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关键期还“缺什么”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并不缺资金支持,目前急缺的是金融创新所必要的重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集聚,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更有效的金融服务、产品和工具,硬约束和善于利用金融市场的实体经济的参与,支持部分新金融活动所必要的外部市场环境。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并不缺资金支持,目前急缺的是金融创新所必要的重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集聚,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更有效的金融服务、产品和工具,硬约束和善于利用金融市场的实体经济的参与,支持部分新金融活动所必要的外部市场环境。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发展进一步突出金融整体改革和开放的主线,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正加大力度、加快步伐。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打造上海和全国经济升级版的需要。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金融市场体系不断健全,金融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取得成效,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金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金融人才产生集聚效应。尤其是设立上海自贸区带来的新机遇,更将推动其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发展。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在2020年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从时间上看,还剩下6年时间,当前进入了“关键期”。在这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时刻,迫切需要认清形势,深入思考我们已经“不缺什么”,还“缺什么”,从而进一步厘清思路,加速推动相关改革发展工作。
首先,并不缺资金支持。适度的资金集聚是建设金融中心的必要条件,但从上海的情况看,上海银行业已较好地满足了全市重大建设、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现象反而较为突出。
那么,当前最急缺的是什么?我认为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缺金融创新所必要的重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集聚。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重要和活跃的金融机构集聚程度。但目前国内主要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总部大多不在上海,在强化法人管理的趋势下,各银行上海分行在金融创新、业务发展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往往只能开展微创新、边际创新,因此必须着力推动总部级和创新型、功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户上海,增强上海金融在资金、人才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集聚效应。
二缺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更有效的金融服务、产品和工具。金融中心建设需要上海银行业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但目前仍缺少一些更有效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例如,现阶段大量科技型小企业急需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支持,但现行的银行信贷政策往往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又如,受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限制,银行目前仍无法向PE、VC 发放私募股权贷款。上海应从战略的高度先行创新,吸引更多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升级,更好地支持金融中心建设。
三缺硬约束和善于利用金融市场的实体经济的参与。当前我国多数企业还没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硬约束”来运作,通过金融市场运作来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的企业还很少,一些本该退出市场的企业也没有严格执行破产制度,这些因素导致金融发展仍缺少健康的实体经济基础。因此,在上海加快国资国企改革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把财务管理的硬约束和善于用金融市场来管理成本等方面作为重要的建设内容。
四缺支持部分新金融活动所必需的外部市场环境。在市场基础方面,尚缺少一些为新的金融活动提供有效支持的平台。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浮动抵押登记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但目前银行办理抵押权仍受到一些细节限制难以顺利开展。在中介服务方面,金融中心建设涉及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融合,涉及一系列的专业服务机构,但目前与银行业发展相关的征信、评估、担保、咨询、技术检测和安全认证等中介服务相对不足,票据经纪、金融期货等中介存在空白。在法治建设方面,与金融行业相关的法治环境尚不健全。如由于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租赁物权登记制度,造成金融租赁行业在实践中缺乏租赁物取回权的操作细则等问题。
当前,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发展进一步突出金融整体改革和开放的主线,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正“马不停蹄”地加快步伐。上海银监局将紧紧围绕组织创新、业务创新与监管创新,在促进金融机构集聚、业务创新先行先试、优化监管理念方法等方面,全力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生态环境和推动金融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重大项目储备力度。根据上海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整理梳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项目,加大一些能带动上海转型发展的项目的开发投产和建设力度,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二是搭建科技与金融信息对接平台。建议在市级层面建立科技方(如大学、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等)与金融方(如中外资银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组织等)的对接平台,成立专家小组库,帮助介绍最新科技信息和提供独立的技术评估报告。
三是推动大型实体产业集团与金融市场的对接。利用上海加快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时机,引导辖内主要大型实体产业集团引进金融人才,成立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为实体产业集团的发展创造更强的实力。
四是完善市场环境建设。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尽快实现全国统一的浮动抵押登记的办理流程、材料要求及登记表格;加快推进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的中小企业信保基金建设;探索在上海建立全国性的租赁物所有权登记体系,进一步保障租赁物权;在自贸区内设立全国性的信托登记中心,增强信托产品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等。
五是继续改善信用环境。建议进一步提高企业资信评级的标准和范围,加强与其他部门(如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的相关信息共享和更新,为银行了解客户提供更好的信息平台;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与企业征信系统的连通机制;继续鼓励和引导各类总行级、功能性机构落沪,鼓励和支持长三角的金融机构乃至大的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总部”,强化上海总部经济的发展等。(完)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文/廖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上海银监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