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海关总署令219号”主要问题答疑

海关总署加贸司 杨旭 张冰冰 |2014-04-01 09:322701

加工贸易的分类管理制度,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海关依据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按照商品和企业不同类别,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的一项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分类管理是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问:《办法》第七条当中“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是指什么?加工贸易分类监管与企业管理分类是什么关系?

  答:加工贸易的分类管理制度,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海关依据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按照商品和企业不同类别,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的一项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分类管理是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现行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制度更多地突出事前对风险防范,而未考虑事中事后的分类监管措施问题,亦未形成体系,有其局限性。因此,《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就是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结合加工贸易监管实际,在积极探索 “普通监管模式”、“联网监管模式”、“特殊行业模式”(飞机、船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梯度转移模式”(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全产业链模式”(集成电路行业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模式”等模式的基础上,初步构建加工贸易立体式、多元化的差别化风险管理体系,并据此研究制定加工贸易分类监管的具体管理办法,不断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分类监管”原则还具体体现在《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即:在手册设立环节,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规范了征收保证金的分类监管情形。对于风险较高的情形,确定了“应当”征收的原则;对于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规定了“可以”征收的原则。其中,“可以”征收保证金的,主管海关可以结合管理资源、企业守法状况、案件办理进展等综合情况来确定如何征收保证金。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统一执法的要求,又可实现分类指导,避免一刀切、机械执法问题的出现。

  问:海关对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有哪些要求?

  答:海关总署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09号令),同时,将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原则和要求在《办法》中予以明确,在《办法》中重申了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分“三步走”:

  一是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

  二是企业实际收发货并向海关申报收发货情况;

  三是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的三种情形,以及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收发货的,对于涉及违规的深加工结转业务暂停办理,同时,不得办理新的深加工结转业务。
 

  自2013年全面推广应用深加工结转系统后,全国海关统一依托信息化系统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进行管理,因此,企业已实现网上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要特别注意系统的提示和要求。

  问:在新《办法》中对外发加工的管理变化较大,请问主要改变有哪些?企业在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办法》将外发加工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同时,放宽对承揽者的限制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征收保证金的情形。主要有三方面变化:

  一是将外发加工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经营企业应当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相关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将制发公告予以明确;

  二是除全工序外发外,海关对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征收保证金;

  三是取消了对承揽者的限制条件,允许个人承接外发加工业务。

  有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最好多关注海关总署公告中对外发加工管理的要求,注意申报的时间节点,同时,遵守海关关于外发加工的有关管理规定,配合海关监管。

  问:《办法》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同一企业的料件可以进行串换”,具体核准流程是怎样的?“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具体含义是指来料加工与其他贸易方式进口料件不得串换吗?来料加工手册间料件串换是否违反此条款?

  答:根据《办法》规定,海关主要是按照同一企业的“三同一不”的原则进行监管,即,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其中,经营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是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是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同意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考虑到来料加工保税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外方,因此,《办法》规定“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其立法原意为,凡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均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进行串换。

  问:手册设立和原先的备案核准有何区别?

  答:“手册设立”与“备案(变更)核准”在手续办理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手册设立不再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同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等各环节的业务均不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海关不再加盖行政许可印章;二是名称相应变更为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同时取消放弃核准。

  问:为什么要取消“放弃”这一管理方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已将放弃管理修改为销毁处置,意味着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将不再有“放弃”这种管理方式,故《办法》删除了有关放弃管理的内容。

  文/海关总署加贸司 杨旭 张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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