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代上海滩 票据市场中介机构的创新
摘要: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商业习惯和信用状况的限制,中国无法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票据中介机构,不得不结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和商情,进行制度创新,从而创立了一个极为特殊的票据中介机构,即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所员银行公约中明确规定:立约人对于本所承兑业务,依认缴票据承兑基金额在总额内所占成数担负其责任。
摘要: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商业习惯和信用状况的限制,中国无法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票据中介机构,不得不结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和商情,进行制度创新,从而创立了一个极为特殊的票据中介机构,即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1936年3月16目开业的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是近代中国第一家专营票据承兑和贴现的机构。标志着近代中国票据贴现市场的雏形。从组织形式、信用工具和运作方式等方面来分析,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对票据中介机构进行了较大的制度创新。虽然它只存在了5年多的时间,但其制度创新的理念为当今票据市场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票据中介机构;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信用工具;制度创新
所谓票据中介机构是指办理票据贴现、转让、买卖及其代理业务的票据专营机构,如票据承兑所、票据贴现所和票据交易所等。它是票据流通市场的主力军,也是票据市场的组织者。票据中介机构的建立不仅意味着票据市场的规范化经营,而且可以提高票据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这样就使得票据市场成为一种极为便捷的融资场所。然而,这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信用制度要发展到一定程度。上海是近代中国的金融中心,因此许多金融方面的制度创新首先都发生在上海,其中票据中介机构的制度创新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商业习惯和信用状况的限制。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票据中介机构难以在上海建立,只能结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和商情,进行制度创新,从而创立了一个极为特殊的票据中介机构,即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
1936年3月16日开业的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是近代中国第一家专营票据承兑和贴现的机构,标志着近代中国票据贴现市场的雏形出现,其在中国金融史上的作用和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目前仅有洪葭管、张继凤合著的《近代上海金融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9月版)一书比较系统地论述了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创立经过、组织形式、业务营运等基本情况,对其创设的作用和意义也进行了分析和概括。另外,还有几本论著也或多或少论及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①这些研究成果对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尚缺乏深入的专题研究。因此,本文以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为例,对近代中国票据中介机构的制度创新进行深入剖析,藉此可以管见当时中国金融制度的现代化,并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如今,上海正在计划筹建新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必定能为当今中国票据市场建设提供一些借鉴经验。
一、组织形式的创新
一般来说,票据承兑所和票据贴现所分别是专门经营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机构,是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条件下由商人或银行设立的。承兑和贴现业务也是分开经营的。比较典型的这类机构产生于英国。票据承兑所是由伦敦有信誉的商人发展而来,他们在初期凭借其信用地位承兑小本商人的票据,获得一定的佣金。随着英国对外贸易的发达,这种商人也一跃而成为承兑票据的“商人银行家”。票据承兑一般收取手续费O.25%到0.5%。出票人必须在票据到期前送款到票据承兑所。⑦票据贴现所是伦敦直接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伦敦共有十几家贴现所,它们是货币市场主要参与者。其主要业务是对票据所承兑的汇票予以贴现。③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则是仿效西方同类机构而创设的,并进行了较大的制度创新,使其适应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商情。
1935年3月间,为了谋求银行业自身的发展,促进工商业复苏,给市面增加一种信用筹码,使资金更形活泼,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简称联准会)开始有组织票据承兑所的倡议。当时经理朱博泉及中国、交通、上海三行的代表集议,草拟出办理原则两种,但这只是私人间的讨论。6月24日中国、交通等九行总经理会议,会上提议委托联准会筹设票据承兑所,遂推定代表组织票据承兑小组会议,担任承兑所章则的起草。嘧过几次开会讨论,至7月下旬,该小组会议拟具章程、公约、办事细则等草案,其办法即由商人发票,以存在仓库的国产物品为担保,由承兑所承兑。最后此事因重贴现问题无具体的决定而一再迁延。至当年年终仍屡议未决。这时拟建的票据承兑所与西方同类机构性质差不多。然而,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信用制度很不发达,而且还广泛长期地存在一种挂账的商业信用制度。这种挂账方式是指商品交易中除钱货两清和现金交易外,一般通行短期赊帐,习惯于挂帐半个月、一个月或三节(端午、中秋、除夕)定期清帐,很少使用商业汇票,票据贴现自然也很少。另一方面,银行对工商业的大量放款又多采用抵押放款的方式,“此种押款,在到期前既不能藉贴现以资流动,一遇金融紧缩,呆滞之帐面债权更无周转融通之余地。于是银行资金有时常感缺乏”。
基于以上实际状况,即市场上缺乏可以贴现的票据,而银行业也无活动资金用以贴现,若完全仿效西方票据承兑和贴现机构,势必难以推行。这就必须成立一个有很高信用度,又能开发汇票,同时进行承兑和贴现的机构,以使银行业摆脱帐面债权呆滞而无法周转融通的状况。于是。一种不同于西方同类机构的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便应运而生。
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是由上海的银行业联合组织的,属于有限公司组织。其对外名称就是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它远比单个银行或一般的票据承兑所信用要高,而且其各项制度安排详细周密,先后制订了银行票据承兑所章程33条、所员银行公约12项、组织规程14条和办事细则26条等。银行票据承兑所吸收所员银行参加,并由所员银行认缴承兑基金,实际上是集中各所员银行的力量而成立的一个银行业的公共信用机构。根据章程规定,凡联准会的会员银行及交换银行都可以加入为所员银行。所员银行最初加入者,计34家。嗣续有4家银行加入,共计38家。@(详见表一)对加入承兑所的银行,有严格的要求和相应的程序。必需填具申请书和签订公约,并认缴入所费(300元、500元或1000元中自行认定一种),所签公约对基金分摊、所员的义务权利、资格丧失等有详细的规定。所员银行应该认缴票据承兑基金,就好比公司的股东必须出资一样。联准会执行委员会对于各所员银行的承兑额与承兑基金订定了标准及认缴办法。承兑额是指承兑所对于每一所员银行承兑票据之总额,它与所员银行认缴基金成一定比例。承兑所对于每一所员银行之承兑额依该银行之实收资本与公积金总数25%计算。所员银行认缴承兑所的承兑基金则依该银行之承兑额25%计算,即为该行实收资本与公积金总数的6.25%。所员银行认缴承兑基金总额应一次缴足,其中5%应以现款缴存承兑所为准备金,由承兑所酌给利息,其余95%由承兑所存入原认缴银行,不计利息。
银行票据承兑所所员银行(1936年3月16日)
交换号次 行名
1中国银行
2交通银行
3 浙江兴业
4 浙江实业
5 上海
6 四行储蓄会
7 盐业
8 中孚
9 四明
10 金城
1l 新华
14 大陆
15 永亨
16 中国实业
17 通商
18 中南
20 江苏
2l 国华
22 垦业
25 中国农工
28 通和
29 女子
30 国货
32 聚兴诚
33 中华
34 中汇
35 劝工
36 企业
37 恒利
38 绸业
39 江浙
40 中一信托
50甲浙江地方
50乙四川美丰
50丙江苏农民
50戊永大
50已浦东
合计35家
如表一所示,除3家特种所员银行外,其余都按照实收资本及公积金总数的1/16(即6.25%)认缴承兑所的票据承兑基金。35家所员银行认缴的承兑基金总计国币7623750元。其中5%以现金缴存承兑所作为营运基金,缴存现金总计国币381187.50元,缴存现金仅约占各行实收资本和公积金总额的0.31%,这一比例是相当少的,不会给所员银行带来太大的负担,其余95%由承兑所存人认缴银行。以作备用。而对于各所员银行的承兑额却达到了30495000元国币。因此,采用这种组织形式既改善了单个银行承兑信用低的现状。又不至于增加所员银行的负担,也使承兑票据有了确实的信用保障。增加了市场中的信用筹码。
既然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是由上海银行业联合组织的公共信用机构,因而其管理方式必然也相应地采取委员会制,这与西方同类机构也有所区别。
依据章程规定,承兑所实行委员会制,设委员12人,办理该所票据承兑事务,联准会经理为当然委员,另外11人由代表大会在所员银行重要职员中推选。委员中又推选5人为常务委员,协助处理该所日常事宜。委员会下分设担保品评价和担保品管理两组,每组设委员5人。1936年2月27日组成的第一届票据承兑所委员会。由联准会经理朱博泉兼任经理。中国银行程慕灏、交通银行李恭楷、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董承道、浙江兴业银行竹淼生、金城银行殷纪常为常务委员。委员有浙江实业银行章乃器、盐业银行陈淼生、大陆银行庄景武、中南银行周继云、中国国货银行张竹屿、国华银行张景吕。担保品评价组,由殷纪常任主任委员,委员由朱吉卿、张景吕、庄景武、屠律劲等担当;担保品管理组,主任委员竹淼生,委员董承道、张竹屿、王振芳、刘苕石等。冁据以上叙述,其组织系统可用下图更直观地说明。
因此,成立专门的票据承兑所委员会来负责管理该所相关事务,不仅是民主管理方式的体现,也充分说明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是一个同业互助机构和公共信用机构。
二、信用工具的创新
众所周知,可以通过贴现的方式进行融资的票据一般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商业信用发展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业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两种,即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前者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都是工商企业者,而后者出票人为工商业者。付款人为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增加了银行信用作保障,因此其信用度远比商业承兑汇票要高。但是。正如前所述,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银行资金呆滞,市场也没有可以承兑和贴现的票据。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62万方在创立的同时,针对当时的实际状况对票据信用进行了制度创新,开发了一种新型的贴现票据——承兑所“承兑汇票”。
这种“承兑汇票”无论从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还是从产生方式来看都与商业汇票有很多不同之处。它是对原有信用工具的创新。并且适合了当时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实际情形。该所承兑汇票是以所员银行为发票人,以该所审定的货物财产为担保品。所员银行按签订的承兑契约所规定的条件提供担保品清单交由该所审查,该所审查合格并评定价值后,由所员银行将担保品缴人该所保管,这时各所员银行即可填具“承兑汇票申请书”。并开具由该所为付款人的汇票请求该所承兑。@此项“承兑汇票”产生的基础是各所员银行提交的担保品。其涉及的种类很多。列表如下:
从表二可以看出,承兑担保品主要以仓单、汇票、期票等商业票据为主,其与工商业有密切关系,对其所占成数也没有限制,而对以证券、房地产或公库证缴充担保品,则严格加以限制,尤其是对房地产,规定不得超过25%。这样有利于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和票据的流通,抑制银行业的投机。在缴纳表二所列担保品后。所员银行即可开出一定金额的汇票由该所承兑,从而成为该所“承兑汇票”。到期由该所负付款责任。并由出票银行背书,银行连带负责。同时又有承兑基金作为最后保证,其安全程度远远胜过普通承兑汇票。
以上分析表明。该所“承兑汇票”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汇票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一是出票人与承兑人不同。西方普通银行承兑汇票往往是由工商行号发出的远期票据,请求银行为之承受并到期兑现,出票人是工商行号,承兑人为银行;依据票据承兑所章程有关规定,该所承兑票据以所员银行为发票人。而票据承兑所为承兑人。二是汇票产生方式不同。普通银行承兑汇票的产生方式一般有两种,即国内外进出口贸易和国内仓库存货,前者乃工商行号以提货单据,后者以存栈货物为担保品发出汇票,请求银行为之承兑,而该所是以表二所列七种物品为担保品;三是融通的对象不同。普通银行承兑汇票为银行对工商客户通融资金。而该所汇票则为银行同业之间的相互融通。
虽然,这种新型票据由所员银行发票,承兑所承兑、付款,似乎只是银行与承兑所发生直接关系,而不是工商业与银行之间发生联系,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其发挥的作用不亚于普通商业汇票。此前,“同业所做定期抵押放款或商业票据的贴现,在押款或票据到期之前很少有通融周转的余地,逢到金融紧缩时期,呆滞的帐面债权。固不能变得现款,就是因贴现而买入的商业票据也因没有贴现市场,无法流通。现在可以所放款项的抵押品和贴现买人的汇票提交本所为担保品,向该所做承兑汇票。而随时可以本所承兑的汇票向同业贴现。贴得的现款又可以放款于工商业,再以放款的抵押品,向本所做承兑汇票,这样循环流通,使本来不流动的资产变成了流动的资产,以少量的资金,创造多量的筹码”。@因此,该所“承兑汇票”的创设使银行资金运用能力增强,工商业也可因此得到银行的融通。承兑所创议时所设想的原是由工商客户开出而由承兑所承兑的商业汇票,但考虑到当时的企业和金融的实际环境而不得不作了较大的改变。这不能不说是制度上的一大创新。
三、运作方式的创新
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在运作方式上也有其独特的地方.与一般意义上的同类机构相比同样也进行了变通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先提供担保品。审核估价后签订承兑申请书。再开发汇票
普通银行承兑汇票的产生其程序一般是由购货方将汇票连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并申请承兑。承兑银行接到汇票及其有关凭证后,再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再由购货单位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购货单位签定承兑协议。承兑协议对承兑内容、承兑银行与承兑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是承兑银行和承兑申请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o经银行承兑的原汇票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不需要重新再出票。然而承兑所承兑汇票的产生则先由所员银行按原承兑契约规定的条件提供担保品清单,交由该所审查,经审查合格与评定价值后,由所员银行将担保品缴入该所保管。如果所缴存担保品内有银行转让或过户的物品也应由原缴银行背书转让或过户于该所。担保品估价之后,开具正副估价单两份,正本交该所转送原缴银行,副本交该所存查,然后各所员银行才能填具“承兑汇票申请书”,即可开出一定金额由该所为付款人的汇票,请求该所承兑。从而成为“银行承兑汇票”。o承兑汇票申请书所载内容是:“兹依敝行中华民国★年★月★日第★号承兑契约所载条件。以敝行缴存贵所之财产货物为承兑担保品,开发左列银行承兑汇票★字第★号一纸,计票面金额国币★★圆整,请贵所承兑,并将原汇票交下为荷。此致,银行票据承兑所★★★启★年★月★日”。@另外,所员银行开发的汇票也有固定的格式,与普通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相似。
2.承兑汇票以独有的方式在所员银行之间相互买卖。必要时承兑所给予贴现
承兑汇票只在所员银行之间转让或贴现,每天由承兑所居间代为接洽。承兑所制定了“贴现交易暂行办法”。据该项办法,凡拟卖出该所承兑汇票之银行,均须在每日规定时间(下午2时前),将拟卖汇票的数额(金额)与利率(即最高限度的贴现率,也称卖价)通知承兑所;同时,欲买者可以在下午3时30分前将欲买的数量与利率(即最低限度的贴现率,也称买价)通知该所。当买卖双方的价格互相合意时。即由该所通知双方。办理交割手续。如果当日有几个相同的买价和卖价相合时,承兑所可按卖方的汇票金额张数平均分配给买方,如果不能平分,由该所酌予支配。o这个交易办法至少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由于有了承兑所作为中介人.买卖交易可以分开进行。二是由多个出价相同买家和卖家时。承兑所按卖家汇票金额张数平均分配给买家。这样就“避免了买卖双方必须相遇的问题,也就是说,买卖双方无须在同一时间进行交易,从而增强了潜在交易伙伴的数量,也增加了找到一个交易伙伴的概率,降低了搜寻成本。面对多个市场或多个交易对象。票据承兑所通过多样化的选择。有助于熨平需求和供给的波动峰谷,降低交换风险”。@如果当日只有卖出者而无买进者。则全数由该所照所定贴现利率贴现。该所贴现率每日于下午3时后挂牌公布,当日该所承兑汇票有无买卖在下午3时后,已可确定,此时如只有卖出者而无买进者时,即由该所照所定贴现率贴现。@从1936年3月31日起该所开始逐日挂牌公布90天期(最高期限)的贴现率。因此,票据承兑所不仅负责对所员银行开发汇票进行承兑,必要时还负责对其贴现,于是所员银行持有该所承兑汇票就有随时变现的机会。从而达到使资金更加活泼的目的。
另外,汇票票面金额自1万元起至5万元为止,买卖汇票的数量,也以5万元为起码,其利率以每千元每日多少分为计算单位。并以二厘五毫为升降单位。因为所员银行办理的贴现不像商业票据的零星琐碎,可以节约办事上的手续。@
3、损益由所员银行共同分担和分享。
所员银行公约中明确规定:立约人对于本所承兑业务,依认缴票据承兑基金额在总额内所占成数担负其责任。凡本所因承兑票据而发生之一切损失,由立约人依认缴票据承兑基金额在总额内所占成数按成摊派之。本所因承兑票据到期付款而发票人未履行承兑契约,须垫付现款时,应由立约人立即就缴存本所之准备金项下垫付之。如有不足,再由立约人依所收本所之票据承兑基金额在总额内所占成数按成摊垫。另外还规定:本所每年年终决算后,如有纯益,除酌提公积金外,依立契人认缴票据承兑基金额在总额内所占成数按成摊派之。@因此。所员银行按认缴的承兑基金在总额内所占比例担负该所承兑业务责任,因而相应在业务中产生的纯益(除公积金外)及损失也按这一比例分摊,这是其在运作过程中有别于其他同类机构的显著特点之一,更能说明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也具有同业互助组织的特征。
从1936及1937年实际损益来看,并未出现亏损,盈余数额也很少。1936年收入承兑手续费及利息共计8327.15元。本年承兑部分决算数为5007.69元。开办费1908.14元。损益相抵,即纯益国币1411.32元。01937年上半年收入承兑手续费及利息共计6421.65元。半年承兑部分决算数为3641.77元,损益相抵,纯益国币2779.88元。@然而,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是一个同业互助组织,并不是以营利为其创设目的,因而因承兑票据而发生的损失共同分担的原则显得十分重要。尽管“承兑汇票”信用保证比较稳妥,但仍然存在一定风险,这一原则便成为承兑所正常运转的有力保障。
结语
为应对金融恐慌,增加金融市场的信用筹码,谋求资金之活泼,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在组织形式、信用工具和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对票据中介机构进行了较大的制度创新。正如有学者对其作出的评价:这种做法上的变通反映和适应了中国当时的国情和商情,在当时来说,希图出现一家资本独立的专门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机构,或坚持只对规范意义上的商业汇票给予承兑贴现,是不现实的。o因此,在制度创新基础上建立起的这一特殊票据中介机构,使所员银行间呆滞的资产票据化,进而以承兑、贴现的途径来融通资金。承兑所开业后也取得了较大成效。自1936年3月到12月,各行所发汇票由该所承兑共计84张402万元,全年中到期汇票无展期贴现的,其中已到期者27张134万元,未到期者57张268万元。该所承兑汇票贴现交易总数共计671万元。其中有该所贴现466万元,由所员银行贴现205万元。01937年1月到6月各行开发已由该所承兑的汇票13张,计国币65万元,尚未到期而由该所承兑的汇票计国币25万元。由所员银行贴现的计国币20万元。o
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的创设对于促进近代中国票据的使用、流通和贴现市场的建立,以及协助工商业发展不无积极作用。不幸的是,承兑所开业1年多后,抗日战争爆发,上海经济出现畸形繁荣。1941年6月25日,联准会因沪市游资充斥,银根松驰,票据承兑业务已非必须,经常务委员会决定。