况做出准确的评价。

5. 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福费廷买断方式为有效防范风险,同时保障丰厚的利润,各银行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

(1)中介型福费廷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在福费廷市场运作和风险防控方面欠缺经验的情况,可采用向出口商买断应收账款、再转卖包买银行买断,从中赚取差价的方式实现盈利。

(2)国内银行自行买断应收账款

为扩大收益,国内银行可在进一步完善代理行授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一级市场福费廷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核定的担保行授信额度范围内,各银行可自行买入出口单据,待单据到期时向担保行索汇。

(3)福费廷辛迪加

为分散风险,同时获取丰厚的利润,我国银行可同几家银行联合组成辛迪加,共同对某笔大额业务提供福费廷融资,类似辛迪加贷款。同时,与有经验的外资银行合作福费廷业务辛迪加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此项业务的可鉴之举。

6. 健全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福费廷业务在欧美国家已有 50 多年的发展历史,我国应借鉴其立法,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惯例的业务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依法开展、规范运作福费廷业务,并保障业务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福费廷买断方式为有效防范风险,同时保障丰厚的利润,各银行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

(1)中介型福费廷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在福费廷市场运作和风险防控方面欠缺经验的情况,可采用向出口商买断应收账款、再转卖包买银行买断,从中赚取差价的方式实现盈利。

(2)国内银行自行买断应收账款

为扩大收益,国内银行可在进一步完善代理行授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一级市场福费廷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核定的担保行授信额度范围内,各银行可自行买入出口单据,待单据到期时向担保行索汇。

(3)福费廷辛迪加

为分散风险,同时获取丰厚的利润,我国银行可同几家银行联合组成辛迪加,共同对某笔大额业务提供福费廷融资,类似辛迪加贷款。同时,与有经验的外资银行合作福费廷业务辛迪加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此项业务的可鉴之举。

6. 健全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福费廷业务在欧美国家已有 50 多年的发展历史,我国应借鉴其立法,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惯例的业务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依法开展、规范运作福费廷业务,并保障业务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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