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业务助力利率市场化

2014-03-26 22:04 564

文/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委员会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关键环节,如何有效利用大额存单这一创新工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商业银行管理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的能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3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

文/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委员会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关键环节,如何有效利用大额存单这一创新工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商业银行管理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的能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3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同业存单的推出意味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放开也已进入了业界的视野范围。大额存单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其推出会比较谨慎。目前来说,同业存单利率的市场化还仅限于机构与机构之间,而大额存单将涉及个人、企业的利率市场化,将对整个利率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予以认真仔细研究。
 
中国银行业协会曾组织业内主要金融机构,针对大额存单业务进行了有针对性地研究。认为大额存单作为一种不能提前兑付但可随时转让流通的银行标准化定期存款凭证,曾在美日等国家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关键环节,如何有效利用大额存单这一创新工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商业银行管理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的能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额存单有助银行业转变经营方式
 
大额存单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效突破点。大额存单具有参与机构多、定价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起点相对较低、期限品种全、可流通转让等特性。适时发行大额存单,可以充分发挥大额存单连接市场利率和管制利率的功能。一方面有利于开拓广阔的投资需求市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监管部门根据宏微观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大额存单发行额度、利率限制程度和发行期限,为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有效的突破点。
 
大额存单可以丰富货币市场交易工具,有助于缓解我国货币市场资金单向流动的格局,促进货币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包括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在内的货币市场体系。然而,与美日等发达国家市场相比,我国货币市场依然具有市场分割、交易工具短缺、流动性不足等缺陷。
 
特别是我国货币市场长期存在资金单向流动局面:国有商业银行是资金的主要融出方,资金需求方主要为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外资银行,这种单项流动格局不利于货币市场的稳定和货币政策的执行。究其原因,在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长期无法便捷地通过银行间货币市场直接或间接融出资金而导致大量资金以存款方式累积。
 
发行大额存单,使商业银行由原来的资金融出方转为资金融入方,不但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直接进入银行间货币市场创造条件,培育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有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践行市场主体的作用,落实企业自主权及个人的自由选择权,而且可以提高货币市场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此外,大额存单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转变长期被动负债管理的观念和经营模式,提高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和竞争实力。我国长期实行利率管制,一方面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导致经济出现低效和失衡现象。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在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主动负债管理以及风险定价能力仍然有限。
 
所以,面对不断推进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和严峻的竞争,商业银行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适时引入大额存单,提高存款利率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和负债主动性,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构建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创造条件。
 
大额存单可以改善在华外资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营运风险。目前外资银行因受制于在中国分行网络规模太小及存款利息率的限制,其对零售存款的吸存能力有限,导致存款过度集中并处于一个相对较被动局面。如果能够放开大额存单的发行,外资银行就可以主动在适当的市场环境下发行大额存单,用以充实存款基础,改善贷存比及流动性。另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大额存单避免因国内市场外币存款供应受到制约而导致外币资产负债结构失衡的现象。
 
发行大额存单已经具备相应条件
 
伴随同业存单的推出,就试点大额存单产品的可行性而言,在宏观监管层面已创立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同时,在外部市场环境、发行交易途径、系统保障、风险管控等方面,我国金融市场也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
 
首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存单产品提供了有利的外部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大额存单产品市场定价。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和托管条件的日益成熟为成功发行大额存单奠定了可靠的技术基础。是否能成功发行大额存单取决于发行成本、实现流通的机制和结算效率,而这一切必须依托成熟有效的市场结算和托管条件。
 
其次,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为向个人等公众投资者发行大额存单提供了有效途径。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属于零售市场。柜台市场实行两级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人,负责为承办银行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承办银行为债券二级托管人,中央结算公司与柜台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是,承办银行日终需将余额变动数据传给中央结算公司,同时中央结算公司为柜台投资者提供余额查询服务,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再次,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发行大额存单提供内部实力保障。成功的金融产品创新不仅需要外部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同时必须依靠商业银行自身高效的经营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目前,商业银行以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为核心的改革,探求经营模式、资产结构、风险管理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取得了阶段性效果,从而为发行大额存单位创造了有利条件。
 
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逐步推动新业务
 
结合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成功发行经验,并深入分析我国发行大额存单的宏微观环境,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参考《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对1996年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进行修订,明确试点资格、审批流程、利率定价、发行及交易市场等问题,中国银行业协会并各商业银行将协助做好有关调研工作。
 
建议明确存款准备金缴纳及存贷比计算方面的问题。关于发行大额存单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以及是否计入存贷比的问题,建议监管部门予以明确。下一步若推出可零售的大额存单,建议缴纳存款准备金,计入存贷比。考虑到商业银行柜台主要是面向个人投资者以及企事业单位,为防止政策套利,规范市场发展,建议存单发行人需缴纳存款准备金,所筹资金可计入存贷比,也与现有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建议推动大额存单发行及交易市场建设。大额存单与定期存款的重要区别是可随时提前转让,转让市场的效率非常关键。根据上述两个试点阶段,大额存单可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台提供流动性。在条件成熟时,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对个人投资者进行买卖,但相关二级交易市场的建设需提上日程。
 
建议将大额存单作为一个新的交易品种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发行和二级交易,这需要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就大额存单的发行、托管和结算做好前期工作。此外,为提高大额存单的市场需求和流动性,建议允许大额存单如同其他品种一样可进行抵押回购等业务。
 
对于市场建设方面,建议采取谨慎的策略,如果推得比较快,将导致人民币利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我国货币升值压力会进一步增大。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差异大,如果全面过快放开,可能导致无序竞争,提高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和付息压力,压缩盈利空间,使整个银行业的利润水平下降。发行大额存单适宜在流动性比较充裕市场环境下进行,降低商业银行高息揽存的可能性。此外,货币市场的容量应该具备一定规模,满足大额存单的流动性。
 
鉴于香港地区的人民币大额存单市场比较发达,建议境内商业银行到香港市场发行大额存单,同时希望出台相应的资金回流机制,以进一步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并完善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市场的中心地位。
 
同时,建议简化评级要求。考虑到大额存单的存款特性以及发行和交易环节的便利性,建议发行大额存单可免于强制性债项评级,投资者可参考发行人主体评级进行投资决策。
 
大额存单试点发行方案构想
 
中国银行业协会曾提出根据我国当前实际,在总结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大额存单业务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将大额存单应纳入存款管理,并采取记账式方式。同时,建议从简单到复杂,也就是先企业(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后个人,先银行间后商业银行柜台的推进方式。这一思路,与现行推出的同业存单的整体思路不谋而合。
 
在下一步推出可零售大额存单方面,建议由监管部门审核发行资格及额度等内容,获得批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人可以是试点商业银行。投资者范围,初期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试点成功后可以逐步推广至可办理存款业务的个人。系统平台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柜台系统发行和交易,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统一托管,或商业银行自行托管。
 
发行额度及有效期在监管部门核定的发行额度及有效期内,由各商业银行一次或分次择机发行,发行后向监管部门备案。此外,建议发行额度设为不超过总资产的10%或银行资本金的1倍。
 
交易模式暨转让模式方面,一是银行卡交易和转让方式,单独设计转让凭证,转让时销旧户开新户;二是存款存折交易和转让方式,在存折上记录背书内容,转让时销旧户开新户。
 
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模拟操作流程如下:
 
1.发行机构自主发行,或由承销机构包销、代销。
 
2.投资者在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开立相关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及存单托管账户)。
 
3.在发行期间,发行人或承销机构通过本行柜台系统发行。发行人自主发行或承销机构代销时,未售出部分予以注销本期发行规模;承销机构包销时,未售出部分由相应承销行持有。
 
4.在交易期间,可由发行人协助投资人办理协议转让,或采取做市商制度,由做市银行提供报价,已在做市银行开立相关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及存单托管账户)的客户,可通过该行柜台系统根据报价交易。
 
5.付息或到期前,存单发行人根据债权登记结果将本息款拨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或将相应本息款转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账户,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债权登记情况将本息款拨付相应做市银行,做市银行系统根据债权登记结果自动将大额存单本息转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期,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在多个领域互动和相互促进。当前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渠道仍然比较有限,资产和负债管理的手段不足就是面临的问题之一。商业银行希望积极开拓主动负债工具,拓宽投筹资渠道,及时有效地调节资产负债结构,把利率市场化改革向前推进。(完)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业》2014年第2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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